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意 阳佳位
农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关系到食品是否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群众性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自2006年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现已基本深入人心,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制度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已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轨道。农产品质量总体在不断的改善,食用是安全放心的,但与人们群众日益对健康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在前几年发生过多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比如多宝鱼、毒豇豆、果实蝇、三聚氰胺、瘦肉精、农药残留超标等事件,引起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农牧业局肩负着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影响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如兽药、饲料、农药、化肥等),重点关注的是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瘦肉精等工作,为确实履行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职责,必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
(1)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 正人先正己,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因此,对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实行岗前培训,持证执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强化法律普及,使农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规范行政行为 要以规范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为重点,认真落实行政行为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依法行政体制,做到严格、公正、文明。
(3)转变行政职能 积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2.加强管理对象的管理
(1)严格实行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对辖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审定登记、检验不合格、来源不明、质量不明的“问题”农资产品都不准销售。
(2)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农业系统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品种多数量大,业主和经营者一定要做到品种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标识规范、价格合理。执法部门要深入开展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逐级赔偿。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还要追究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农牧系统内设部门多,分工较细,经营生产的品种多,担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责,同时直接面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广大农民群众,因此要正确处理好“热情服务与漠不关心”、“正当与有偿的技术服务、法律咨询”,我们的一言一行不仅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对社会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在农业依法行政中,要形成“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农业行风。
1.规范执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热情、周到、公平、公正执法。特别是涉及到依法罚款、取消营业资格、销毁市场禁入物品等行政措施的,要秉公办事、讲清道理、文明执法,不得态度蛮横、简单生硬。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审批,要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滥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规范服务行为 本着方便用户、服务群众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在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过程中,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行收费的服务项目。
3.规范政策行为 在制定和贯彻农业政策时,要贴近农业,心系农民,时时刻刻把农民欢迎不欢迎、满意不满意作为验证工作成效的尺度,时时刻刻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4.规范办事行为 凡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事项,尤其是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的事项,都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以权谋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过程中,严禁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严禁奢侈浪费,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在过去的农业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重教育轻处罚”,认为行政手段软,怕得罪人或讲人情的现象。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农产品食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也在逐步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严惩。特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法律尊严。不但要从经济上预以重罚,增加制假售假的风险成本,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