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内源性及策略取向

2013-04-11 14:55:32周海燕副教授李小桃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南昌00洪都农商银行江西教育考试院南昌007
商业经济研究 2013年14期
关键词:总行经营者绩效评价

■ 周海燕 副教授 应 勇 李小桃(、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南昌 00 、洪都农商银行 、江西教育考试院 南昌 007)

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内源性

我国商业银行采取以总行、支行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控股组织,总行从产权上与若干支行发生联系,支行是总行具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下属企业。组织关系上,总行和支行均具有各自独立的法人地位,且总行主要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向下控制,在商业银行内部居于主导地位,是商业银行发展目标制定的组织者和实施整体高效运转的指挥者。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是总行对支行及其主要经营者在一定时期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是基于商业银行战略动态评价总行目标的完成程度并及时反馈信息的过程,因此,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应作为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新型管理手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多目标规划原理,把各项考核指标按照多档次标准,通过功效函数转换为可度量的评价值,据以对评价对象总体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支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安全,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支行是总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总行只是一个管理中心;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始终以战略目标为指导,并通过绩效评价监督和控制支行的实施过程,所以它对支行的绩效评价结果将有利于总行的长远发展,并能有效防止支行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内源于总行与支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总行和作为代理人的支行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总行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和激励支行,使之尽其所能,为总行谋取最大利益,因此总行会要求支行提供必要的用以反映经营成果的最重要的信息如会计信息,来判断支行是否努力。但支行具有直接的经营权,如果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缺失,支行会为顾及自身利益,粉饰业绩并控制信息的输出。

基于总行和支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总行实施资本控制和业绩评价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代理理论。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来看,总行的目标是资本增值最大化,在两权分立条件下总行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委托支行经营者来实现的,因此作为总行代理人的支行经营者,其目标应与总行的目标一致。但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代理层次多、跨度大的情况下,支行经营者可能会为了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和支行的利益而背弃总行的目标。总行为避免此种损失,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对其资本组织和运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对支行的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监督。据此,我们可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内源性具体化为:

一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与评价方式也应随之而发生变化。商业银行是以股权产权为主要纽带的经济联合体,其内部评价是国有企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不仅体现了服务于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变,更是总行作为出资人对支行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需要。二是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支行经营观念和发展战略的转变。绩效评价是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把各项考核指标按照多档次标准,通过功效函数转换为可以度量的评价值,据以对评价对象总体进行评价的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能否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可促使支行在经营过程中变过去“争投入”、“上项目”而不顾成本的经营观念为不仅关心当期利润增长,更要考虑经营目标的成本投入以增强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进而实现其效益增长的长期化。三是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有助于总行更为准确地掌握支行的信息,促进真实经济效益的提高。由于商业银行各支行经营状况的好坏,是总行战略决策、管理水平和支行经营者主观努力等各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虽然各支行规模、所处地域等可能不同,但通过运用同规模、同地域等的评价标准值进行分析对比,仍可使总行较容易地了解到支行在业内所处的位置及与先进水平相比存在的差距及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帮助支行制订改进措施。商业银行总行作为指挥中心,需要准确真实地了解支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因为只有建立在准确的信息基础上,总行才能对支行的经营效益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并帮助支行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优化的策略取向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基于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需要,以商业银行自身战略为导向,以实现整体绩效最大化为目的,设计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优化内源性的深层分析,为完善其绩效评价体系提供了一些基本思路:

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应与国家标准相衔接。国家财政部推出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和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为我们提供了国际上通用的企业绩效的评判方法,评价指标集中于资本充足、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等方面,评价内容广泛,采用的标准值也是经大量数据测算,评价结果综合性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总行对支行的绩效评价,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评价基础应当与政府对企业的评价保持一致,这有助于政府、总行和支行形成合力,利于国民经济及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绩效评价不仅是控制的手段和激励的前提,也是战略管理的一个有效工具,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务必更新观念,转换思路,系统地考虑评价的导向作用,而不必过多干预或规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以便充分发挥支行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使其更好地为总行目标服务。同时,由于传统绩效评价方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完整、有层次、长短结合的体系,并在实践活动中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当前从传统经营管理转向战略管理的变革中却表现出明显的缺陷,这使商业银行总行难以全面真实和客观地分析支行的经营绩效,无法深入、长久地对支行的发展远景作出预测和决策。鉴于此,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需立足于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和整体战略的实现。

商业银行的战略总目标为其所有者设定,它具体化为财务上财富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等目标。对分行而言,为实现总行的战略总目标,必须考虑影响总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并以完善激励与绩效评价措施作为实现总目标的手段。由于总行目标与分行经营者的目标可能不一致,如对分行目标设定与考核时,若只关注资本报酬率,就有可能使分行的经营存在短期化的行为趋向,其投资决策的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都是与总行长期发展的理念不相符合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必须使为分行最大现实利益而工作的经营者所作出的决策有助于总行总目标的实现,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程度。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应以总行经营战略目标为导向,以影响行业绩效的关键因素为着眼点,依据提供绩效反馈的需要来完善绩效评价体系。

现代企业经营环境下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它需要商业银行根据战略要求、经营环境及发展阶段来具体选择与此密切相关的评价指标。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应兼顾几方面的平衡:一是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间的平衡。财务指标如经营利润、投资报酬率等易从财务报表中取得,而事实上很多非财务指标在管理中更易为经营者所接受、理解和量化。通常只有当财务状况恶化程度相当高时,较差的非财务绩效如顾客满意度等的影响才能通过财务指标反映出来,可见一些财务绩效会服从于非财务绩效,因此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应做到财务绩效与非财务绩效的均衡。二是全局性指标与局部性指标间的平衡。评价是主观的,它反映评价主体的主观意志和战略目的。如商业银行总行有明确的战略目标与要求,而分行是在违背总行经营战略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则从性质上可以判定分行的经营绩效并不是总行所期望的,应视为没有完成总行的目标。三是盈利性指标与流动性指标间的平衡。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不能只关注其赢利性,而必须了解其资产质量及其流动性。只有将盈利作为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追求时,评价指标才仅用盈利指标,否则评价指标的设计都须盈利性与流动性兼顾。四是结果性指标与过程性指标间的平衡。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的范围不应局限于影响当期结果的有关因素,影响过程的驱动因素也应被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要变以往单纯注重结果为结果与过程并重,同时过程指标的设置必须以支持结果指标为前提,从而保证过程对结果的支持。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是自身的计划成本低于市场的交易成本,即内部平均计划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商业银行计划成本是自身制度、内部资源、组织、能力及政治、文化等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会随着要素的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必须考虑自身制度、组织机构、资源能力、外部环境等影响其绩效的要素。同时,在绩效评价实践中,由于环境的多变和组织的分权,要考虑到分行经营者仅能对可控事件与可控成本负责。可控性是直接受经营者控制的事项或领域,这一事项或领域可以是成本中心,也可以是利润中心,从商业银行总行看则是投资中心,成本中心的可控对象是其成本,经营者只对其成本负责;利润中心的可控对象是其利润,经营者只对现有资产规模的使用效能与赢利实现负责。为使商业银行内部可控界线明确合理,我们需要对可控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进行完全放权,只有责任明确、权力落实,才能保证责任者的绩效可以被度量。如果出现因外部市场环境变动而致使不可控因素出现,则需在绩效评价时剔除对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而从效率上对经营者进行评价。

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的优化,应关注基于科学定量分析方法解决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与战略目标间的相关性问题。一方面,可通过建立数学分析模型并进行相关分析,为评价体系的构建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关系到支行未来的发展态势,如对支行绩效的评价,不仅关系到其报告期的奖惩,还关系到其今后经营性质范围的调整、地位的升降等,因此,在绩效评价体系中,应建立起评价结果的应用模型,使商业银行的战略管理系统更趋完善。

由于绩效评价本身是主观的行为,而主观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因此,为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尽可能公正与公平,一是应增加市场本身对绩效的评价,可在评价指标设计上加大市场的份量,减少人为的成分,因为市场相对而言是公正公平的;二是当不能完全将市场作为评价依据时,需要从内部机制上保证评价的公正与公平,可在商业银行内部选择具有独立身份的外部人员来对经营者进行评价,而不由经营者直接参与对自身的评价;三是应确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值。选择标准值时应把握:符合商业银行长期规划和整体利益要求;将支行分成成长段、维持段、收获等不同的战略发展阶段,如支行近期的发展战略为成长阶段,其盈利能力指标会相对低一些;体现总行对支行的政策导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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