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于2006年6月由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其中秧歌、维吾尔族达瓦孜、少林功夫、武术、太极拳、蹴鞠等与体育有关。随着名录的公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引起体育界的重视。体育领域对体育非物质遗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
体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情高涨的今天,我们要想保护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有热情是不够的,需要树立科学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用科学的态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从五个方面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保护进行了阐述,以期能够为保护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裨益。
要想保护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这是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目前,体育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晚,关于什么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未有统一认识。学者们侧重于民族民间体育、民族传统体育、武术等角度来探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一般是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定义来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以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技艺和经验,如传统的生产技术、医药、体育健身活动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体育界应该根据这个规定准确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准确划出范围,争取使更多的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体育类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保护的范围,对促进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当然,我们知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可能是包含体育学、文化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旅游和艺术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需要人文和科学领域专家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有政治目标的、有政策策略明确指导的工作,与体育文化本身的研究有着本质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到了体育文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体育文化。这次即将召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议,对我们统一认识有重大意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将开始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要想科学地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体育界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去发现和研究规律,进而利用这些规律来保护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盲目地为了保护而人为的臆造出来某些“规律”来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带来致命伤害。所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律”,就是指历史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传承方式[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体传承,如舞龙、舞狮、那达慕大会、踩高跷、扭秧歌等;另一种是个人传承,如某些特殊的技艺,一般只有极少数人掌握,大多是由个人传授知识。我们在保护这些遗产的过程中,也应该按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个体传承型、集体传承型,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如个体传承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受益主体只能是个人,集体传承型遗产的传承主体、受益主体只能是集体,而不应该是某个个人。如果我们忽视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用当代人创造出来的保护范式取代传统传承模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因为新的载体、新的范式的介入以及新的载体、新的范式对于传统载体传承权利的剥夺,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致命的伤害。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需要人,其中“人”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从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二是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员。
人类的文化遗产保护既被视为一门学问,世界各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和地区对相关人才的重视自是应有之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像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独立存在,其无形性使传承延续有一定困难,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逐渐演变的过程中,由于我们的不当保护而中断了自然演变进程[2],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比起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具有挑战性,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当前,我们比较重视传承人的保护,而往往忽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人才的培育。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与人共存亡。有艺之人在,此艺即在;有艺之人亡,此艺即亡。言传身教、口耳相传、代代相传,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奥妙与诀窍[3]。因此,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全心全意保护好传承人。注意传承人的范围,那些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传承过程中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那些热心学习传统或水平尚未达到传承人标准者,都不是我们所说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谓“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活动,并愿意将自己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后人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4]。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并不是特指某个自然人。按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不同,传承人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以个体传承形出现的“个体传承项目”。这类传承项目通常由一个人即可完成。所以,针对这类传承项目的认定通常也是针对传承个体的“个体认定”。第二种是以集体传承形式出现的“集体传承项目”。这类项目通常是由几个人或几十个人或更多的人来完成的。所以,这类传承项目的传承人应该是这个集体的所有成员。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传承方式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差别化管理,有关这些遗产的补贴形式自然也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资本是当代最为强势的社会力量之一,随着市场活动的不断拓张,人们的社会生活大都被烙上了商品经济的烙印,甚至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也未能幸免,在很多地区,商业开发正日益成为主导文化变迁的强势力量。在这种情形下,任何将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市场经济分离的想法在实践中都会变得异常艰难。当然,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我国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主要来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但这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适当的开发经营是必要的。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原汁原味的传承为目的,这就决定了产业化开发不能等同于保护,保护的成功与否,也不以产业化发展的成败来衡量和决定。但也不能否认两者是可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市场化运作并不意味着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随之而来的破坏。我们需要的是良性的市场运作,这就需要在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知识约束之前提下进行。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经营,从而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然而,当前出现了把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手段的现象,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广大民众的生活方式,而一旦这种生活方式被当作谋取利润的商品时,它的性质就改变了。因此,要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区别开来,严格防止借旅游开发过度采掘和滥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有很多,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一方面,通过法律可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并使得其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另外一方面,以法律形式制定出严格的奖惩制度,以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褒扬,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径施行罚处,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手段。应该说,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是比较注重推进立法保护的,如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保护条例,云南、新疆、宁夏、甘肃、福建、浙江等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对促进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工作。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国家层面立法的保障,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一个新阶段。 但仍需强调的是,我们要特别重视法律与规章的可操作性,比如法律内容的细致、规范和标准的量化方面。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既不能急功近利,将其当成赚钱工具,也不能好大喜功,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成各级政府的政绩工程。因此,在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我们要有科学的保护态度,我们应以国际组织和我国政府颁布的系列有关非物质文化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准确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按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规律保护,充分重视保护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多方筹集资金并处理好保护与商业开发的关系并加强法律保护使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的保护。
[1] 苑 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几个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10(9):22.
[2] 付 弘.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应当界定的几个问题[J].青海社会科,2008(4):178.
[3] 春 潮.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0(3):14.
[4] 苑 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几个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10(9):23.
[5]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问题[N].河北日报,2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