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水平的措施

2013-04-08 05:49魏孔梅青海省循化县畜牧局8111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3年9期
关键词:染疫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魏孔梅 (青海省循化县畜牧局 811100)

提高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水平的措施

魏孔梅 (青海省循化县畜牧局 811100)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禽流感、猪链球菌病、无名高热病、高致病蓝耳病,不仅给养殖业造成巨大危害,也威胁着人类的健康。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广大消费者对畜禽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杜绝畜禽类疫病的发生、蔓延,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畜禽产品是动物检疫监督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做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动物检疫监督方式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时,所采取的方法与形式。主要包括索证验证、技术监督监测、常规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下级机关的监督等。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等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检查管理相对人是否持有规定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以及所持证、章、标志是否合法。对无证或所持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2)检查管理相对于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标准,有关场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主要内容有: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运载工具等是否符合标准;工程建设、布局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量、型号、指标;人员素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生产、经营、检验操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其他方面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常规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用肉单位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情况,依法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对厂(场)的监督管理对象的重点是生产、加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影响卫生质量的环境场所。主要内容是: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现场布局设施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屠宰加工过程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4)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生产经营者流通环节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与管理主要是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是人群密集的商品交易场所,目前,动物及其产品市场交易空前活跃,上市种类及数量较多,如果管理失误,就可能成为疫病病原的集散场所。所以建立健全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主要内容有:①是否凭证入市。动物或其产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物要有检疫证明、免疫耳标,动物产品要有检疫证明及消毒证明、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②检疫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畜主、货主所持有各种动物防疫证明必须证物相符,且证的内容项目填写规范、符合要求。③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健康正常。如畜主、货主所持证件合乎要求,但动物或其产品检查发现异常,须先行检疫,认为合格才能进行交易,否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5)运输的监督管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要实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是防止疫病远距离传播,促进产地检疫正常进行的行政措施。运输监督管理是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可在车站、港口、机场、道路检查站派住机构和人员,也可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管理任务。具体要求是:①验证:检查管理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义务。②查物:一是查是否证物相符;二是查动物或其产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根据情况决定抽检、补榆、重检、消毒和出证。③处理:查出问题后,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属于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6)对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产品是人类日常生活中重要的必需品,因此必须加强对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据了解,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在管理中加以注意:一是部分动物产品加工者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产品,从而给部分产品经营者逃避国家检疫提供了机会;二是个别动物产品加工单位有意采购病害产品,从中牟取暴利;三是很多动物产品加工单位的泔水等废弃物,不经处理直接运出,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四是个别动物产品加工者将腐败变质或过期产品加工成熟食销售。不难看出,对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监督,是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客观要求,具体监督内容如下:①索验产品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②检查现存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③有无产品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2 常用监督检查方法

(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过对管理相对人的文字材料、申请书、报告、证件等进行审查,判定这些材材料的真伪,了解管理相对人的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2)检查是一种最广泛的监督方法。检查有很多种形式,包括综合、专题、抽样、定期、临时、现场和全面检查等。(3)调查也是一种监督手段。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过调查了解管理相对人的情况,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执行监督任务,有权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有关场所和单位派驻机构或人员,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3 常用的处理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对动物防疫措施的种类和应用作出具体规定。(1)《动物防疫法》中规定是“可以采样”,不是必须的,是否采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样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对动物与动物产品所采集的样品。采样不能随意进行,必须依照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如不能过量采集,采集应出具法定手续等。采集的对象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超出规定范围采样系越权执法,被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2)留验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可疑问题时,可以依法将其扣留并采取必要检验的措施。留验的名义:一是对采取的样品留存检验;二是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整批全部留存、观察和检验。(3)抽检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从动物、动物产品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查验的监督检查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对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检验。一般多用于饲养场、屠宰场、冷藏场所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监测与监督。(4)补检与重检。补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未经检疫进人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重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证明过期或者证物不符或发现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补检或重检发现问题当场不能定性需进行化验室诊断的,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留检。补检与重检的区别在于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根本未经检疫;重检是动物、动物产品进行了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但该检疫证明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或检疫证明记载的检疫数量、质量与实物不符。(5)隔离是指将患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分别开来,并限制其移动、不让其接触、防止疫情扩散或者传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临时性隔离,适用于急性传染动物或者尚未确认的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二是长期隔离,适用于慢性传染病患病动物。(6)封存主要是指对于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查封存放的一种强制性措施。(7)处理是指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染疫的动物产品及其被污染的动物产品进行防疫消毒和采取其他无害化或者予以销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处理的依据主要有:《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即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隔离、封存和处理适用于包括采样、留验、抽检、补检、重检检出在内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不能适用于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可适用留验措施。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疑似染疫动物产品,予以销毁,对《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留验与隔离、封存在文字表述上易于区别,但实际工作中“染疫”与“疑似染疫”感观很难判定,且情况较为复杂,须依法应用。为消除已售出的违禁动物、动物产品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管理相对人追回已经售出或运出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对当事人追回的时间、方式作出规定,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社会危害的目的。(8)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警告拒不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是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二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三是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广泛宣传动物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提高消毒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的氛围。

S851.33

C

1007-1733(2013)09-0059-02

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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