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和实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12月16日印发实施。
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界定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规范了强制性条文编制的程序和原则,统一了强制性条文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各方在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的职责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理有关规定。
编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提出、初审、审查、审定、发布实施的编制程序,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将宣贯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实施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强制性条文实施应与管理体系工作相结合,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批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成果,项目法人对于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是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设计质量监督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安全监督机构、稽察机构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报告等内容,并要求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为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并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在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张黎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