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钧
(中共黑龙江省委 组织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因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革,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执政党”的重大命题。这是党组织功能定位和设置方式的重大调整,也是党自身现代化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基层党组织活动在联系群众的最前沿,工作在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无疑应该成为“服务型党组织”。那么,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建设这种党组织当前遇到哪些阻碍?怎样才能冲破工作中的瓶颈约束?要有说服力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应该联系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的历史沿革,深刻剖析嵌入型党组织发展及其遇到的困境,充分发掘并科学阐释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本质规定,进而提出推进这种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由于特殊的国情特点和政党性质,我们党与西方民主国家政党执政的路径相反,必须首先通过暴力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然后才能执掌新的国家政权。这就历史地决定了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和功能定位,必然经历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变迁过程,有时甚至形成多种组织设置方式交替演进的发展格局。建党以来,我们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
革命战争年代,出于领导人民武装夺取政权的需要,我们党继承列宁主义政党的组织基因,为有效渗透社会和凝聚力量,获得自身发育的栖身之地,从革命初期就以“支部建在连上”为标志,把基层党组织嵌入军事、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为党组织发挥政治领导作用提供了组织前提。对这种政党源自独特制度安排而获得强大力量的组织设置方式,我们将其概括为“嵌入型基层党组织”。
1927年6月,毛泽东在“三湾改编”中最先在红四军建立起党组织,班排设党小组,连队设党支部,营以上单位设党委。这种设置方式实现了党的意图向军事组织的有效渗透,不但极大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也使基层党组织有了生存和发展根基。1929年3月,党中央在《给龙兄及前委诸同志的信》中,要求红军普遍推广这种做法。“支部建在连上”既是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大创新,也是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的有效途径。鉴于部队的成功经验,党把这种组织设置形式延伸到政权组织和社会团体,以期在社会组织中获取更多革命资源。
1927年8月党的“六大”以后,根据党章规定,党按照嵌入方式在根据基层的工会、农会、社团等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旨在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的工作,使党的作用通过基层组织渗透于社会,从而掌握了基层社会的领导权。1931年11月,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党又把这种方式移植到苏区政权体系之中,在基层行政组织中建立党支部,既强化了党对革命根据地政权的领导,也规范了战争环境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嵌入型党组织为革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也对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要在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完成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党的基层组织覆盖广大城乡社会,寻找坚实的组织基础和丰厚的建设资源。因此,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伴随城乡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党大力推进“支部下乡”和“支部进居”工作。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为加速“支部下乡”提供了有利契机,1961年的人民公社调整又使基层党组织延伸到生产大队。“基层党组织通过集体组织这一中间环节,获得了对农民最为有效的政治和行政领导能力。”[1]
几乎是在“支部下乡”的同时,我们党适应领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把“支部建在连上”的方式复制到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逐渐实现了基层党组织对城市社会的全面掌控。这样,基层党组织就“深深嵌入和内化到各类基层单位之中”[2],其凝聚力量和寻找资源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直至改革开放前,通过嵌入型的制度安排,党实现了对全国基层政权、军事、经济、社会组织的统一领导,党也从战争时期的“革命党”转变为建设时期的“领导党。”[3]这种组织设置方式,既强化了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也适应了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因而其历史贡献功不可没。
党组织的设置方式,是由党的使命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外部环境和党的任务的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方式做出新的调整。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及其推动的社会制度和结构变迁,把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推进到一个全新境地,农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逐渐成为自我管理、自主决策的自治群体。相应地,嵌入型基层党组织就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市场经济改变了嵌入型党组织的生存环境。经济市场化改革以后,联产承包和土地流转全面实行,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市场成为配置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权威主体,政府只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在这种情况下,嵌入型党组织在农村和企业失去了以往的生存环境,其地位与功能也随之发生质的改变。
其次,民主政治冲击了嵌入型党组织的治理功能。伴随改革开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精英治理与大众治理相结合的政治制度逐渐定格,自治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定主体。由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城乡基层社会充分的自治权,使得基层“政经合一”、“政社合一”体制日趋瓦解,自治组织成为公共事务的决策主体,大大削弱了嵌入型党组织在基层的治理能力。
再次,社会组织挤占了嵌入型党组织的作为空间。随着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社会阶层分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大,以往强大的“单位社会”大面积溃散,非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大量涌现。依法行事、自我管理、自主决策的公民社会,填充了市场和政府服务的管理缺憾,也逐渐扩大了自身独立的生存空间。这样一来,嵌入型基层党组织不仅缩减了配置资源的权力,而且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有利社会条件。
不言而喻,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嵌入型基层党组织已失去发挥作用的有效空间,必须选择新的更加科学有效的替代方式。为使嵌入型基层党组织走出困境,党的十六大以后,各地按照科学执政的要求,广泛开发新的政治资源,探索创建适应科学发展需要的基层党组织,重构农村、企业、社区党组织影响社会的新格局。这个阶段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融入型模式”。从21世纪初开始,河北省青县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等地,就大胆探索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新方式,逐步形成了“一个组织,三个关系”的青县模式[4]、“三位一体”的佳木斯模式[5]、“四议两公开”的邓州模式[6]。另一种是“服务型模式”。近年来,上海浦东区、贵州遵义市、内蒙古包头市等地,探索建立“联合党支部”、“产业链党组织”、“楼宇党组织”、“项目党组织”、“区域性党建”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型党组织。
从总体上说,尽管各地对探索“服务型党组织”付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这种组织设置方式没能解决好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尤其是附着于服务客体的表层,因而始终存在着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并且引发了严重的表层化、形式化现象。所以,它们不但没能走出嵌入型党组织的根本局限,反倒因为弱化自身的治理能力而演化为附着性党组织(为便于区别,我们将这种服务型党组织称为“传统服务型党组织”)。它们悬浮在其他社会组织的表层,而在基层治理中则处于“空转”状态,对实现执政党基层组织功能的作用十分有限。这就是说,党的十八大前各地探索的服务型党组织,不但没能使基层党组织走出“发挥作用难”的困境,反而使之陷入某种迷茫和误区。
那么,为什么各地精心设计和实施的“传统服务型党组织”没能带动基层党组织走出发挥作用难的窘境?笔者认为,关键是基层党组织游离于服务客体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之外,只是作为一种外生因素表层化地服务于客体。因为在现代政治体制中,执政党实际上既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又是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而执政党控制和治理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其与介入国家和社会的融合深度和治理力度。只有在保持本质属性的同时获得源于客体的新职能,党组织才能实现有效的领导和执政。
回过头来看,“传统服务型党组织”固然通过提供某些服务增进了与群众的联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客体主营业务的发展。但由于这种服务的着力点是单纯的外在给予,与客体的自身治理缺少内在联系,因而在利益整合和基层治理上很难有所作为。就此而论,它们虽然在嵌入型的外观基础上增添了服务功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嵌入型党组织服务功能的不足,却在扬弃嵌入型党组织缺陷的同时也抛弃了其优势,所以失去了执政党应有的引导和治理功能。从多年的实践观察,传统服务型党组织存在四个明显缺陷:
(1)悬浮于客体表层,与介入客体的融合度低 这种组织与介入客体是“物理结构”和“物理反应”,而不是融入客体的治理和运行过程。它既没有改变自身的要素结构,也没有改变客体的运行机制,与客体的中心业务仍然存在“两层皮”现象,运行起来难免形式化和空转化。
(2)输入性服务有限,对介入客体的服务欠佳 慈善化服务不是组织的内生功能,因而很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高效服务,更不能引发介入客体的同频互动。事实上,单纯提供给予性服务,使得基层党组织功能衰退,化解矛盾和协调关系的能力弱化,失去了应有的号召力和公信力。因此,形式主义的痼疾和资源浪费现象,也始终与之如影相随。
(3)治理性功能缺失,被介入客体逐渐边缘化 基层党组织作为自治共同体的内生性主导力量,是“两个自治法”赋予的权能,也是发挥“四句话”作用的重要前提。而治理性功能的缺失,实际上使基层党组织失去了发挥自身功能的必要条件,无法很好地起到引导和整合社会的作用。领导村民、居民议事议不起来,组织公益事业没人响应,调整经济结构靠花钱引诱,乡村和社区形成了大量的新债务。
(4)执政功能虚置化,以政代党色彩依旧很浓 单纯的给予性服务执行的是慈善机构的职能,违背了执政党自身的运作规律,丧失了执政党引导、整合、监督自治组织的功能,最终导致严重的以政代党现象。
不难发现,虽然传统服务型党组织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没能融入到服务客体的治理结构与动作过程之中,因而必然陷入形式化、空转化的窘境。随着历史方位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我们党只有拓展新的功能空间和活动领域,才能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打牢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
可以肯定地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执政党”的时候,已经吸纳了“传统服务型党组织”的有益尝试,也是对这些尝试的合理因子的科学升华。然而,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以及党的有关文献来看,中央定义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与各地探索的“传统服务型党组织”之间,既有很多联系,也有较大区别。这里的区别既标示了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根本方向,也预示着有许多深层次的工作必须进一步做好。倘若简单把两种形式划等号,势必降低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实际建设水准,由此带来的负效应会相当大。因此,只有在准确把握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本质内涵的基础上,突破制约这种新型党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才能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科学健康地发展。
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我们党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速自身建设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选择。这种选择不仅超越了“嵌入型党组织”建设的局限,而且提升了“传统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层次,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那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内在规定是什么?应该怎样把握其本质内涵?基于对党的十八大报告相关表述的理解,笔者认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内在规定体现在三方面:
(1)以执政为前提,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提出建设“三型政党”目标时,定位对象属性的概念是“执政党”,落脚点是“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意味着,我们为客体提供的不是一般政党或其他组织的服务,而应是执政性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服务的主体、产品、渠道很多,比如政府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资助服务、个人的志愿服务等。与这些主体提供服务的产品和途径不同,执政党为客体提供的服务,是融入其中的参与性、建设性、支撑性的服务。比较而言,这种服务更根本、更有效、更长久。“给钱给物,不如建个好支部”,就是对执政党提供服务的最生动诠释。
(2)发挥执政功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联系和服务群众时,要求全党充分发挥整合和反映利益诉求的核心功能,“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预示着,我们为客体提供的不是简单的扶贫帮困,而应是功能性服务。执政党作为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其最大优势是掌控国家权力和公共政策。因此,党组织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最大最好的服务,就是发挥其汇集、整合和表达群众利益诉求这个核心功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广大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显而易见,这种服务是基层和群众迫切需要而其他组织又难以提供的,只有充分发挥执政党的核心功能才能做到。
(3)强化基层治理,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发挥好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规范基层党组织功能定位时,强调要发挥其“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共同强化新形势下基层社会的公共治理。这标志着,我们为客体提供的不是慈善性服务,而是治理性服务。虽然基层党组织在群众自治中不是主体,但它们作为执政党的神经末梢,无疑应该肩负起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职能,在基层治理中起到主心骨作用。倘若党的基层组织仅仅像慈善组织那样服务群众,那么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就荡然无存了。很显然,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是对基层党组织“四句话”功能的浓缩与升华,根本点在于通过基层党组织的有效服务发挥执政党作用。
如果以上分析不无道理,那么我们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任务,是以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为主旨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们党适应经济、社会、政党叠加转型的现实作出的战略选择。这种背景下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无疑应该是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发挥执政功能为前提,以依法融入并带动其他各类组织为突破口,以着力解决客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为目标追求的党组织。由此而论,传统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忽视了执政意图和功能这个根本点,并游离于基层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很难看到执政党的优势和作用。
如前所述,导致传统服务型党组织悬浮化和空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党组织没能融入其他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因此,要加快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必须突破党组织依法融入服务客体这个关键环节,使党的要素成为客体发展的重要内生性变量。在当代社会条件下,党组织只有不断地与外部环境进行能量和信息交换,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领导现代化的执政党来说,它“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7]。基层党组织以依法融入服务客体为切入点,深度融入客体的治理结构或业务过程,才能提高双方的利益联结度和组织融合度。这样,党组织与客体就形成了“化学结构”和“化学反应”,能在治理结构、业务过程的关键节点上发挥作用,它能把治理、领导与服务有机融合起来,又符合政党运作规律和民主政治逻辑,能够促进融入客体的中心工作健康发展。
这种形式的基层党组织之所以能被融入客体所接受,主要是因为它有鲜明的服务特征和组织优势。
(1)融合程度深 它把党建和发展紧紧糅合在一起,达成了双边组织要素的有机融合和工作过程的深层互动,使党组织在融入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服务中增强整合和凝聚功能,又通过融入和服务实现党的活动方式的转变。与当前分散经济和多元社会相适应,基层党组织选择结构交叉、功能互补、工作互动的融入式设置方式,是发挥“四句话”功能的最佳途径。
(2)整合功能强 通过融入政权系统和社会结构,与其达成内部耦合与外部平衡,基层党组织既把不同利益群体整合在党主导的组织之中,也使自身成为群众表达意愿、提出诉求、实现利益的有效工具。一方面,使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在政党制度的框架内参与政治,表达自身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由党组织把各种利益要求汇聚成总需求,并以党的主张和政策措施等形式得到实现,从而成为人民群众当家做的引导和保障力量。
(3)服务质量高 党的作用要真正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内生变量,有效途径是使党的要素融入其他组织的治理机制和运作过程,为其发展提供足够的动力支撑和智力保障。党组织参与客体的决策和管理,党员干部成为客体生产经营的骨干,不但能优化融入客体的资源配置,而且能激活各种资本要素的潜能,加之准确、及时、全过程的有效服务,使得融入客体的业务活动产生乘数效应和倍增效益,必然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和好评。
组织设置方式与时俱进,是政党建设的普遍规律。基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推进组织设置方式调整创新,走出嵌入型、附着性基层党组织发展的困境。因此,我们应该深刻把握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本质内涵,通过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载体、健全服务机制,开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新局面。
在执政条件下,政党“基层组织不只是一种外生的领导力量,而且还需要将其组织体系内化到阶级队伍和社会机构中,使党的组织成为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的组织形式,以实现政党组织与社会的空前结合”[8]。这就要求我们探索一种适应党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环境中的执政需要,能融入客体的治理结构、业务过程或关键环节,成为客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内生变量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
可喜的是,在当前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的诸多探索中,有一种基本成型、初见成效、前景广阔的设置方式,这就是河北青县、黑龙江佳木斯、河南邓州、天津感光材料厂、江苏红豆集团、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等地的融入式“服务型党组织”。此外,新近内蒙古赤峰市红庙矿党委开展的全面深化“融入型党建”活动,河南宁陵县创造的“融入型”党建助推经济发展的做法,陕西铜川市耀州区推行的“融入型”党组织管理模式,贵州织金县以“四个融入”为特征的发展型党组织建设,以及在村庄设立监事会的广东省“蕉岭模式”,实行五权分设、制约协调的四川省“仪陇模式”等,也都带有融入式“服务型党组织”的某些特点。虽然这些探索在融入途径、要素、机制等方面还不够规范,但都有许多融入式“服务型党组织”的积极因子。
实践证明,积极创建和发展融入式“服务型党组织”,既是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根本途径,也是党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因而是我们党在新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因此,除少数“两新组织”和部分外资企业外,都应该积极推广这种做法,使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更具适应性和整合力。
第一,产权关系并非基层党组织融入客体的障碍。党组织融入是对客体发展进步的支持和帮助,是一种基于发展共识和共同目标的合作关系,并能为客体创造更多实际效益。党组织在红豆集团、法尔胜泓昇集团等非公企业能成功融入,说明在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同样可以融入,关键是如何取得客体法人的认可和同意。只要说通道理,典型引路,理性的客体法人完全能接受基层党组织的融入。第二,依法融入是基层党组织有效服务的前提。执政党本身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物质资源,这些资源的产权都在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手里。如果党组织不融入客体的结构与运作,它们就无法提供生产性和引导性服务,所以也就无任何有效服务可言。党组织只有通过融入获得客体的某些功能,才能形成倍增功能进而为客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三,融入式与嵌入式党组织之间存在质的不同。党组织的融入改变的只是客体的治理结构而非产权结构,而嵌入则是占有客体产权和取代客体功能,二者有本质区别。正如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表面上似乎区别不大,但本质和效率上却有天壤之别一样,党组织依法融入服务客体,并没改变客体的产权性质和主体地位,带来的只是客体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优化,从而产生了力量和效率上的乘数效应。
那么,怎样才能突破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使之科学健康地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各地探索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在吸收嵌入型党组织的整合功能和传统服务型党组织的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开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层党组织的新功能,走出一条适应基层社会内在需要、依法融入并实现主客体深度融合、成为客体发展重要内生变量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之路。
总体上看,当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基层党组织,经过近些年的不断改革调适,已基本具备融入式党组织的特点和功能,问题是服务的深度和质量不够理想。农村、社区和国企基层党组织,多数还在嵌入式和融入式党组织之间徘徊,既没能走出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的误区,也没能在融入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寻求突破,仍然处于一种观望和迷茫状态。这些领域的产权性质不存在党组织融入的障碍,可以通过深入工作避免形式化,增强有效性,成为合格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现在的难点,是党组织如何融入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为此,应该从实际出发,大胆开拓党组织融入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新途径。
在政党政治条件下,执政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章程、董事会决议、多数成员同意等,是党组织融入社会组织的法律依据。核心问题是客体法人如何认识并接纳党组织的融入和服务。因此,应积极做好客体法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拓宽党组织融入基层其他社会组织的渠道,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造前提条件。
首先,采取促膝谈心、释疑解惑、典型示范等措施,引导拟融入的客体法人依据党和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把党的意图转化为社会组织的内在需求,或通过修订组织章程和形成组织决议,诚心接受基层党组织的合理融入。其次,在客体法人认可同意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应聘入职”等结构性途径,在“产业链”、“居民组”、“项目部”设置党组织等过程性途径,组织“重点攻关”、“急难突击”、“志愿服务”等节点性途径,使党的要素融入到客体的治理结构、中心工作和运行过程,成为生产经营的核心和骨干力量。再次,鼓励党员通过多种合法途径融入客体,并在促进客体综合效益最大化过程中,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规范、有序、积极地实施政治和思想领导。与此同时,应当积极地把优秀的客体法人培养成党员,把是党员的客体法人吸纳进党组织领导班子,不断拓展基层党组织依法融入的新渠道,增强服务型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党组织和党员通过多种合法途径深度融入客体的治理结构、业务过程或关键环节,被吸纳为管理层和各方面的骨干,会起到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他们与融入客体形成较高的利益关联度,能在有效服务中参与治理,在治理中推动发展,必然会促进客体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科学健康发展。
基层党组织既是党覆盖并渗透社会的体系终端,也是党与外部环境交换资源和信息的中介。在民主法治社会,党组织由外在因素转化为融入客体的内生变量,需要相应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的支撑。从目前情况看,解决城乡基层组织问题的主要办法,应该是深化基层组织重构,推进城乡社区重建,通过构建新型的治理机制,寻找执政党在基层工作的有效性和维护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因此,融入客体之后,党组织要与董事会或法人达成共识,通过修订组织章程、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工作机制等方式,科学配置党组织融入后的各项权力及其界限,实现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融洽、机制耦合、配合默契。应当根据党组织和融入客体的双重适应性,建立利益联结紧密、切入业务直接的运行程序,构建高融合度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规范党政组织及其成员的履职行为。要精细划分党组织和客体机构的权责界限,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整体工作运行机制,重大事项党政组织共同讨论确定,防止出现新的“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等情况。要用制度、机制、程序把内部关系理顺,一般情况下,党组织要对融入客体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然后由行政组织提请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坚持以提供服务为路径,以推动发展的绩效为纽带,创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比如,可以建立党员服务区、突击队、攻关组、先锋岗、代办点、志愿队等,使党的要求在决策中渗透、在工作中落实、在绩效中体现,促进融入客体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为使载体更好发挥作用,要按照绩效管理的规范流程,用合约确定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目标,按项目化管理方式签订责任主体、推进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条件等要约。在此基础上,要采取跟踪式督办、参与式考核、量化式评价等办法督促落实,确保服务型党组织绩效目标能有效达成。
党组织融入客体后,许多人都承担双重角色及其职责,他们既应该遵循各自组织的内在规律,又必须恪守整合后的组织规则。这就需要大家注意角色转换与调适,既履职到位又不越权行事,实现主客体间共振效应的最大化。为此,要通过制度规定、合约议定、机制带动等渠道,协调好新组织内部的合作关系,使双边都成长出新组织的要素与功能,既提高党组织对客体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又增强客体对党组织的认同度和信任度。
党的要素与客体要素应当相互理解和支持,做到思想感情上同心,目标设计上同向,工作推进上同步,不断增强服务型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对于党组织而言,要为支点整合资源,充分利用行政和业务这两个平台,在整合利益、推动发展方面大显身手。坚持组织活动业余化,提供服务业务化,发挥作用要充分考虑客体的实际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进行,不能抹杀客体的特质和个性。对于客体法人来说,调整组织结构和配置人力资源等敏感事项,事前也应充分酝酿和认真协商,达成共识后再积极稳妥地操作。应当善于利用党组织的融入及其提供的服务,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拓展业务,进一步提升本组织的生产经营效益。
[1][2][8]彭勃,邵春霞.组织嵌入与功能调适:执政党基层组织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中国共产党,2012(6):96,96,94.
[3]马国钧.中国共产党现代建设论要[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68.
[4]新望.时势造就“青县模式”[N].中国社会导报,2006-9-4.
[5]马国钧,马萍.关于创新村级治理模式的思考[J].理论探讨,2011(3):155.
[6]尹书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中国共产党,2010(6):115.
[7][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