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章佩
(海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正如菲利普·施密特所指出,统合主义研究者“用很多不同的方式界定这一概念,对其付诸实行亦常常有争议”。[1](p237)奥斯卡·莫里那和马丁·罗德斯在梳理概念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基础上认为其意涵极其不精确,不仅被分别用于描述政制(结构与制度)、政治(程序与机制)、政策(结果),而且还用于不同国家情景的不同层次的政体(国家经济、具体的政策领域、地方政府、产业部门)。[2](p305-331)托马斯·帕利森也指出,虽然“新统合主义”这一概念已经存在30年了,但其依然具有多种含义。[3](p131-145)从中反映出,统合主义(corporatism)存在不同的理论内涵和理论形式。这经常导致对统合主义理解上的偏离以及使用上的错位,迫切需要对此加以系统梳理。
阿兰·谢洛夫指出,统合主义一般有两种使用途径:一是以施密特为代表的,认为统合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二是格哈德·莱姆布鲁奇所提出的,认为统合主义是政策形成的制度模式,尤其是指经济政策的形成模式。[4](p175-205)这也就是围绕着统合主义的两个主题,即利益集中和决策体制,[5](p202)形成了最具影响力的两种理论视野。
施密特在“依然是统合主义的世纪?”一文中对作为利益代表体制的统合主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6](p85-131)施密特指出他的第一步工作是将统合主义这个概念从相关文献的混乱用法中拯救出来。当时统合主义一方面模糊不清,另一方面范围狭窄,只与特定政治文化、政体类型或宏观社会结构相联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施密特希望人们至少应该明确这个概念的基本结构和行为,以在其经验指标方面达成预先的共识。因而,他表达了对实践中相对直接的、可观察的制度特征的偏好,并且主张统合主义并不与特定的地区政治文化、国家形式、政体类型、宏观社会结构直接关联,强调统合主义是与各种不同政制类型,比如不同政党系统、不同的主导意识形态、不同的政治动员水平、不同的公共政策范围等相兼容的有关利益代表的具体的、可观察的、一般的系统。
施密特的理论动机决定了他的理论焦点,他讨论的主要是一种政治体制类型,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结构和制度特征。因而在施密特的理论视野中,统合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的组织化利益统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并且他将统合主义界定为: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统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而他这一界定也被认为是对统合主义结构特征的经典说明。[7](p26)
与作为利益代表体制的统合主义相比,莱姆布鲁奇提出的作为政策形成模式的统合主义[8](p52-56)在国内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莱姆布鲁奇提出的这一理论模式具有三个不同的维度,第一,利益群体和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过程中进行了高水平的合作。在莱姆布鲁奇看来,卷入统合主义结构中的群体合作是它们领导人对共识理念的接受,也就是,认同“资本主义经济体中冲突群体的利益高度相互依赖”。他认为群体领导人通过降低自身成员的利益要求而在与国家、其他群体的谈判中达成妥协;同样,通过谈判来规范社会阶层在国家收入再分配以及产业结构中的冲突已经成为了资本主义的基本需要。对莱姆布鲁奇来说,统合主义成为了一种“过滤体系”(filter system)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现存秩序的政治稳定。
第二个维度是法团合作的制度化模式。莱姆布鲁奇认为利益集团与国家以及集团自身的合作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依靠谈判各方的判断力,相反,这应该正式化(formalized)。关于这种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在国家、资方、劳工之间建立三方协商制度,这样三方可以坐在一起以致力于谈判协商。高度制度化能够对谈判三方关系的稳定、持续产生普遍价值。
第三个维度是用以形成、激活公共政策的制度化合作关系。不过在莱姆布鲁奇看来,统合主义模式主要局限于经济政策和收入政策。显然,这是因为这两项政策对于资方和劳工两个统合主义法团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总的来说,莱姆布鲁奇认为统合主义不局限于利益代表结构,还应关注利益群体的制度化参与以及利益群体之间的协作互动。在他的理论框架中,大组织(large organization)之间不仅相互合作,而且它们在利益表达(或者甚至在利益“调解”)方面具有公共权威,在其发达模式中,这些大组织在“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以及政策实施中也都具有公共权威。也就是说,莱姆布鲁奇与施密特的理论视野有所不同,他将社会行动者(大组织)纳入了理论框架,认为大组织之间协商互动,并在利益表达、政策制定以及政策实施各个阶段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以此实现制度化的合作,形成、激活公共政策。在莱姆布鲁奇的理论视野中,呈现出了制度结构中社会行动者的合作行动,虽然他也没有分析行动者实现合作的具体机制,但相比施密特偏好制度结构而言,他提炼出了统合主义的行动过程因素。
在素有统合主义传统的欧洲,塞巴斯蒂安·罗佑[9](p77-104)在对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个案进行深度观察时,发现这两个国家以及意大利、荷兰、爱尔兰等欧洲国家于1980年代、1990年代,在国家层面上复兴了有关收入政策和其他经济问题的谈判合作,这对施密特所判断的“统合主义世纪”正在衰弱的认识形成了挑战。同时,他指出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这种发展并不是由之前的制度所决定,相反,这两个伊比利亚国家权力结构的转变影响了社会行动者的倾向,促使他们谋求新的制度建设来实现他们的战略。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案例证实,社会谈判合作的基础不仅建立在以往统合主义文献所核心主张的行动者的组织性上,而且也建立在社会行动者自身的利益诉求与行动策略上。这一发现指出了之前统合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换句话说,他们没有解释清楚社会行动者在发展出新的解决途径以及改变政策结果方面的尝试和努力。也正是强调结构性安排的统合主义所忽视的行动者的自主性推动了西班牙和葡萄牙社会议合(social concertation)的出现与发展。
卢西奥·巴卡洛[10](p683-706)通过爱尔兰和意大利两个个案,也发现合作可以与非传统统合主义结构良好地兼容,如在不具有利益代表体制的结构中存续,不过组织内和组织间的调和却在合作中保持重要性。通过建立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替代性的机制,即使在相对碎片化的体制中依然可以实现政策合作。因此,他认为统合主义同时具有特定的利益集团结构和特定的政策制定过程两层含义,其中作为政策制定过程的统合主义也被称为“议合”(concertation)、“社会伙伴关系”(social partnership)。
在个案实证研究的直接观察之余,学者们通过文献研究也得出了“过程”因素正在重新赢得认同的结论。莫里那和罗德斯在“统合主义: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对统合主义的概念内涵及其演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2](p305-331)在1980年代统合主义受到极大关注之后,于1990年代早期伴随着其解释能力的弱化以及培育了统合主义的凯恩斯福利体制的衰弱,统合主义也逐渐失宠。1990年代后期,在一些根本没有预想到的地方,即那些显然缺乏统合主义的制度基础、不具备政策制定和解决冲突的谈判途径的国家,出现了新的合作模式和统合主义行为,统合主义重新赢得了关注。回顾自1970年代以来的大量文献,大部分研究都致力于分析统合主义的结构、体制,而较少关注其过程(process)。正是对统合主义过分的结构——功能解读(structural-functionalist interpretation)导致了这些学者认定统合主义即将崩溃的错误判断。
莫里那和罗德斯认为,将新统合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福特主义看作一种稳定的关系是低估了行动者在困难时刻谋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绝大部分研究都认为社会契约和合作形式的回归是行动者回应外部压力、在特殊利益与一定的共享宏观目标之间谋求双赢途径的“次优”(second-best)选择。因此,他们认为要理解新统合主义在1990年代回归(包括已经存在的统合主义的新发展和统合主义新版本的出现),都需要更多地强调行动者的目标选择和策略行为(strategic behavior),而不仅仅是制度和体制变量;并且需要将统合主义理解成一个可变的、持续演变的现象,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社会契约有时会衰退,以及传统统合主义在瑞典、奥地利等国家的调整。因此,莫里那和罗德斯甚至指出,一旦我们将统合主义的支持性结构条件放置一旁,统合主义所剩下的就是作为过程的本质,以此将能更加彻底地概念化统合主义政治。他们还进一步指出,持这种观点并不新颖,布尔早在1992年就认为基于结构性因素的统合主义理想类型的价值是有限的,因为新统合主义的核心本质在于其动态性的过程。
肯沃西[11](p1-49)系统汇总评估了现有文献中存在的42个统合主义定量化指标,指出统合主义研究主要聚焦于四个主题:利益集团组织的性质与地位、工资谈判、利益集团参与政策制定、共识。早期主要关注前两个主题,但1990年代以来后两个主题逐渐成为重心。
由此可以看出,在统合主义的最新发展中,行动者、制度化参与、动态过程、社会伙伴关系等因素已经获得了愈加重要的地位,将这些因素整合串联的机制就是议合(concertation)。我国学者郑秉文研究员将“统合主义”(合作主义)与“三方伙伴合作”等同,交替使用,并认为它是现代文明国家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结构中一种不可或缺的要素,[12](p1-49)就是洞察了统合主义协商合作这一动态过程的内涵。
通过前文的理论回顾,我们可以看到统合主义围绕其核心的两大主题,即利益结构和决策过程,形成了两条相互关联却又差异很大的经典理论发展路线,两者具有不同的理论动机、逻辑框架和功能适用,不加以辨析而以“统合主义”统一称之,必然带来理论上的误读和实践中的误用。回顾统合主义的经典理论和发展脉络,我们发现可以大致从理论动机与逻辑、理论功能取向、理论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仔细辨析。
第一,理论动机的不同致使两种代表性理论只部分提取了统合主义的不同建构因素。施密特所追求的是“有关利益代表的具体的、可观察的、一般的系统”,以及“对现实利益代表实践的相对直接的、可观察的制度特征的偏好”,因此他主要提炼出了统合主义的结构性特征,为直接观察全球不同政制的统合主义因素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但从逻辑上看,统合主义作为结构性的协调与管制机制,其本身所蕴涵的逻辑是:其一,国家是公正的,能够客观、公正,并富有远见地对社会事务进行协调与管理;其二,法团之所以能够代表(管理)成员的利益,其途径是国家支持的、垄断性的、强制性的管制权力;其三,垄断性的法团以代表整个行业的利益,则假设该功能群体成员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或者是能够达成共识的;其四,协调与管制成员的法团能自发地维护成员利益,并且在实际过程中不违背这一原则;其五,法团在与国家、政府的协商、合作过程中,能自发维护整个功能群体的利益。
然而,在施密特的理论框架中看不到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这并不是施密特的疏忽,而是他在出于建构观察全球政制统合主义因素的经验指标过程中只抽取了易于把握的制度特征,而有意识地忽略了一些不太核心的制度特点以及几乎所有的行为特征。对此,他在自己有关统合主义的概念界定的注释中有着坦诚而明确的说明:在这点中可能值得反复强调,这个建构性界定与之前的研究并不完全相吻合。此外,这个界定还忽略了大量的其他统合主义研究者所强调的制度和行为因素。[6](p85-131)虽然施密特为了其理论目的而选择性地将行动者及其行动排除在其理论框架之外,但这也不能不说是其理论的一个缺陷。正是因为只聚焦于统合主义的制度性结构特征,没有将行动作为一个变量纳入框架建构,致使整个理论结构呈现为静态而陷入机械僵化,更重要的是可能使统合主义的理解陷入混乱。比如,以施密特所提炼的制度特征,诸如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来衡量,自然可以将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纳入统合主义范畴。这既有悖于施密特本身力图拯救统合主义概念的初衷,也不能体现出“neocorporatism”(新统合主义)、“modern corporatism”(现代统合主义)的“新”和“现代”之处,也与现代社会的发展内涵相背离。
莱姆布鲁奇则注意到统合主义的动态过程内核,将大组织(法团)纳入了理论视野。虽然他的理论框架丧失了“对现实利益代表实践的相对直接的、可观察的制度特征”的提炼,这样不便于研究者和观察家直接从各种政治体制中判定统合主义因素,但是该理论取向有力地避免了将统合主义看作机械僵化的制度框架的误区,突出了组织或个人以行动者的角色在统合主义理论视域中的存在,既避免了施密特统合主义所存在的过度的“结构—功能”解释倾向,又赋予了统合主义更具有创造性的活力。
第二,理论框架的不同致使两种代表性理论客观上偏重于不同的功能领域。理论的功能领域主要有以理论来描述社会事实,比较分析社会事实,或者以理论来指导社会重构,因而在功能倾向上就具有描述性和建构性的区别。施密特统合主义主要关注统合主义的制度特征和结构因素,对此他自己也指出,统合主义讨论的是一种政治文化和体制类型,它的描述性多于比较分析性。[6](p85-131)相对来说,莱姆布鲁奇统合主义强调统合主义的动态过程因素,不仅适用于描述分析,比如罗佑和巴卡洛等人的个案研究,虽然不是直接借用莱姆布鲁奇的分析框架,但也是通过个案研究描述并揭示出了统合主义的动态过程因素。只是过程因素与行动者的行动相关,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不方便观察与提炼;同时也因为莱姆布鲁奇把握住了统合主义的动态过程本质,能够较好地指导不同政制类型中的统合主义建构与发展。
我国的统合主义研究中,早期更多与市民社会理论一起成为描述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1990年代之后的社会结构,成为该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竞争性理论,这里主要突出了统合主义的制度结构等经验观察指标,沿用的是施密特统合主义的理论视野。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国家——社会关系、劳资政关系、政商关系以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日益显化,这几组关系的走向与重构就比直接的观察描述来得更为重要,我国统合主义研究也就不再满足于描述社会结构的转型,而逐渐出现了以统合主义来重构这几组关系的努力,并逐渐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主导趋向。这就尤其需要谨慎地掌握不同视野统合主义的理论功能,区分其描述性、比较分析性或指导建构性,否则可能陷入只有其制度外形而缺乏协商合作内核的陷阱。
第三,动态过程因素的彰显诱发了整合统合主义两种代表性理论的尝试。动态过程的彰显虽然表明了合作机制是统合主义的核心构成,但也并不是统合主义的全部要素。至于提炼统合主义理想类型层面上的所有特征,法比奥·帕多瓦诺和艾玛·加利指出,谢洛夫对此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3](p245-260)谢洛夫认为统合主义存在各种使用路径,这不仅使该概念含混不清,而且这些用法往往只把握了统合主义的部分特征,不能完整呈现统合主义的全貌,因而他力图将统合主义的制度结构与动态过程联姻。谢洛夫对23项学术研究所提供的24个长期产业民主国家的统合主义得分进行比较分类,提炼出了作为统合主义理想类型的四个特征:一是结构特征(structural features),主要是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的特征(联合程度、内部组织、代表的集中性、包容性等);二是功能角色(functional roles),比如劳工和商业组织统合到决策过程中;三是行为模式(behavioural patterns),比如政治交换在达成政策共识中的角色;四是支持性的环境(favorable contexts),比如共识政治的传统、联合的社会民主党派的持续政治影响,甚至是长期的主导地位,高额的社会项目开支。[4]当然,在现实政制中往往并不是具备理想类型所有的特征,大部分都是其中一些因素的混合体,但一个理想的统合主义政制都可以从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加以观察与分析。
国内对统合主义的理解主要是以施密特的理论取向为代表,并广泛地运用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尤其是经济社团的制度结构分析。但对于以莱姆布鲁奇为主要代表的制度化参与过程的统合主义则鲜见于我国统合主义研究文献。而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社会伙伴关系(social partnership)、社会契约(social pact)的强调,国际劳工组织对三方协商(tripartite consultation)、社会对话(social dialogue)的主张,都体现了统合主义有关社会议合的最新发展。但这并不能就完全否定统合主义的结构特征、有利环境,至少两者是成功合作的有力的支持性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功能角色、行为模式的强调突出了统合主义的合作本质,而结构特征、有利环境则提供了结构与环境支持。因此,结构与过程联姻的统合主义理想类型依然是一个有活力的、有价值的描述、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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