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 敏,安中业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政法部,安徽 芜湖241000)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困局与对策
季 敏,安中业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政法部,安徽 芜湖241000)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是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平台,进行基地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应选取多层次、宽领域的建设单位,与之开展长期、深入、广泛的合作;加强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培育实践型师资团队;制定相关配套规范,加强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
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法律人才培养
所谓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是指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资源,在校内外建立起来的学生法律实践操作平台。当前,在强化实践教学、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乎法律实践教学的成效。
(一)契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2011年12月,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文认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1]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搞好实践教学是关键。作为实践教学的载体,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了参与实践的机会。学生通过这一平台将学校所学运用至实践,并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之不足,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同时,学生又可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反思、研究,进一步提高自身实践能力,使自己进一步达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最终成为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
(二)满足学生现实需要,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近年来,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在麦可思公司发布的《2012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就将法学专业列为2012年本、专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即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2]。造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大多数毕业生缺乏实务操作技能、难以胜任复杂的法律实务工作应属主要原因之一。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真实法律工作场景,让他们同法律实务人员一起工作,参与当事人会见活动,进行相关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使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为其今后谋得良好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可为学生搭建起与实务单位交流对话的平台。学生有了更多展示和推介自我的机会,学生毕业时被实习单位聘用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三)实现高校—实务部门优质法学资源共享
法学从本质上说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需从实践训练开始,这需要一大批既有深厚法律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参与,但由于受到传统理论教学的影响,目前各校普遍缺乏实践型师资。与校外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则可有效缓解这一难题。校外实务部门中法律实务人才较多,学生进入部门工作后,基本可以形成“一对一”教学对子,加之有大量真实的法律案件可供承办,学生能够得到充分实践训练,从而大大提升自身的实践技能。与此同时,实务部门的法律人士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遇上一些理论难题,他们也可以通过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这一平台与高校法学教师进行理论研讨,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实现高校—实务部门优质法学资源共享。
目前,国内法学院(系)大都建立起自己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如下:
(一)校内实践基地建设面临重重困难
创建与管理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是基地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受各种因素限制,目前校内基地建设面临重重困难:从硬件上说,兴建完善的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实验室),日常维护、设备更新以及日常事务管理都需要学校大量经费投入。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文科类的实践经费投入相对理工科而言较少,故而法学院(系)尤其地方普通高校建立完善的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难度较大。从软件上说,校内教学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实效需要大批实践型教师的参与。由于现今高校教师考评制度过分强调科研,大部分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之上,实践技能相对薄弱;加之实践课程本身缺乏科学的奖惩评价体系,不少法学教师将实践课视为负担,避之不及。
(二)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流于形式,缺乏深度合作
在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现象突出。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基于自身利益和工作性质考虑,往往不愿对基地建设作过多投入。学生来到部门实习时,指导老师往往只是安排他们干点杂活,诸如打打字、装装卷宗等等;甚至有些部门怕惹麻烦,干脆给学生安排一个会议室,让他们自己看看书,准备考试。如此以来,学生去基地学习的热情明显降低,实践效果不佳。此外,实践形式单一也是基地建设所存在的问题之一。如今,各大政法院校建立的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大多数情况下仅备毕业实习之用。高校与实务部门缺乏多领域、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往往是毕业实习结束后高校与实务部门再无沟通,即便有理论研讨、实践交流也只是蜻蜓点水而已,不能长期深入开展合作。
(三)学生管理难度较大
在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的管理难度较大。由于法学院(系)招生规模大,学生人数众多,这么多的学生散落在一个个校外实践点上,学生管理难度很大:一方面由于学生分散,校内带队指导老师想第一时间了解每个学生动态十分困难,常常是学生的问题出现有一段时间,校内指导老师才得知这一情况,工作十分被动;另一方面,有些实务部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疏于管理,学生去基地上学习显得十分随意。
(四)缺乏科学的学生实习考评制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得如何主要反映在学生学习效果上,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学生实习考评制度。目前,从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来看,大部分政法学院(系)校内资源有限,并非每位学生都能参与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中,故而只能对部分同学进行评价,难以扩展至全体同学。从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来看,校外学生考评通行的做法是由实践单位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进行评价,校内指导老师由于参与度不高,并不对学生进行评价。这样一来,由于缺乏学校的统筹管理,无法形成统一、客观的标准,校外指导老师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印象来对学生进行评价,随意性较大。
(一)选取多层次、宽领域的建设单位,开展长期、深入、广泛的合作
1.紧扣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建设单位
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改变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落实到实践基地建设方面,笔者认为应当积极拓宽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层级与领域,由传统的公检法领域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扩展;由层级较高的机关单位向基层法律实务组织扩展,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体系。有了这样一个宽广的实践平台,一方面学生能够全方位地了解社会,熟悉法律实践技能,为其今后学习、就业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宽广的实践平台本身就蕴含着许多就业的机会,许多实习单位就是在实习过程中考察学生们知识、技能、品德,择其优者录用。学生完全可以借助实践基地这一平台,尽情施展自身的才华,把握今后人生的职业方向。
2.与建设单位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各校与建设单位应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达成长期合作协议。校方与建设单位只有进行长期合作,才能形成规范化的实践基地运作体系,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活动。建立长期教学合作关系之后,基地指导教师对学生现状较为了解,能根据学生实际进行指导,学生也易于接受指导。
3.与建设单位进行深入、广泛的交流
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之后,校方应与建设单位开展广泛而深入的交流活动。如学校可以委派部分优秀教师去建设单位学习交流,汲取最新的法律实务信息;学校也可以聘请部分资深实务人士来校担任客座教授,讲授实务课程。同时双方应积极开展理论、实务等多方面的研讨会,实现优势互补:高校为实务部门提供最新的理论成果,供其理论研究之用;实务部门向校方介绍最新的实务信息,提升政法院校的实务水平。
当然,高校与实务部门建立长期、稳定、深入的合作并非易事,更何况基于现实,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对法学实务部门吸引力并不高。因此,笔者建议校方必要时应予以一定经费投入以调动实务部门对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如对于实务人士来校讲学给予一定的薪资报酬等等;同时校方还可利用自身在科研、资料搜集方面的优势,为实务部门的科研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强校内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培育实践型师资团队
基地建设除了要加强校外基地建设外,还要重视校内实践基地建设。建设一支理论功底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团队是校内实践基地建设的重中之重。培育实践型师资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教师考评制度,将教师实践技能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优秀者给予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搭建“高校—实务部门”合作平台,让骨干教师走出去,进入实务部门锻炼、学习;让资深法律实务人士走进来,从事法律教学,带动实践教学的发展。
高校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校内实验室设备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也是建设之必然。笔者建议,各校可多开展一些受众广、效果明显的实践活动,如情景式案例教学活动。传统的案例教学是在课堂中老师教“书”,学生听“书”;在实践点上则完全可以改变这一课堂模式,教师择取经典案例预先发放给学生们,学生根据案情分别扮演案中不同角色,进行案例分析、辩论。通过这种情景式教学,学生感受到了不同角色的思想状态,更加深刻地认识了解社会,有效地锻炼其综合素质和能力[3]。
此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技术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的运用较为普遍。建议各校可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计算机法律应用中心,集中培训法科学生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社会之需求。
(三)制定相关的规范,加强对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
基地建设关涉多个单位、部门,不仅涉及校内教学部门还包括校外实务部门,管理难度很大已成为各校共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管理机构,立足全局、统筹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该管理机构应由相关的校内外管理人员组成,对于基地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指导和监督基地的运行。
其次,要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一方面,要制定实践指导规范准则,内容可关涉实践基地运行流程、实践教学内容、教师职责以及学生管理等诸多方面。有了规范的指导准则,可确保实践指导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加强对指导教师考评。建立有效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将教师实践指导工作与个人晋升、津贴、奖金相挂钩,充分调动教师从事实践指导工作的积极性。
最后,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一方面,制定完善的学生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实践纪律要求、学习内容以及考核评价等。规范的制定与宣传,使得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实习点学习时就能明确实习任务,遵守实习纪律,服从单位管理,高效地完成实践学习。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实习管理网络,形成学校、实践单位、家庭互动管理模式。学生进入基地学习后,管理难度增大,建立学校、实践单位、家庭“三位一体”的管理网络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一管理模式要科学合理设计,正如有学者认为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管理思想,将学校管理、家庭管理、实习实训单位管理、实习实训学生自我管理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有效的管理局面[4]。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 /htm lfles/moe/s3875/201204/134451.htm l,2013-01-28;
[2]麦可思.2012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EB/OL],http://www.cssn.cn/ news/495687.htm,2013-01-28;
[3]李喜燕,李宜春.法学专业角色扮演与案例分析比赛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A].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35.
[4]周世中.走出象牙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的研究与实践[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27.
G642.1
A
1673―2391(2013)08―0184―03
2013-04-01 责任编校:周文慧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学教育实践基地”(项目编号:zl201202)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