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伏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对策探讨

2013-04-10 19:18:30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3年5期
关键词:产品发展

刘 扬 郑 洋

(1.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北京 100031;2.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北京 100029)

继2011年遭遇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2012年底欧盟也启动针对中国输欧光伏产业“双反”调查,我国政府迅速调整政策方针,积极应对。为何这次“双反”引起了如此大的震动,我国光伏产业又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学界和企业界以及政府讨论的焦点。

1 我国光伏产业的现状及问题

1.1 产业特点

总体而言,现阶段光伏产业在上游生产环节的环境效益偏低但经济效益较好,在下游使用环节的环境效益较高但经济效益较差,即光伏产业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存在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1.1.1 光伏产品是清洁安全的新能源产品

太阳能应用,自身有资源丰富、清洁性以及安全性的特点。光伏发电站的建设相比其它能源电站,更有如下特点:相对于水利、风电站,对建站地理位置要求低;较之水电站,建立发电站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较低;与风力发电相比,发电规律性强、可预测,调度容易。此外,光伏电站运行可靠、使用安全、维护成本低、使用寿命长。

基于上述原因,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组件技术,希冀逐步作为传统化石能源的补充甚至是替代。其中,欧盟近20年来持续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光伏产业应用高于并超前于世界平均水平,是世界上光伏发电量最大的地区。预计到2020年,太阳能光伏发电将占欧盟总发电量的12%。另据国际能源署预测,2020年世界光伏发电的发电量将占总发电量的2%,2040年则会占到20%~28%。

1.1.2 光伏材料生产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虽然光伏能源产品有很多优势,但相比较传统的石化能源发电,光伏电站的产能成本要高很多,现阶段各国的光伏产业应用都主要依靠政府的补贴与扶植,资金回报较慢,一般长于10年。

同时,虽然使用太阳能的过程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是理想的绿色能源,但光伏产品的主要原料多晶硅是剧毒和剧腐蚀性的,的生产过程会消耗大量能源和造成污染。由此,因多晶硅生产的快速扩张以及为多晶硅生产提供原料的上游产业的无序发展也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风险。

1.2 我国光伏产业现状和问题

1.2.1 以出口为导向的快速发展膨胀期

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取得了爆炸式的发展,在短短几年内成长为全球第一大光伏材料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的光伏产业自兴起之日,便具有高度出口导向的特点。2010年以前,98%的光伏组件产品出口欧美市场,2011年这一比例仍然高达90%以上。

1.2.2 金融危机导致国内光伏产业陷入困境

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市场需求迅速萎缩,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中国作为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其中,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尤为突出。

由于中国光伏产业的国内市场规模很小,市场份额主要在国外。随着国外市场的萎缩和“双反”调查频发,国内产品凭借价格低廉获得的市场优势在被征收高额“双反”税费的情况下消失殆尽,使得中国光伏产业从发展高峰迅速跌入低谷。根据美国投资银行Maxim Group报告,中国最大10家太阳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债务累计达到175亿美元,表明整个行业已接近破产边缘。

1.2.3 位处产业链低端,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不高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但研发投入少,技术和应用只是处于世界的下游水平。尚未掌握制造太阳能电池所需要的最核心的多晶硅提纯技术,主要原材料和设备都需要进口,成本很高。大多数小企业因为技术水平低而只能停留在“封装”、“加工”的环节。国产晶体硅电池效率在10至13%左右,国外同类产品效率约18至23%。

1.2.4 制造企业秩序混乱,缺乏系统组织与远见

我国光伏企业良莠不齐,在缺乏组织和引导的情况下,各企业盲目扩大规模,产能远远超过市场需求。据估计,目前产能已经达到了50~60GW,而全球的需求只有25~30GW。自2010年起,欧盟各国开始逐步取消光伏产品的补贴政策,很多中国企业开始了毁灭性的价格战,造成行业全线亏损。

2 问题分析

2.1 我国光伏产业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评析

光伏产业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存在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分配不均衡现象,和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产业链中所处的中低端封装、加工地位,决定了我国光伏产业当前遭遇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输。

一方面,由于不掌握先进生产设备和高品质原材料生产技术,我国光伏企业的利润率较差。在各国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通过较低的价格尚可以获得一定市场份额,这也是前些年该产业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但随着国外补贴的取消和“双反”费用的增加,我国光伏企业在产业链中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遭到沉重打击。

另一方面,由于消费市场主要在国外,使得我国光伏企业生产的清洁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大量出口,国内不仅没有享受到光伏产业在使用环节的良好环境效益,而且在国内生产环节集中承担了多晶硅材料生产过程的能耗和环境污染压力。

2.2 政策导向

政策体现宏观方向,我国现阶段面对光伏产业危机推出的政策是基于对产业和市场的理解与判断。

由于光伏产品发电成本高昂,对于政府支持的需求度很高,所以各国政府的政策措施与贯彻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政府调整光伏产业政策措施的同时,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需作相应的调整。

我国2013年1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将“十二五”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的目标确定为21GW,为促进国内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

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发布了“光伏国六条”:一是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理布局,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二是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三是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四是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五是支持关键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光伏产业标准和规范建设;六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抑制产能盲目扩张。

国六条确立了光伏产业分布式的发展方向,并从国内应用光伏产品的实际问题上着手,对上网难题、补贴问题、融资问题、科研及标准建设问题、产业集中度过低问题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的政策。

2.3 尚待解决的问题

“十二五”规划与《国六条》抓住了发展光伏产业的根本问题:产品、市场、产业结构、资金来源。采取的是从两个市场入手的方式——首先扩大内需,同时调整产业结构标准以重新适应国外市场。

从市场经济体系角度分析,光伏产业遭受的阴霾,可以从市场与自身调整入手,即调整供需关系。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会考虑“保护主义”所占的权重,将“反双反”用技术手段实现,即寻找调查国申诉的不合理性——前者重视市场与经济规律,后者注重实务操作与解决。

在大方向确定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2.3.1 法律系统有待健全、实施细则有待完善

与其它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待完善。现今与“光伏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与2008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中提出可再生能源补贴标准。我们习惯于“政策先行”,但是如无相应的法律条文出台,政策将难以“有法可依”。

再者,最新颁布的《国六条》是纲领性文件,而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实施细则。从补贴、融资方式到产业重组并购的方法、到标准建立的系统,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科学的研究。在保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的前提下,实施细则的颁布迫在眉睫。

2.3.2 衡量“市场化”在产业调整中的作用

光伏产业发展过度市场化问题,是无节制无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缩影。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不慎重调整“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地位作用的话,由于产业的特殊性和现阶段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分配的矛盾性,被淘汰的极有可能是那些有自主知识产权,需要投资扶植的科技型上升阶段的企业,而留下来的很可能是技术落后,但可以在短时间内复制落后产能的“小作坊”。

2.3.3 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现阶段,我国对于光伏产业的利好政策都集中在对产品、企业、市场的扶植上面。确实,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但是产能过剩、现有市场饱和带给我们影响并非仅限经济层面因素。我国的光伏行业发展,与两个“环境”的“可持续性”休戚相关,但是现阶段仍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第一,我国作为光伏产品输出国,未曾将“环境成本”——对不可再生性的资源损耗和自然环境的污染纳入考虑范畴之内。传统上对贸易的度量仅以价值量来衡量,而非从资源环境的视角度量。贸易的价值量仅涵盖了货物或服务产品的市场名义价值,而忽略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成本。

据有关估算,工业化国家大约80%以上的污染物,是依靠经贸活动转移出去的,仅有约20%是靠改善本国环境来实现的。因此,工业化国家主要靠污染产业转移和进口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来满足其国内市场需求。而我国光伏产业原有迎合国际市场需求恰恰以牺牲本国环境为代价。

第二,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市场的准确定位和科学研究,缺乏对输入国人文环境的正确理解。在欧洲各国纷纷取消补贴之后,大部分中国光伏企业疯狂陷入价格战,部分产品跌落至原有价格的四分之一,销售模式也从订购转为现货直销,随着价格的降低,倾销的指控更显合理。反过来,以日本为鉴,日本三菱等公司对于俄罗斯等国的天然气、石油工程都有很高比例的控股,源于日本对石油储备的战略性筹谋。但是日本非常注重淡化经济手段,强调“友好”、 “合作”与“开发”,从而巧妙在获得资源的同时越过保护主义的壁垒。

3 结论

商务部网站2013年7月27日消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等5家行业组织发表《关于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的联合声明》。据称,总体来说光伏行业能保持住在欧盟60%的市场份额,这意味着带给我国光伏行业巨大震动的欧盟“双反”将在双方协调、妥协中渐归于平静。然而,我国光伏行业企业自身困境的暂退不能解决现有产能过剩带来的危机四伏。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劣势、与环境达到协调发展是立足于现状,展望美好未来的必经之路。

发展光伏产业并非仅仅关乎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而是解决全球能源问题的一个重大可能性方案,对人类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性和贡献,但在现阶段光伏产业本身又具有不可持续性。妥善解决光伏产业本身的缺陷,对于实现其积极效用至关重要。我国政府应当在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法规化等方面采取多元化的举措,达到积极扩大国内市场需求,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目标。

由于现有产能已经过剩,为了避免进一步浪费和恶性竞争,缓解国内污染压力,扭转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输的局面,可以采取“加征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环境关税”、“设计和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市场准入和准出”等手段,严格控制和管理生产,逐步消纳过剩产品,淘汰落后产能。

此外,可以通过担保或者提供其它融资渠道等方式,鼓励、支持重点企业在用电国当地直接投资建设光伏企业和光伏电站,多元化、全方位地为进口国提供产品、服务以及就业机会,既促进用电国经济发展,同时避免在本国承担环境的破坏与污染的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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