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竹
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税收规避问题,征收营业税条件下,交通运输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对原本该缴纳的税额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而“营改增”试点之后,原有的避税手段失效,企业仍在寻找新的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笔者认为,合法性操作,是企业节税手段、税收筹划工具。违法性应用,就成为偷逃税违法犯罪手法。“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企业需谨慎筹划税收事宜。
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企业“重新定价”的空间,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整体降低企业税负,且比预期效果还明显。“营改增”之后,企业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通过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的方法节税。企业可审阅现有的采购、销售合同及更新后的合同样本,修改定价及税负负担条款;与客户、供应商等进行有效沟通;对企业而言,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对外提供运输服务,与A公司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服务合同。
1.“营改增”前:税负5万元,净收益95万元。
在原有税制下,如果不考虑其他税种及成本的因素,运输公司要给A公司开具10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自己需要据此缴纳5万元(100×5%)的营业税,剩余95万元归运输公司支配。
2.“营改增”后:税负10万元,净收益90万元。
在“营改增”之后,同样不考虑其他税种及成本的因素,运输公司要给A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仍然是100万元,A公司可以据其进行进项税抵扣,运输公司却需要缴纳约10万元〔100÷(1+11%)×11%〕的增值税,剩余的约90万元归运输公司支配。同样是一单100万元的生意,“营改增”后运输公司不但税负上升了,收入也减少了,遭受了双重损失。
3.定价体系税收筹划:税负10万元,净收益96万元。
如果运输公司能够熟练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依据,适当改变自己的定价体系,结果将大不一样。试想,如果运输公司通过谈判,把合同金额谈到106万元,那么,A公司可以据此抵扣约9万元,运输公司缴纳了约10万元税款后,还可以剩余96万元左右。如此一来,做了同样的一笔生意,通过商业谈判,运用调整定价体系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进项税抵扣”因素,双方都没有多缴税,而运输公司税后收益净增了5万元(96万元-91万元)。
价内税的营业税改变成价外税的增值税,不仅是一个缴税方式的转变,而是整个企业计价办法的变化。因此,在“营改增”以前签订的有关服务合同,在“营改增”以后企业双方很有必要重新谈签,一方面避免老合同可能引起的纠纷,另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好处。这其中有抵扣不充分,即并非所有行业进入试点的原因。但如果将下游抵扣行业考虑在内,整体测算下来未必税负上升,因为上游企业税率上升的同时,下游抵扣比率也跟随上升。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充分运用“低纳高抵”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运输业,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的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其中就相差4万元——这也是“低纳高抵”的典型事例。现行税法如此规定,运输费用“低纳高抵”现象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
如果该企业通过成立一家运输公司专门负责运输,实事求是,是多少运费就据实开具多少金额的货运发票,充分运用运输费用“低纳高抵”抵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理合法地达到少缴增值税额的目的。
[案例二]销售收入变运费收入偷漏增值税。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外销产品全部委托某运输公司承运,主要销往广东。该企业连续两年税负率低于全市同类行业税负预警线。产品销售单价与成本单价相比偏低、应纳税额变动率与应税销售额变动率不配比。
企业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了一家运输公司。通过与购货方利益协调,将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变成运输费用收入,将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开具了货运发票的运费收入。双方购销合同在定价上规定:产品送到购货方按每吨800元(含税价)结算,其中以540元/吨的含税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以260元/吨的运输单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采取“两票制”与购货企业进行结算。
针对产品销售单价偏低,而运输费大大高于正常吨公里数的情形,运输公司是以生产企业老板的名义注册的,且与企业明显存在关联关系。企业年销售收入总计670万元,运费收入高达340万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将产品销售收入转移为运输费用,金额达58万元,偷税9.86万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点评]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合法,违背税法的“筹划”就是偷逃税,最终要受到税法的处罚。但是企业将销售收入向低税率的运输公司转移,这不是税收筹划,而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