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雷某是某县石角村村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雷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2668平方米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并申请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雷某在承包地上种植水稻和油菜。因效益欠佳,雷某觉得不如出去打工划算,将承包的耕地抛荒了。2003年年底,石角村村委会在市县农经部门指导下,搞起了“反租倒包”,村委会召开了全村户主大会,在农户自愿签字认可的前提下,将农户的承包地折成相应股份,集中起来由村委会统一发包,集中连片公开、公平招标承包者,收取租金。租金的80%按股分红(保证每667平方米不低于200元),20%作为村积累,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的维修、田间机耕道建设、电排统一灌溉电费等公益事业开支,租期为20年。雷某也自愿与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承包的2668平方米耕地租给村委会。2004年2月,村委会将反租过来的50.6公顷耕地承包给某农业经营公司统一种植高档优质稻,租赁期限为10年。2008年年初,雷某想将自己的承包地高价转包给他人,多次找村委会要回承包地,均被村委会拒绝。2008年6月,雷某以村委会“反租倒包”违法为由,将村委会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其承包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没有支持雷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反租倒包”是否有效。“反租倒包”是指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土地通过租赁形式集中到集体(称为反租),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然后将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市场的方式承包给农业经营大户或者农业经营公司(称为倒包)的土地经营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以制止。但是,不能机械地理解中央的该项政策。认定“反租倒包”是否有效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看村委会“反租”是否有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行为。二是看村委会“倒包”是否改变了承包地的用途。本案中,雷某与村委会的租赁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存在强迫;村委会将土地“倒包”给农业经营公司种植水稻,也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村委会的“反租倒包”是合法的。雷某为谋取更大利益,主张村委会“反租倒包”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