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传勇 张玉波 王 亮 王 栋 (山东省新泰市畜牧兽医局 271200)
近年来,兽药残留引起人食物中毒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兽药残留的发生,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
(1)长期或超量使用兽药,不遵循休药期规定,在休药期结束前屠宰畜禽。畜禽养殖阶段由于饲养管理或者病原传播等原因,容易造成畜禽患病,养殖场为预防疾病或者减少死亡,往往长期或者超量使用兽药,造成这些药物在动物体内蓄积,另外,不遵守兽药休药期,也是造成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污染的重要原因。(2)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我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由于多数饲养者文化素质不高,饲养基础薄弱,绝大多数只追求经济利益,意识不到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完全依赖于兽药来防治疾病或作为促生长剂,盲目地使用兽药或兽药添加剂也是兽药残留的重要原因。(3)养殖场规模化程度低,选址布局不合理,饲养管理水平不足,也易导致动物性食品的兽药残留。散养户畜禽饲养场所简陋,管理粗放,饲料兽药管理相对混乱,容易造成饲料的兽药污染,另外各类养殖企业随意布局,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畜产品生产污染严重。
2.1 对机体产生毒害作用 瘦肉精等一些化学合成物其脂溶性很高,毒性很大,对肝脏、肾脏等内脏器官有一定的毒性作用,人食用后常出现肌肉震颤、心慌、颤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以致人死亡。
2.2 引起变态反应 养殖场长期使用抗生素类药物,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引起的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可使敏感人群发生致敏作用,产生抗体,轻者引起皮肤过敏,瘙痒,寻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和休克,甚至引起死亡。
2.3 “三致”作用 当人们长期食用含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药物的动物性食物时,残留物便会在人体中蓄积,最终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乙烯雌酚、喹乙醇等能够引起生殖系统疾病;磺胺二甲嘧啶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苯丙咪唑类药物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作用,导致人类生产痴呆儿、畸形儿。
2.4 引起激素样作用 激素样活性的化合物常作为同化剂用于畜牧业生产,以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食用含激素的畜禽产品可干扰人激素正常代谢,部分激素类药物,如雌激素、乙烯雌酚、去甲睾丸酮等,都能促进儿童生长发育,促进蛋白质转化合成,脂肪沉积,儿童食用残留激素的动物性食品后,就可能引起早熟、肥胖。
2.5 饲养畜禽容易产生耐药性 由于长期使用抗生素,使动物体内(尤其是动物肠道内)的细菌产生了耐药性,这些耐药菌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内,对人医临床使用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或交叉耐药性。
2.6 污染生态环境 动物用药后,药物以原药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残留于环境中。绝大多数兽药极具有活性,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造成影响。低剂量的抗生菌药长期排入环境中,造成敏感菌耐药性增加,对环境造成影响。
3.1 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确保兽药使用安全有效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法律法规。规范兽药的安全使用,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人畜共享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其作为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对允许使用的兽药要遵守休药期规定。
3.2 加强监督检查 基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兽药销售、规模场用药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监控;对养殖场(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进行监控,屠宰前一定要检查用药记录,决不准许屠宰休药期内的动物。同时对其屠宰后的动物性食品进行药物残留的抽查检验,发现有药物残留超标的产品,按规定严肃处理。
3.3 大力宣传兽药残留危害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 兽药残留的防范意识 通过科普宣传、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动物防治人员、养殖者和消费者宣传、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动物性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对兽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使全社会自觉参与防范和监督,形成全民抵制消费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性食品的氛围,使动物性食品安全成为人们消费导向,迫使生产者生产合格的动物性食品。
随着人们对动物性食品需求量的增加,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兽药残留不但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不利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因此逐步建立一批畜禽产品安全标准化示范区,扩大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不断提高从业者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兽药残留给人们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