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 聪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武汉 43021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执行多年,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也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但在公告和通告的应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比较普遍的误用现象。笔者将常见的误用现象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是将“通告”误用为“公告”。如,某小区用“公告”告知居民停水或停电时间,正确的文种应该用“通告”。
如果简单地把“公告”的用法理解为“向公众告知的应用文”,就很容易出现上述错误。其实,公告和通告都是向公众告知的文,但是它们告知事项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国家级的大事”会用“公告”,其它常规的业务上的事情,都是由“通告”来处理的。
二是“通告”与“通知”的相互误用。如,某校用“通知”要求师生、办公人员、社会人员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正确的文种应该用“通告”;某单位用“通告”来告知职工体检事项及要求,正确的文种应该用“通知”。
这两个文均为告知性公文,但是行文方向不同。参加体检的全部是在编职工,他们隶属于单位中的各个部门,这是在向下级行文,所以应用“通知”;而校园内车辆停放所涉及的不仅有公车,也有私车,不仅有教师的车,也可能有学生的车,不仅有校内车辆,也可能有校外车辆,这不是下行文“通知”处理的范围,应用面向公众行文的"通告"来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同一件事,通告告知的范围较通知告知的范围更宽泛。如果在这个例子中,仅只对学院各部门提出车辆停放要求,就可以用“通知”。由此可知,通知所告知的事项一般面向单位内部解决问题,不对外公开;而通告所告知的内容则是更加开放的。
三是将“广告、启事”误用为“公告”。如,某地方电视台和报纸正在用“公告”大力宣传某洗发水的功效,正确的文种应该用“广告”;某公共场所的宣传栏上贴着某企业的"开业公告",正确的文种应该用"开业启事"。
广告、启事均属于日常应用文。公告与广告、启事的区别是:公告的行文目的是宣布国家重要或法定事项,广告的行文目的是向公众推销商品,开业启事是商店、饭店、旅馆、加油站等各种服务性经济实体以及各类公司向公众告知开始营业的消息,它往往会在文中开列一些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购物,提升经济效益。这三者显然是不同的。
以上列举的做法均是不规范、不妥当的,其中以前两种情况较为常见。公告、通告作为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种,它们的混淆误用,使其容易丧失对公众应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公告和通告的使用作了明确界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要想正确使用公告与通告,需要在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异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从性质上看,二者同属公布性公文。公布性公文无保密要求,一旦发出,往往口耳相传,家喻户晓。如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上发布了市内某桥梁维修期间私家车按号牌限制通行的通告,当地媒体见后纷纷将其转载,当地群众见后,又纷纷将其口头转告、微博、QQ转发给亲人、朋友、同事、街坊。
(2)从行文方向上看,二者同属泛行文。泛行文发布范围广泛,行文方向泛化,它们的受文者不仅包括各种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更主要的是面向公众。如四川汶川、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洪泥石流灾难后,国务院均授权各媒体向全国发布“国务院公告”,设立全国哀悼日并提出具体要求。公告一经发出,全国各单位、中国驻外大使馆、驻外中资机构举行各种悼念活动;同一时间各城市上空防空警报长鸣;无论是全国各族人民,还是海外华侨、各国留学生均响应国务院的要求,自发聚集在一起,用默哀、鸣笛、留言等各种方式表达对遇难同胞的哀思。
(3)从文体结构和写作要求上看,二者基本相同。标题均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也可省略事由,仅写制发机关和文种;受文对象主要是面向公众,均不写主送机关;正文均由“发文缘由+事项”两部分构成。结尾均用固定用语“特此公(通)告”。
公告和通告的受文对象主要是公众,他们的阅读和理解能力强弱不一,为了更好地达到使受文对象周知和执行的目的,要求行文用语比其它公文,甚至比一般应用文更通俗易懂,多用短句少用长句,必要时举例使要求更明确。如“××市人民政府关于电话号码启用八位制的通告”中对电话号码升位方法举例:“原“8”字头的电话号码首位后加“1”,原“2”至“7”字头的电话号码在首位前加“8”。如,原号码为8883088的电话,升位后的号码为81883088;原号码为31233456的电话,升位后的号码为83123456。”这样,公众一目了然,很好地达到了行文目的。简言之,公告、通告的写作要求,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事理周密无漏洞,条理清楚不啰嗦,语言通俗不庸俗,文风严肃不做作”。
(1)发布的范围。公告的发布范围是“国内外”。即它的信息传达范围可以对国内,也可以授权新华社对国外公布;通告的发布范围一般限定在“国内”特定的范围、领域、系统乃至特定的人群内,即发文机关职责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居民供水流域养猪的通告”。
(2)发布的事项。用公告发布的事项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是用来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其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
“重要事项”指那些国内外普遍关注,具有极大影响的事项。包括颁布国家法律、法令、地方法规;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公布国家领导人出访或者外国领导人来访;答谢外国政府;政党及著名人士对我国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庆典的祝贺;公布国家重要统计数据;宣布发射洲际导弹的消息;公布实行夏时制;宣布涉外经济合作的重要决定等。
“法定事项”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使用公告发布的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要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公告的事项很多,有权利人登记公告、送达公告、开庭公告、宣告失踪公告、宣告死亡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强制迁出房屋公告、强制退出土地公告等。
除了上述两大类型外,机关、单位、团体公布其它事项时,则不能使用公告,视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可采用通告、启事、海报、广告和通知等文种。
通告所宣布的是“一般事项”,要求人们遵守或周知。如,行政部门宣布需要遵守公务管理方面的事项,职能部门宣布的业务性事项等等。它涉及的事项都比较具体,业务性强。生活中常见的通告有:供水电部门告知某时间段停水停电的通告;交通部门告知交通管制的通告;机动车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通告;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的通告;税务局征税的通告;房产管理局宣布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检查的通告等。通告所发布的事项对它所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人是重要的,但对全社会而言,其意义就不一定显著了。
(3)发布的机关。公告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作,发布机关级别一般在省部级以上。在通常情况下,有权制发公告的机关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
通告是一种高级机关和基层单位都可使用的文体。不仅行政机关可以制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也可以制发,不受其单位级别的限制。如“××小区管理处关于规范××小区停车管理的通告”。
(4)发布的形式。公告通过报刊或授权新闻媒体公布,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下发,也不能印成布告的形式公开张贴——红头文件和张贴这两种形式发布信息的范围相对于公告这样一个需国内外知晓其内容的公文来说太有限。
通告无限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可以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也可以公开张贴。
(5)发布的强制力。绝大多数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项,笔者理解所谓“宣布”是以广泛知晓为目的,无直接强制力或约束力。偶有公告中也提出一些要求(比如全国哀悼日期间,要求停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但本身并没有设定强制措施和处罚条款,这种公告的作用重在告知、警示,要求公众自发、自律。
通告中的“执行类通告”主要向受文者交待需要遵守、执行的政策、措施以及其他行为规范,具有强制力,如受文对象不执行这类通告中的要求,就会受到通告中明确设定的处罚。如,××市政府发通告查禁违禁物品,高考期间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发通告实行交通管制等。
紧抓以上要点,就可以明晰公告与通告的用法以及与其它告知性应用文的区别。在实践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相应的公文文种,进一步提高公文写作水平,维护公文的严肃性。
[1]杨文丰.高职应用写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刘 新.略谈公告使用现状、存在问题分析及相应建议[J].应用写作,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