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业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兽医人员的行为。
2.注册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享有的权力 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等活动;助理执业兽医师只能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兽医人员需要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3.动物诊疗机构的工商登记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除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外,还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
4.其他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对兽医从业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执业兽医要及时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动物防疫任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要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及时报告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