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

2013-04-08 01:02张志龙
湖南农业 2013年5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龙头企业用电

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2号),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文件强调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帮助龙头企业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根据龙头企业的实际合理需求,发放农产品收购发票,方便企业经营。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外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退免税政策。对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l50%摊销。

2.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对各种资本投资湖南省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各地政务中心实行一窗制服务,免费全程代理。对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实行全免。禁止对资源型农产品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

3.加大用电优惠 对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生产用电、冷链物流设施用电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执行,符合农业生产规定的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4.强化用地保障 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需求,按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所需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可以低于园区内其他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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