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翠清,韩雁冰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新“国五条”对现代婚姻家庭价值观的挑战
——以现行《婚姻法》为对象
袁翠清1,韩雁冰2
(1.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2.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新“国五条”出台后,许多人选择功利性离婚逃避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目的是实现家庭现有利益的最大化,为家庭保留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些用房子与婚姻交换的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完全抛弃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大量的条款都是关于明确夫妻财产的规定;同时,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更没有规定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最终导致夫妻没有共同努力的方向,家庭中的个人利益突显。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重新定位家庭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家庭财产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功利性离婚问题。
功利性离婚;新“国五条”;婚姻家庭价值观;家庭法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3年2月20日通过了五项房价调控政策措施,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核心是执行限购、限贷、打击投机投资性购房。这是继2009年12月以来的第五次房市调控,故称新“国五条”。
(一)新“国五条”的核心内容 新“国五条”要求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坚决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已实施限购的直辖市、省、市,按统一要求在限购区域、限购类型、限购资格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关限购措施,严格实施住房信贷的差别化。
(二)新“国五条”的具体要求 除北京、上海等城市外,杭州、湖南、湖北、广州、海南也将会作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城建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出售自有房,应通过房产登记和税收征管核实房屋原价,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二套房贷款,新“国五条”将继续贯彻住房信贷的差别化。严格区分并落实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不得进行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的日常管理及专项工作,银行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进一步提高二套房的首付和贷款利率。
(一)功利性离婚 功利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规避政策或获得某种利益而采取的“假离婚”。虽然当事人双方视功利离婚为“假离婚”,而就从法律效力而言是真离婚,会产生离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正是功利离婚的风险性所在。既然风险性是功利离婚的显著特征,因此房子换婚姻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可以用房子换婚姻,就可以用其他利益换婚姻,如: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获取拆迁补偿、获得取暖费补贴等。婚姻即将成为赌注,功利性离婚将成为一种社会浪潮,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家庭稳定。究其原因,是相关政策法律没有形成协调性整体,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最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没有建立起针对人而非仅针对物的人格化市场机制。
(二)功利性离婚现象 新“国五条”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国家征收20%转让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但同时依国家有关规定,若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个人已转让5年以上,则可免税。许多人从这些政策中发现了通过离婚逃税的可能性。新“国五条”的限购政策和措施,使许多家庭在房价高居不下的情况下,通过离婚来减少政策的不利影响,不仅能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还能创造更多财富,因为他们算了这样一笔账:若离婚变为单身,则买房时,只要交房款30%作为首付,其余的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仅4%多。不离婚的家庭买房则按新“国五条”的二套房政策,首先支付房款的60%,其余的通过商业性贷款,利率高达7%多。这也是某些人选择用离婚来进行风险投资的理由。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因此出现排队离婚的怪现象。据统计,仅2013年3月4日到8日,天津市离婚夫妻就达1255对,比前一周增加了470对。北京的潘女士与丈夫方先生于2013年2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的两周,婚姻登记处外就排起了长队,因此他们深感庆幸。对他们而言,离婚仅仅是为了买房,于感情没有一点关系。他们花110元办了离婚手续,却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因为他们名下有一套房,想再买一套二手房,房价175万元。房子在方先生名下,如果买二套房,意味着首付要交房款的六成,即100多万元,贷款利率也要上浮10%。但办了离婚后,房产归方先生,潘女士恢复单身无房,再买房首付只要三成,贷款利率享受很大的折扣优惠。就算是为了少凑50多万元的首付款,他们也觉得离婚是值得的。
大量想钻新“国五条”政策空子的人们,制造出了“扎堆离婚”的不正常现象。面对新“国五条”,对于普通人而言,想买第二套房合法而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离婚改变家庭结构。这种“功利离婚”实际上是在这个日趋功利化的社会中的一种趋利避害行为,即用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利用《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寻租。然而,当一种政策或制度存在着寻租空间时,正如权力寻租会引起社会腐败,功利离婚的权利寻租也必将使社会风气败坏。
(一)功利性离婚折射出的现代婚姻家庭价值观国家及各地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和配套细则,都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市民倾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选择了功利性离婚,即利用政策,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基础上,通过“假离婚”得到自己的经济利益,达到家庭利益最大化。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曾因房屋拆迁、分配工作、福利分房等问题引发“功利性离婚”,但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者还是普通市民都没有充分重视此问题,只把它认为是一种贪图现实利益的交易和投机行为。
当前,“半路夫妻”们的个人意识越来越强,婚姻常常被视作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他们更重视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可以自由选择对待婚姻的方式,却无视周围人的指责,婚姻完全成为了个人的“私事”,而房子代表婚姻的一切,没有房子就没有婚姻。但事实证明,婚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需要对爱情的信仰,房子只是这种感情和信仰的载体。“功利性离婚”是对婚姻神圣性的无情亵渎。
(二)功利性离婚折射出的现代婚姻家庭价值观分析 为规避新“国五条”出现的“功利性离婚”,其实质是“真离婚”,因为它会产生“真离婚”的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把它看作“假离婚”。因为离婚证是真的,在法律上是生效的,如果有一方在这期间选择离开,另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阻止的。进一步分析,这种利用离婚逃税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经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因为协议离婚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的表示,因此相关机关很难收集证据来证明该行为的违法性。这就反映出在我国离婚的代价太低了。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在离婚之前设立一个离婚缓冲期,使离婚的任意性受到合理的限制,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房贷等相关政策,让“功利性离婚”无利可图。
功利性离婚实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种功利性情绪的扭曲表达,为追求金钱利益,对既定政策的另类规避用“人心不足”、“贪得无厌”来评价无益于问题的解决。我们应当思考的是,每一项政策在制定及出台时,都应该以调查研究为前提,应当科学慎重,充分考虑并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应充分预测和估计政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后果,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尽力消除潜在的隐患,堵住潜在的漏洞。只有如此,才能使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使试图钻政策空子的人们无利可图。既然每个中国人心中都有对“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的渴望,因此政府应尽力推行人性化政策,让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能平等、有尊严地幸福生活。
(一)功利性离婚引发对现行《婚姻法》的思考对普通中国人而言,家是最重要的精神寄托,因此家庭的和谐美满是每个中国人追求的目标。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定的初衷也是以此为目标的,但由于其大量条文都是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的规定,因此,现行《婚姻法》实施以来,使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账目算得越来越清楚,不断削弱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和亲密感。新“国五条”的出台加剧了这种现象。表面上是新“国五条”自身局限性造成的,其根本原因是在整个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没有可以与新“国五条”相抗衡的力量。《婚姻法》中大量有关算清经济账的条文,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部分离婚案件,另一方面又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被淡化,使他们更加功利化。可以说是《婚姻法》没有处理好家庭的亲密性与公正性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财产与亲情的关系,没有意识到家的重要性,因此仅用夫妻财产关系取代了家庭财产关系,没有承认家庭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欲解决新“国五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反思我国现行《婚姻法》,并将其上升到家庭法的层面。现行《婚姻法》的设计理念是,明确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的归属,可以消除男女不平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但其在实施后却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告诉我们,现行《婚姻法》在设计上忽视了家作为整体的独立法律地位和独立财产权利,同时也没有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对家庭法律地位和财产的影响,因此,在现行婚姻法中,家被遗忘了,家的法律功能就无法显现和实现。
依现行《婚姻法》,家庭中只有两种财产,即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而这两种财产实质上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构造的财产集合,这种集合财产中只能看到夫妻的个体身份,却看不到家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的身影。因此,这种财产集合无法维系家的集体性功能和发挥家的作用,只能发挥松散的家庭纽带功能,最终导致家庭虽然存在,却是分散的、不稳固的。
现行《婚姻法》以夫妻平等为立法原则,但由于内容中的个人财产规定过多,而缺乏对家庭财产的规定,导致这种平等走向极端,使夫妻间时时想着要算清经济账,因而互相斤斤计较,在算账的过程中,夫妻关系变得疏远和对立。这不是现行婚姻法的初衷。但因为法律中缺乏对家的法律定位及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间失去了共同努力的方向,现有夫妻个人财产制随时可能因离婚而消失,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疏离夫妻关系的新助力,成为夫妻间的离心力。
(二)对功利性离婚引发问题的补救措施 对于家庭而言,财产确实很重要,是家庭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但财产不是家庭追求的最终目标。我们对婚姻法的反思,应将其于中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家庭观念相联系;将其放在近代的家庭革命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应将其与家庭文化的普遍性和民族性相联系。
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家庭关系和家庭伦理的发展,并将家庭看作社会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并意识到唯有家庭幸福,国家和社会才能稳定。我国众多关于家的学说中,儒家理论占主导地位,受儒家理论的影响,国家确立了以谦抑态度对待家庭问题的基本思路。如:在刑事方面,法律对家庭犯罪只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在民事方面,法律仅被动地因家庭习俗的要求作出适当性规定;在司法方面,法律则尽量克制深度介入到家庭纠纷中,为家庭矛盾的自我化解留出充裕的空间。在处理家庭纠纷时,重视感化、教育和唤起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尽量以谦抑态度对待家庭纠纷,以协调方法平息家庭纠纷,避免用算清楚的方法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
以孤立的婚姻法取代家庭法的立法思路和框架,不仅使婚姻法本身处于两难境地,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家庭纠纷的解决陷入了无所适从的境地。要摆脱这种困境和矛盾,就必须在结合本国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亲属法和家庭法内容,制定适合中国社会的、与中国的家庭道德相符合的新型家庭法。在这部法律中,首先应承认家庭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家庭的独立财产制,核心是突出家的整体性。
制定家庭法、明确家的独立法律地位、确立家庭的财产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共同发展趋势。如《瑞士民法典》中就设专章规定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并在亲属编中特别规定了家庭的财产内容。《意大利民法典》在第一编中确立了家庭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设有专节规定家庭财产制度。法律明确家的独立、合法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确立家的地位,最重要的是可以使家庭成员形成一种强烈的归属感;设置家庭财产制,则可将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有效地组织起来,为完成家庭的日常生活功能、养老育幼功能提供结实的物质保障。但确立家的法律地位和明确家庭财产制并不等于个人财产就被家庭财产代替了,也不会埋没个人的独立地位,相反,个人财产恰恰可以成为家庭财产的有效补充内容。
结语
新“国五条”的出台,使现实中大量“功利离婚”现象发生,让人们感觉到现行《婚姻法》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存在的缺陷。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的幸福关乎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因此,国家有义务、有责任呵护每一个家庭,为家庭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家只有制定相应的家庭法,确立家庭的独立法律地位,明确家庭的财产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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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绍西.论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多维因素[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7-11.
〔责任编辑 赵晓洁〕
New Five Regulation Challenges the Present Value of Marriage and Family——Take Current Marriage Law as Researching Object
YUAN Cui-qi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xi Datong University,Datong Shanxi,037009)
With the appearance of the New Five Regulation,many people chose material divorce to escape the bad influence from it.Their aims were to maximize family benefit,and established better material life for it.People who exchanged marriage for home,completely discarded the traditional value of marriage and family,their behaviors ha been affected by Market Economy and the idea of Money Best,and led to bad social influence.The deep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too many articles about property counting in Marriage Law,but not giving a legal posi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for family.So,the couples become more and more estranged,the individual benefit is highlight in family.As a result,we should rebuild Marriage Law to refound the legal position and property rights for family,only in this way,we can resolve the problem of material divorce.
material divorce;New Five Regulation;the value of marriage and family;Family Law
D913.9
A
1674-0882(2013)05-0008-04
2013-08-21
袁翠清(1981-),女,山西大同人,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