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局 魏 栋
福建海事局 葛晓峰
2013年6月4日,厦门海事局对停泊在厦门港的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该船总吨为65 792,龙骨安放时间是2001年,船级社为DNV,船舶管理公司为世界知名的德国ER SCHIFFAHRT GMBH&CIE KG公司。检查中,PSCO发现:(1)该船管理规范,PSC检查记录显示该船在近十年无滞留,且在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PSC检查中均以零缺陷通过。(2)该船ISPP证书于2012年2月17日换证签发,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仅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MEPC.2(VI)决议要求),采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该设备装船后从未更换过;证书的备注记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出管路上装有一个用于存放经处理后生活污水的储存舱。(3)生活污水的排岸管路上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生活污水通过管路进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排入位于船尾舱底的储存舱再排海。该储存舱没有安装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行,外观保养良好,曝气风机工作正常,空气管路上的空气压力正常,但是曝气室和沉淀室之间的回流管路内无回流。实施详细检查,打开曝气室,其内壁和空气管路严重锈蚀并且生活污水没有被曝气。PSCO判断该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严重失效,不满足公约要求,需要对该缺陷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并要求DNV验船师上船实施附加检验。
MARPOL公约(2006)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于2003年9月27日正式生效,其2004年修正案也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2006年10月8日加入,并于2007年2月2日对我国生效。
MARPOL公约(2006)附则IV第2条规定,对于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指2003年9月27日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从2008年9月27日开始实行有关设备、排放及证书要求(但对于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尽可能满足本附则要求配备排放生活污水的设备)。也就是说,从2008年9月27日起所有上述范围内的国际航行船舶都要按照附则IV的要求对生活污水进行排放。
MARPOL公约(2006)附则IV第9条规定,凡按第2条的要求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每艘船舶,若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则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应考虑到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2(VI)决议通过的《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的建议和性能试验指南》。当船舶设有集污柜时,集污柜应安装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
MEPC.2(VI)决议规定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过的排出物:(i)嗜热大肠杆菌几何均值不超过250个/100 mL;(ii)悬浮固体物总量的几何均值不超过50 mg/L;(iii)5天生化耗氧量(BOD5)的几何均值不超过50 mg/L;(iv)排出物的pH值在6至9之间。
DNV船级社接到需要上船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实施附加检验的通知后,立即派遣验船师上船核实。验船师现场检验证实: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部严重锈蚀腐烂,由于曝气空气管多处烂穿漏气,空气无法进入生活污水进行曝气,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严重失效。因此,DNV验船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要求船方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储存舱内的生活污水排放到岸上接收设备。
(2)考虑到船期等综合因素,作为替代措施,将锈穿漏气的空气管路割除,用硬质橡胶软管作为替代空气管路,重新放入活性污泥培植好气性微生物群体,并暂停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船上生活污水储存在污水储存舱中,待船开到12 n mile外再按公约要求进行排放。
(3)船舶抵达下一港后,必须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维修,并联系下一港的DNV验船师对其进行附加检验。
当天下午,厦门海事局PSCO应船方申请,上船复查,并对验船师提出的整改措施表示认可,同意船舶离港,并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实施跟踪检查。
该检查案例的关键在于该船是否可以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V的要求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
该船属于国际航行船舶,龙骨安放时间是2001年,总吨为65792,因此应按照MARPOL公约(2006)附则IV的要求配备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2)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3)集污柜。
本案例中,该船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出管路上装有一个用于存放经处理后生活污水的储存舱,但是该储存舱并不是直接用于集存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而是由于部分港口不允许在港内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而专门设置用于储存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的储存舱。此外,该储存舱也没有安装能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由此可知,该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仅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因此,若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严重失效,则该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的配备不能满足公约要求。
本案例中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效性分析之前应掌握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组成及工作原理。根据说明手册可知,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生物处理法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整套装置主要由曝气室、沉淀室、消毒室、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其工作原理是:生活污水首先进入曝气室,空气由曝气风机供入污水中,借以使空气产生强烈搅动,从而使生活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同时保证好气微生物所需的氧气。经曝气后,污水中的有机物就会被活性污泥分解而转化为CO2、H2O等无机物,同时生成新的微生物。此后,活性污泥随污水进入沉淀室,沉淀于底部,其中一部分在空气吹搅下由回流管返回曝气室,以补偿活性污泥的流失,而多余部分则定期排放。在沉淀室的上部还有浮渣盘,用以收集浮渣,并借助空气由另一路回流管将浮渣送往曝气室。在沉淀室内,澄清的水从溢流管经加药室流入消毒室杀菌,然后由高低位浮子开关控制的排出泵自动排出舷外。
根据上述工作原理分析不难得知:(1)虽然曝气风机工作正常,但是进入曝气室的空气管路严重锈穿,从而造成空气泄漏,无法吹入曝气室内生活污水中;(2)曝气室中的好气微生物由于缺少氧气无法生存,也就无法对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因此系统排出物的五天生化耗氧量(BOD5)的几何均值已严重超标。
该船的管理公司为世界知名的德国ER SCHIFFAHRT GMBH &CIE KG公司。该公司以管理规范著称。值得一提的是,该船近十年PSC检查无滞留记录,且在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PSC检查中均以零缺陷通过。PSCO在机舱检查时发现该船的管理到位,机舱整洁有序,整体情况令人满意。正是由于管理如此规范的集装箱船舶却出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严重失效的问题,其原因值得反思。目前,大多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船员按照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维护保养手册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但是由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特殊性,关键船员在执行维护保养时通常仅局限于曝气风机、投药孔、阀门和排放泵的维护保养,而忽略了系统内部结构的检查,从而使系统内部由于缺少维护保养而造成空气管路严重锈蚀,甚至漏气,造成系统失效。因此,建议船舶管理公司今后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内部结构的维护保养工作。
船员维护保养不到位固然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部严重锈蚀而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公约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法定检验、内部防腐以及排出物的监控等方面的要求也存在一些不足。
(1)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V第4条检验要求,ISPP证书有效期5年,法定检验只有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该船ISPP证书于2012年2月17日换证签发,PSC检查距上一次检验时间间隔约16个月。生活污水具有极强腐蚀性,处理装置内部结构极易被腐蚀锈烂,再加上认可组织检验时间间隔为5年,因此很难保证系统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有效运行。
(2)MEPC.2(VI)决议和MEPC.159(55)决议(2010年1月1日后安装到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符合其要求)中并未明确提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内部防腐要求,因此部分厂家为了节约制造成本,在设备制造时没有采取防腐工艺或防腐措施不到位。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装船6年左右就出现内部大面积腐蚀锈烂,其系统内部结构的防腐工艺不到位是造成腐蚀烂穿的重要因素之一。
(3)目前,一部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出管路上没有安装取样考克,MEPC.2(VI)决议和MEPC.159(55)决议也没有提出相关要求。当系统运行时,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路直接排到舷外,无论是船员、验船师还是PSCO都极难对排出物进行监控。在这种情况下,若系统外部设备都正常工作,船员难以发现由于内部结构管路出现腐蚀锈穿造成的超标排放问题。
因此,建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结构防腐以及排出物监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成熟的研究报告,并向IMO海上环境保护委会提出修正议案,以进一步完善公约,避免生活污水造成海洋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