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哨龙!
(安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地方政府进行专利资助的做法迅速发展,为专利制度的普及以及专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但是,由于对专利资助政策认识上的模糊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具体资助政策设计上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这种专利资助政策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缺乏一个“可供参考的可获资助专利的确切标准”,整个资助政策的设计缺乏科学性,“对专利资助范围过宽、额度过大,资助时间过早,资助审批及管理机制不够科学、规范”[1],导致了资助资金的利用率偏低,垃圾专利泛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阻碍了科技的创新[2]。本文拟对专利资助政策进行宏观的分析与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利资助政策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解与认识。
对专利资助政策的认识,首先应当从专利开始,应当首先明确的是,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这一点对于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专利的财产性首先体现在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就是通过专利授权,令权利人从该项技术的运用中获得经济回报。一般而言,专利技术的质量越高,专利权人获得的经济回报就可能越大。但是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获得经济回报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获得并维持专利权;二是将专利权加以市场化运用,如直接实施、许可实施或者是专利权转让。未经实施运用,单纯的专利权并不能带来任何的经济回报。
专利权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成本与风险。就成本而言,首先是获得与维持专利权的成本,包括申请专利所需要的各项支出及费用,以及获得授权后的专利维持费等;其次是专利运用的成本,例如为实施专利而购买设备材料,雇佣人工等的费用。当然,当事人在支付了相应的成本之后,并不意味着支出的所有成本能够全部收回并带来经济回报,因此这些成本同时也是一种风险。简单地说,当事人支付了申请专利的成本并不能保障一定能获得专利授权,而专利权人为实施专利所进行的投资,既有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可能。
专利成本与风险存在的合理性有二方面:第一,专利审查等事项需要支付相当成本,这些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比由政府(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承担更为合理。第二,专利费用可以起到调节杠杆的作用。专利申请费可以让一部分低质量的发明或设计不会提出专利申请,从而减少所谓的垃圾专利。而专利维持费用则可以即督促专利权人尽快将专利技术实际运用于工商业活动中,让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为“只有将专利投入产业运用之中才能回收研发投入与专利年费支出。”[3]
专利权具有财产性,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的动机不应该以获取资助资金为直接目的,(潜在的)专利权人应当首先考虑从专利权本身获得经济回报,而不能本末倒置。而专利成本的合理性意味着,并非所有的专利成本都可以通过资助的方式来改变承担者,对于那些主要起杠杆作用的专利费用,例如专利维持费用,就不应该成为专利资助的对象,否则杠杆作用就无从发挥,对这些费用的资助,必然会违背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由此决定,专利资助的力度不应该太强,全额资助甚至超额资助的做法不可取,合理的做法应当是部分资助,因为专利资助不得将专利权的成本与风险降低为零。这一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印发的《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作为一个专利资助工作的原则来对待,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很多地方政府给予各种原因,对于这一政策规定采取了“局部化”的态度,“有利则执行,不利则曲解、抛弃”[4],没有采纳这一做法。
专利财产性的实现要求我们在专利资助工作中,资助对象不能局限于专利申请,甚至专利申请资助都不应该成为专利资助的重点,重点应该是对专利实施运用的资助,因为从专利制度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回报的角度来说,专利申请只不过是迈出了第一步,尽管这一步非常重要。要有意识地从专利申请资助向专利运用的资助倾斜,要在人们专利申请意识已经高涨的情况下,积极引导人们对手中的专利进行各种方式的运用,以实现通过专利制度来创造财富的基本目标。
专利资助的本质,在于用公共财政来负担当事人的个人费用,“专利资助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源,发挥财政杠杆功能以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5]也就是说,专利资助是一个财政行为。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专利资助政策的同时就必需要为这个政策寻找一个合理的根据,即需要表明,由公共财政来承担本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关于专利资助的目的,各地专利资助文件中,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即推动地方专利事业的繁荣发展。但是,这并不能看做专利资助的最终目的,也不能成为专利权人获取财政补贴的正当理由。说到底,专利事业的发展,无非是借专利制度来推动创新,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在部分地方的专利资助文件中有明文规定,如《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简而言之,专利资助的目标,是通过发展专利事业来实现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专利资助动用的是地方财政,最终是为了发展本地经济文化之公共利益。唯有如此,才符合地方财政支出的公共利益标准,专利资助行为才具备了正当基础。
既然专利事业的发展,是实现地方经济繁荣发展的一个手段,那么在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就不能为专利而专利,不能仅仅追求专利事业的发展繁荣,还必须要铭记,发展专利需要服务于地方经济。这就意味着,专利资助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必需发挥出鲜明的政策导向功能。
早期的专利资助政策几乎都仅仅着眼于如何引导当事人积极申请专利,政策导向作用模糊。这样的政策,在导致垃圾专利泛滥的同时,的确推动了各地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的迅速膨胀。这在专利制度推行之初,在人们的专利意识还十分淡漠的时候,本也无可厚非,但随着专利知识的普及、人们专利意识的强化以及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的膨胀,继续推行这样的专利资助政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专利资助政策必须进一步转向如何引导专利为经济发展服务,例如,引导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技术,合理利用专利权所赋予的垄断地位,制定专利战略,对专利权进行长久规划,等等。
在专利资助政策的导向性方面,要做好以下两点:①应当引导当事人深化对专利制度的认识,积极寻求各种专利运用方式,以追求专利价值的最大化。现行的专利资助政策都注意到了对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进行资助。但是,仅仅有产业化资助是不够的。产业化仅仅是实现专利价值的一种方式,其他方式有时候比产业化更为重要,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专利权还存在多种其他的应用方式,例如专利权质押、专利联营、上升为技术标准,甚至对专利权进行消极利用,等等。因此各地在制定专利资助政策的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对其他专利运用方式的资助或者扶持,引导专利权人对于专利运用方式的认识不断深化。②要通过专利资助政策来引导企业加强专利工作,突出对专利的综合资助。专利综合资助“以企业为主体,目的是围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探索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进行试点或示范。”[5]毕竟企业才是专利工作的主体,政府的工作应该是引导企业提升对专利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综合资助对于提高专利事业的产出具有明显的意义,各地资助政策中现有的各种“专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强势企业”的扶植与培育方法在这个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值得进一步推广。
另外,应加大对专利国际申请的资助力度,专利的国际申请是克服产权的地域性,为企业在国际交流中争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筹码。目前我国专利权人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国际申请的重要性,有必要以专利资助的形式进行必要的引导。
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种经济政策,专利资助政策应当与其他政府政策一样,具备灵活性的特征,以区别于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政策的灵活性意味着:政策可以针对社会生活中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做到更有针对性,以期更为有限地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政策灵活性的必要性在于,政策总是服务于特定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政策中所具体采用的手段与措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加以调整,从而使政策更能适用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而政策灵活性的可行性则在于:首先,政策制定主体通常为地方政府及其相应职能部门,这些都是常设机构,因此能够在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对有关政策进行修改调整;其次,政策制定与修改的程序相对简便,没有法律法规那样严格,因此政策的修订相对比较容易,而不必在比较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
专利资助政策的灵活性,对于专利资助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在技术上,专利资助政策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加以修订。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根据本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而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于不断完善专利资助政策,从而更好地完成资助政策的引导职能。
更为重要的是,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工作与政策执行工作是由同一个机构完成的。这就保障了专利资助政策的修订机关能够较为充分真实地了解专利资助政策的执行效果与问题反馈,从而可以将政策修订与执行反馈充分结合起来:根据专利资助政策的反馈结果及时组织修订,并根据政策执行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政策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为达成上述目标,就需要建立一套专利资助政策的绩效评估机制,“专利资助政策绩效评价是考察实施这种制度合理性的基本方法,更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绩效的依据。”[6]如此,对于提供专利资助政策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是非常有益的。现在多数地方政府在制定专利资助政策之后,就放手不管,这样的专利资助其实是对地方财政的一种浪费,是无法达成该制度的设计初衷的。
另外,专利资助政策的灵活性也意味着专利资助政策可以体现更好的针对性,可以引导经济与人力资源根据地方政府的整体规划向特定领域倾斜。地方政府可以从地方经济发展的布局入手:对于属于经济规划的重点产业或者重点领域的专利申请给予重点资助,其他则给予一般性资助甚至不予资助。这样也可以很好地利用专利资助政策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布局服务。
专利资助政策既然属于地方财政的一种支付行为,就必须要突出这种支付的合理性,即专利资助必须有利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突出其引导功能,而不能将资助作为相关当事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专利资助政策的引导功能应该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导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深化对专利制度的认识,从而更大程度发挥专利制度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二是引导公众将资金和智力向特定行业及领域倾斜,以配合地方政府经济规划的落实。
[1] 刘立春,汪虹.可获资助专利的标准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6):112-116,131.
[2] 文家春.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引发垃圾专利的成因与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8(4):25-28.
[3] 肖志远.解读专利制度的产业政策蕴含[J].法学杂志,2009(11):63-66.
[4] 董志军.我国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制度因素分析及对策探讨[J].沈阳大学学报,2008(5):57-60.
[5] 姜胜建.专利资助机制的分析与思考[J].今日科技,2006(9):5-7.
[6] 刘华,刘立春.政府专利资助政策协同研究[J].知识产权,2010(2):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