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问题探析

2013-04-10 21:54赵波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赵波

(武汉纺织大学 法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3)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问题探析

赵波

(武汉纺织大学 法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3)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而违法犯罪成本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低下是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原因。因此,要预防和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就要多措并举。要开展个人信息源头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犯罪成本;要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用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保驾护航;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和提升全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与日俱增,个人信息被肆意侵犯已经成为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巨大阴霾,破坏了公民的生活安宁,甚至严重危及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预防和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社会问题。

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类型。

1.违法犯罪行为人从网上向上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卖给下家,非法获利。例如,违法犯罪行为人高某,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电话号码、个人身份等资料信息。其“上家”主要有2011年被公安部查获的“小妍蛋蛋店”、“信息联盟”等非法机构。当“下家”提出需求信息后,高某便低价向“上家”购买信息,再高价转卖给“下家”。[1]

2.违法犯罪行为人违法开设私人侦探公司,通过非法在网上购得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自制或违法购得的侦察器材,进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私家调查。例如,违法犯罪行为人陈某注册成立福州市凌鹰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主要从事婚外情调查,查询个人信息、车辆信息、个人房产信息等。当有客户需要调查时,陈某就通过QQ群上的“上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跟踪,或在被调查人的车上安装GPS定位仪器,再通过仪器查找该人的落脚点。[1]

3.违法犯罪行为人违法开设讨债公司,通过非法在网上购得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代他人讨要债务。例如,违法犯罪行为人李某以九杰龙商务咨询公司名义进行讨债等违法活动。2011年他在网上接受了罗某的委托,查找欠罗某800多万元的陈某,并谈妥事成之后收取18.7万元酬金。之后,李某利用网络资源得到陈某在安徽合肥的信息,即带罗某等多人前往合肥找到陈某,强行将陈某带走。[1]

4.盗用公民个人信息。近年来,个人信息盗用行为猖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005年个人信息盗用给美国造成了约156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有830万美国人成为个人信息盗用行为的受害者,这个数字占当时美国成年人口的3.7%,并且1/4的受害人是在个人信息被盗用6个月之后才发现侵权行为的,56%的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何时、何地、如何被泄露的。”[2](p14-15)在我国,盗用个人信息行为也很普遍,而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09年中国社科院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有大约23%的受访对象遭遇过个人信息被盗用。[3](p363)

5.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我国于2011年12月集中出现了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程序员网站CSDN数据库被黑客攻击,约600万用户信息被泄露;深圳15万名新生儿资料被泄露;天涯社区用户信息遭窃,涉及4000万用户;美团网、京东商城等购物网站由于系统漏洞用户注册信息被泄露;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泄露了约400万用户信息,等等。这些事件泄露的个人信息达上亿条,影响广泛、规模巨大、危害严重,是我国互联网发展史上最大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4](p47)

(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特点。

1.违法犯罪依托互联网,已逐渐形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产业链。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扩散迅速,通过网络相互交易形成网络个人信息交易平台,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已侵蚀到各行各业,涉及个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瑞星2012年中国信息安全综合报告》[5]中,瑞星根据对黑客、信息贩卖团伙等不法组织的跟踪分析,首次在国内揭露了售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完整地下产业链:首先是由黑客和企业内鬼大量套取用户信息等个人隐私,并将其出售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将其出售给黑中介、黑广告、诈骗团伙和其他不法分子;上述四类人员拿到个人隐私后,采取垃圾电话、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定向诈骗敲诈等方式进行违法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更加精准的个人隐私信息,再将其售回给中间商,从而形成新的一轮循环。

2.内外勾结侵犯个人信息,信息源头多在内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源头多来自掌握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为了牟利非法出售大量个人信息。例如,在2011年8月“北京最大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中,23名被告中有7人来自电信公司内部。

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与下游犯罪交错,危害巨大。部分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和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利用电话或者短信谎称信用卡消费情况异常,留下回电号码,冒充银行或公安机关接听回电,设套骗取被害人账户密码,从而实施身份欺诈。

4.违法犯罪手段隐蔽性高,查处困难。违法犯罪人主要是利用网络进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作案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对象通常是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作案时通常用虚假身份,并且经常变换身份,作案成功后立即销毁证据,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犯罪成功率极高。

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原因剖析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而违法犯罪成本低是引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础资源,在信息时代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和利益,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因而成为驱动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重要目标,公民个人信息有市场的刚性需求,个人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已经开始在发达国家形成专门的行业,被收集起来的个人信息,制成个人信息档案,然后作为商品被出售给其他的商业机构或者直销商。我国也已经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售卖的利益产业链。正如《瑞星2012年中国信息安全综合报告》[5]中指出,隐私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个人姓名、住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甚至是身份证号码、驾照信息和车辆行驶证信息等都可以在网上买到。在2013年1月中旬公安部部署指挥2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中,湖北警方抓获了自称“中国民间调查行业联盟常务理事”的徐某,根据警方调查和徐某交代,2009年徐某注册成立了武汉金星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虽然挂着信息咨询的牌子,但经营的业务却是公民身份信息、手机信息、航空信息、住店信息的非法买卖,以此牟利,仅一个账户,交易额就达13万左右。[6]因此,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而违法犯罪成本低是引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是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我国已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项来自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依然解决不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触目惊心、救济无门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这些法律规范内容分散、宽泛、抽象,立法空白多,针对性差,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层级偏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主要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网络信息安全而制定,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毛病突出。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还缺乏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三)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低下是造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信息安全素养是指“人们在信息化、网络化环境条件下对信息安全的认识,以及对信息安全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能力,包括信息安全意识、信息安全知识、信息安全伦理道德和信息安全能力等具体内容”。[7](p77-80)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密切相关。例如在问卷调查中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在办理各种会员卡或消费卡时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同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知识不足也给违法犯罪人可乘之机。例如随意浏览各种网站,随意安装各种插件、软件,电脑不安装杀毒软件或者没有定期杀毒习惯;用同一个邮箱同一个密码注册多家网站等。总之,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低下是造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与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源头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在2012年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的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行动中,公安机关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现了全环节侦破,“此类型犯罪层次较多、关系复杂,但总体上可分为源头、数据平台、非法调查类公司三个层次。其中包括:有机会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的部分工作人员是泄露信息的‘源头’;直接从‘源头’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向各地批发、零售信息的同时,相互不断买入新的信息,掌握着海量数据,构成兜售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一批非法调查、讨债公司购买信息后,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第三层次。”[8]因此,要预防和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就要加大打击力度,深挖泄露信息的源头,揪出“内鬼”,切断信息犯罪的地下利益产业链,摧毁非法数据平台,严厉打击依赖个人信息的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同时要开展信息源头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封堵制度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例如,法国1978年就通过了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法律——《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并设立专门机构保护个人隐私和自由;在2000年后还相继颁布施行了《数字经济信息法》、《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法》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等,不断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款,对个人信息开展全方位的保护。反观我国,虽然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也不少,尤其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最高立法层级明确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方向;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已成为重大缺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的“孤兵作战”,而要构筑一个严密的全面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让法律为公民个人信息保驾护航。全方位、多层次完备的立法保护才是防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保护个人信息的根本解决之道。因此,制定专门性的、统一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切实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刻不容缓。正如有学者所言:个人信息保护需要的不仅是一部宏观意义上的“母法”,更要求构建起一个微观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此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权提供全面而细致入微的保障。[9](p12)

(三)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和提升全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足,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低下是导致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就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和宣传,培养和提升全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首先,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更新人们的信息价值思想观念,使公民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严重危害性,培养公民自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清楚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守护者,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来增强公民的信息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日本在健全法律的同时注重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经过宣传和普及教育,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已渗透到日本人生活中。[10](p20)要把一般教育和重点教育结合起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一般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开展的信息安全教育。重点教育是对有机会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的内部工作人员和青少年进行的信息安全教育。[11](p116)同时,注重提升公民的信息道德意识。通过社会舆论、生活习惯、道德传统、良知、法律意识和思维等途径培养公民良好的信息道德意识、品质和行为,提高公民信息活动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发生。[12](p41)

[1]郭政榕.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N].福建日报,2012-05-05.

[2]赵正群,王进.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论析——对“罗彩霞案”的信息法解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彭默馨,袁艺,亓东.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J].信息安全,2012,(1).

[5]瑞星公司.瑞星2012年中国信息安全综合报告[EB/ OL].瑞星网,http://www.rising.com.cn/about/news/rising/2013-01-15/13051.html,2013-01-18.

[6]汤一亮,蒋琦.公安部统一部署多省区联合打击个人信息违法犯罪[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yzyd/ tech/20130120/c_114429980.htm,2013-01-21.

[7]刘枫.大学生信息安全素养分析与形成[J].计算机教育,2010,(21).

[8]张洋.打击侵害公民信息犯罪取得成果[N].人民日报, 2012-04-28.

[9]傅达林.突破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藩篱[J].政府法制, 2008,(19).

[10]佟大柱.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8).

[11]李锡海.信息犯罪的类型、特点及控制对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12]贺曙敏,李锡海.现代化与信息犯罪[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责任编辑 劳志强

DF49

A

1003-8477(2013)04-0161-03

赵波(1980—),女,法学博士,武汉纺织大学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研究”(09SFB501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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