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龙
(山东师范大学 齐鲁文化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贡赋制度与虞朝的建立
孔祥龙
(山东师范大学 齐鲁文化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
贡赋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一种赋税制度。贡赋制度的确立和产生,作为上古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体系与职能的建立和完善。历史证明,虞舜时期存在着完善而明确的贡赋制度,这种完善而明确的贡赋制度不仅保障了虞舜王朝职能的行使,同时也对夏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贡赋制;赋税;虞朝;夏王朝
赋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赋税制的产生表明了国家体系和职能的确立和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形成和确立。
中国上古时期,作为赋税制原始形态的贡赋制就已出现。贡赋制是中国上古社会特有的一种政治经济现象。“贡”字的本义,孔颖达在《尚书正义》里将其解为:“从下献上之称,谓之以所出之谷,市其土地所生异物,献其所有”,而《说文解字》释其为“献功也”,《国语》中同样也有“社而赋事,蒸而献功”之语,韦注为:“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曰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因此,“贡”的本义是指以布帛或土地所产异物为用,以下供奉其上,献其功劳以求安康福祉的一种行为。“贡”字的原形是“共”字,即提供、上供、供给的意思,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种以下奉上的供奉关系。
正因为“贡”的含义是其下以物奉其上,因此,由于作为其上的受供奉对象的不同,“贡”可以被分为奉祀天地山川神灵的“祭祀”以及普通部落对大部落或中央部落联盟首领的“朝贡”两种形式。在早期氏族部落中,祭祀活动被认为是部落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奉祀天地山川神灵的祭祀行为多不胜举,而与此同时,作为小部落供奉大部落或中央部落联盟首领的朝贡的例子同样也不鲜见,甚至成为一种接近于制度性的惯例。如《竹书记年》中记载:“尧二十九年春,僬尧氏来朝,贡没羽。”“舜二十五年,息慎氏来朝,贡弓矢。”“四十二年玄都氏来朝,贡宝玉。”僬尧氏与息慎氏、玄都氏都是远方的小部落,他们来朝时都无一例外的以其部落的异物或特产贡奉,这些记载除了印证朝贡活动的真实存在外,同时也隐隐反映了这种朝贡活动似乎已变成一种制度性的常态。
这种以奉祀和朝贡为代表的贡赋制雏形虽然已经含有赋税制度的原始内容,但是显然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赋税制。首先,对天地山川神灵的奉祀,属于宗教祭祀行为,而非财税贡赋。其次,无论是作为奉祀神灵的祭祀活动还是部落朝贡的行为,其基本的动机和行为方式更多的带有主动性、自愿性,而非被动性的强制征收,即为所谓的“供”而非“纳”“缴”,这显然与赋税制的强制性这一基本特征相去甚远。最后,对天地山川神灵的奉祀和部族之间的朝奉,所供之物只是五谷抑或奇珍异物,属于礼品的范畴,在当时生产力不发达,剩余产品不多的背景下,数量必定也不甚丰富,因此无法作为稳定的财富收入来源,更遑论其是否具备赋税的固定性这一基本特征了。
由单纯的“贡”现象向作为赋税制度的“贡赋”的转变发生在尧舜时期。尧舜时期是中国早期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时代。在这一时期内,中国古人掌握了天文观测技术,并根据天象的观测制授时历,如《尚书·尧典》中就曾记载到“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象时历的发展促进了当时社会农业生产的进步,使各部族得以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产品,这为祭祀和朝贡行为的频繁发生提供了经济基础。
然而在当时的氏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可能是均等的,各部落之间由于人口及占有土地的不均等,出现实力分化,大型部落由于实力强大,占据更多的人口、土地,而小型部落则慢慢慑服于大部落的权威,或被兼并,或居于从属地位而进行朝贡。
与此同时,私有制以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父权制的确立,使氏族内部上层的酋长、军事首领和原始宗教成员渐渐脱离了生产劳动而专职于管理部落事务,成为统治阶层,这些事实上的统治阶层也逐渐开始接受氏族部落内部成员的献礼,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他们“已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来生活”。然而,随着酋长、军事首领和原始宗教成员们掌握的权力愈来愈大,财富愈来愈多,这种“部分”最后也变成全部了。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一般,此时的社会状态“一种缺席在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在逐渐出现”。处于社会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原始财政形态,即“贡”也逐渐向“贡纳”和“赋税”的萌芽状态转变。
促使这一转变真正发展的关键点在于大禹治水这一历史事件。大禹治水的历史事件发生在舜帝时期,当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洪水势大,单凭独立的部落或方国无法完成治水的任务,人们意识到必须组成紧密的、意志相同的联盟才能实现。而与此同时,洪水泛滥天下,也严重打击了各部落和方国的实力,而伴随着各部落和方国实力衰弱的则是中央部落联盟及其首领的权威的增长,各部落和方国最终归附于强大的部落联盟的旗帜下,组成联系紧密的夷夏方国联盟。
正是基于此,大禹才能在治水的同时“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大禹治水是在舜帝的领导之下,而这里的“各以其职来贡”即虞舜征收九州贡赋的史实,而“不失厥宜”四字则表明了此时的“贡”已非之前小部落对中央部落联盟主动自发性的朝贡,而变成了带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意味的贡赋了。作为税收的三种基本特征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种基本特征兼备,所以,此时的贡赋已经演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赋税雏形。
但是仅仅是贡赋具有了赋税的内核却是不够的,必须还要同时具备完整而明确的缴纳贡赋的规则规范即贡赋制度,这样我们才能称其为真正的赋税制度。那么,这种完善而明确的贡赋制是否真的存在呢?我们可以从《尚书·禹贡》①篇中找到答案:
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众士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可见,禹根据各地山泽田地、物产财货的不同,“任土作贡”,“厥赋”、“厥田”,制定了详细的不同的贡赋等级,显然,此时的贡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了。
赋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的制度之一,赋税性的确立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国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虞舜时期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和王朝也就成为可信的了。
既然虞朝作为一个王朝,通过确立贡赋制度,开始履行其最原始的赋税的职能,那么,虞朝所征收的贡赋又流向何方,作何而用呢?通过对《尚书》中所记载的舜帝时期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分析,不仅能正确地回答这一问题,同时也能从侧面证明虞朝贡赋制度的存在。
首先,舜征三苗,以武力维持国家统一稳定。种种迹象表明,舜帝时期拥有一支强大的军队。关于这支军队,禹在受舜帝命征三苗誓师时称其为“济济有众”“肆予以尔众士”,表明其数量众多且训练有素,因此,禹受命出征后“班师振旅”“七旬有苗格”,短时间内就将实力强大的三苗部族平定。
《史记·五帝本纪》里也有关于舜帝时驱逐“四罪”“四凶族”的记载,“四罪”与“四凶族”皆是实力强大而又为祸已久的氏族,舜帝能短时间将其平定,必定也是依靠了这支强大军队的支持。舜帝时期战事不断,这支军队“济济有众”而且“七旬有苗格”,显然绝非是一支临时召集拼揍起来的奴隶,况且禹以“尔众士”来称谓军队,也足以说明这支军队应是由奴隶主贵族所组成的训练有素且专职的,能够常期执行军事任务的正规军队。显然,这是要以强大的国家贡赋与财政的供养为前提的。
其次,舜立百官,各司其职,并且建立早期学校等公立设施,履行国家职能。舜帝时期已建立了一整套分工明确且服从于舜帝领导的国家官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农业、手工业、文化、教育的各类官职均已出现,而且各官职之内还有“三载考核,三考黜陟纨绔子弟明,成绩咸熙”的官吏升迁制度,显然,百官已不再是尧帝时期义务性的担任官职,而是有森严等级和职能划分由国家奉养的专职官员。而这一整套官职体系的建立,不可能没有强大的国家贡赋财政的支持。
另外,《礼记·明堂位》篇还记载舜帝时期的公立教育设施“米廪”并称其为“有虞氏之庠也”,这种公立性的基础设施绝非一己之力所能达到,同样也必须由部落或国家的财赋收入作为支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考古发现也证明了尧舜禹时代存在着“徭役”制度。据对年代约在公元前2400年至前2100年,与尧舜禹时代相当的陶寺古城遗址中人骨的检测研究表明,陶寺古城的修建,调集了大批“外乡人”来服“徭役”,而“徭役”正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组成部分。
贡赋制的产生,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虞舜时期作为真正国家的形成,即松散的部落或方国联盟转变成为征收固定贡赋的王朝政权,而征缴而来的贡赋又通过管理和使用,加强了中央方国的国力,又反过来促使和保障了这种集权的状态,并使其更进一步,继而通过武力征伐等行动,继续巩固和加强了王朝的统治,为其后的夏王朝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尚书·禹贡》篇的真实性虽然历来争论不已,但是如果我们仅从其记载的贡赋制的描述来看,虽然有不少夸大成分,但总体上还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因为夏朝的种种贡赋、赋税、徭役制度史书记载详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距其年代不远的禹舜时期不存在一套其自有的贡赋制度,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禹贡》篇中关于禹舜时期贡赋制度的描述是大致可信的。
[1]司马迁,撰.韩兆琦,注.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8.
[2]孔颖达,撰.黄怀信,整理.尚书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左丘明,撰.鲍思陶,整理.国语[M].济南:齐鲁书社,2005.
ClassNo.:K21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OnTributeSystemandtheEstablishmentofYuDynasty
Kong Xianglong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Shandong 250014,China)
The so-called tribut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s a unique tax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tribute system i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ncient Chinese social economy . To some extent , the system reflects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system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functions of the national system. It is proved that there is a perfect tribute system during period of Yuand Shun dynasties. This comprehensive and clear tribute system not only guarantees the operation of the Yu and Shun dynasties, but also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Xia dynasty in China.
tribute system;tax;Yu and Shun Dynasty;Xia Dynasty
孔祥龙,在读硕士,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中国哲学专业。研究方向:先秦儒家思想,先秦史。
1672-6758(2013)01-0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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