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规金融效应的思考

2013-04-02 01:59杨旻
昌吉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杨旻

(昌吉学院经济管理系 新疆 昌吉 831100)

关于非正规金融效应的思考

杨旻

(昌吉学院经济管理系 新疆 昌吉 831100)

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辅相成,在缓解农村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社会资金流通和有效利用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为发挥非正规金融的积极效应,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使其走向合法化途径。

非正规金融;效应;金融体制

一、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促使个体经营与中小微型企业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然而,融资渠道不畅成为这部分群体的发展短板,限制了这些处于萌芽状态的经济组织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制约了中小经济组织通过正规金融融资;另一方面,则是民间资金急需要寻找投资渠道,迫切需要国家开放一部分金融投资领域,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的空间。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的贷款来自非正规金融的是正规金融的4倍,非正规金融市场作用远远超过正规金融。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通过对全国27个省区调查,发现这些省区企业的非正规融资规模约占到40%。以存贷款总额作为衡量指标,2005年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的总量约为2.9万亿元左右。他们通过对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省区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涉及的存贷款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的比重为32.34%,其中东部地区10省区为33.95%,中部地区8省区为30.43%,西部地区9省区为32.24%。[1]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势头迅猛,其规模的扩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民经济运行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非正规金融,一般也称为民间金融。关于非正规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和农村合会组织方面。Alec等(1996)[2]通过对台湾地区合会发展的研究,发现高收入家庭参与合会的比例很高,稳定的收入在参与合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非正规金融是对正规金融欠缺的理性反应。张杰(2003)[3]认为,民间金融的信用系统之间因为缺乏健全的市场和法律要素沟通而无法连接成为一个更大的信用系统,因此,民间金融无法形成一个更高一级的上层组织,从而处于非正式的不规范状态中。李建军(2008)[4]则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金融统计体系难以准确观测的金融活动统称为“未观测金融”,包括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他认为民间金融是指社会自发产生的金融活动或金融组织,企业之间的拆借、互助基金组织、合会等;地

下金融是与公开的地上金融活动对应的一个狭义概念。地下金融活动和组织没有合法的身份,属于无牌照、无资质的信用机构,并处在隐蔽状态,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是指那些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内部的腐败、金融犯罪,金融诈骗等金融活动,如企业法人非法或变向集资等。他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一般被学界所认可,但其内涵区别于非正规金融。

本文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正规金融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不受政府管理和控制的自发产生的金融活动或金融组织,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商业信用、各种民间互助基金组织、地下钱庄、典当行等。这个定义不对合法金融和非法金融作区分。在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呼声下,研究如何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实现与正规金融的互益补充,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非正规金融的效应分析

非正规金融在缓解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资金流通与有效利用中有着积极的效应,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负面效应。

(一)正面效应

1.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我国现行金融准入制度限制了民间资本的发展,使民间资本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体外循环”状态,抑制了民间资金的有效利用。基于地缘、亲缘等原因形成的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有利于融资双方制定正确的决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借资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操作方便、简捷的民间金融能够使融资双方快速地达成协议,有效利用民间闲置资金,既促进了民间资本的流通,也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2.缓解了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由于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缺陷,加上中国正式金融体系的不健全,使得他们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截至2009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已超过48万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5]但在储蓄率呈现居高不下的局面下,我国中小企业仍面临缺乏贷款支持的局面,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虽然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并且放宽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但大型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将服务目标定位于大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等高质量客户,实施的是“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所以对中小企业贷款热情不高。在当前货币紧缩、贷款额度紧张的情况下,银行会优先向资信好、议价能力高的企业放款。中小企业因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往往被阻滞在银行严格的信贷门槛之外。另外,大型银行的信贷程序与高成本也与农村和中小企业高频率、周转快的小额信贷需求特点不相适应,而民间金融因低成本、操作便捷、容易达成交易成为缓解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剂良药。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来源1/3来自非正规金融,农民只有不到一半资金来自正规金融,55%以上是通过非正规金融方式得到的。

3.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融资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中国当前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对中小企业“惜贷”,这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为非正规金融活动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部分居民选择了获利较高的民间借贷方式利用其闲散资金,这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市场上存在的大量资金需求者因为很难获得正规金融的信贷支持,只有求助于非正规金融缓解其融资困境,这成为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动力。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世界发展报告(1989)指出,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的联接是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有前途的

战略。事实证明非正规金融能够向农户、农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的融资服务,将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联接的措施能够促进这些服务并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充分发挥约占中国金融总量的1/3的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其必将成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负面效应

1.非正规金融隐含的风险性高。相对于正规融资,中小企业和农村的民间融资活动,融资双方大多利用地缘、亲缘等关系进行借贷,借贷程序和方法缺乏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约束,使民间借贷存在较高的风险,特别易引发高利贷行为。从近年来已经曝光的一些民间融资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民间借贷金额巨大、利率极高,在高利贷的巨额利润诱惑下,很多债权人向亲朋好友借钱去放高利贷,极少顾忌隐含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中小企业甚至放弃主营业务,利用拥有的固定资产从银行取得贷款后,也参与到放高利贷行为中。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也参与到了民间高利贷中,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联结成的金融链条,不仅将高利贷的风险成倍地放大,而且担保公司自身也深受其害。如在福建建阳刘斌案中,仅建阳的担保公司损失就超过10亿元。高利贷在民间的盛行,主要是由于民间借贷双方风险意识薄弱,过分看重短期利益的诱惑,没有意识到一旦高利贷链条断裂,带来的将不仅仅是财富的消失,更是种下了社会不稳定的因子。

2.缺乏监管。非正规金融资金一般称为“体制外货币”,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当前,中国民间金融大约占了金融总量的1/3。由于近年来经济环境恶化以及中央收紧信贷的影响,导致民间融资资金链出现问题,引发一些地区性金融危机。如2011年4月份开始,浙江温州地区的中小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有多达90个企业老板欠下巨债而外逃,相关部门估计该信贷规模达到了200亿元,引爆一场具有中国特色的地区性金融危机。究其原因是由于国家的法规政策难以对其进行约束,政府监管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对正规金融有一定影响。由于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势必对正规金融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一方面民间金融行为减少了商业银行储蓄的来源和资本业务,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可能会引发套利行为,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监管,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比较完善的法规政策及其监管,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无序状态。虽然自2005年起,央行开始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但关于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缺乏,使目前的民间金融活动部分地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除《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就民间借贷问题做简单规定以外,金融法领域涉及的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均不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内容。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一些民间金融活动的合法和非法界限,使得相关部门有法可依,使民间金融逐步纳入合法化途径。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国家应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打破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局面,通过逐步放宽投资准入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近年来,重视非正规金融、正确引导和规范其发展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政府也意识到非正规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改革重点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税、金融、

投资、价格改革等领域。《意见》提出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多个垄断行业,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等民间资本可进入等。该《意见》的发布,无疑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促进银行业平等有序竞争、满足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积极的意义。

3.正确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环境。政府应通过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合理地规范民间资本的规模、结构以及投资方向。国家应逐步放宽投资准入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依靠民间资本参股,尽快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中小金融机构,促使民间资本由“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使闲置民间资本汇聚成规模资本投入到实体经济建设中,让民间资本发挥更大的投资效益。

4.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于正规金融的监管,非正规金融监管难度较大。近两年,浙江、江苏、福建、内蒙古等地不断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的大案,集中体现了民间高利贷风险的显现和释放。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让民间借贷监管处于阳光下,并借此积极推动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元化,同时,降低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门槛,赋予民间借贷一定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中,疏导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实施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可以将监管权力下放,由地方政府承担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以及对中小微型企业的破产救助等,将金融监管向县、乡、镇以及农村民间等基层延伸,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的操作程序和服务领域,使其走上一条合法的路径,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

[1][4]李建军.未观测金融与经济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3]雷林丽.河南省金融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复旦大学,2011.

[5]李子彬.中国中小企业2010蓝皮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F2

:A

:1671-6469(2013)03-0015-04

2013-05-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项目号:11BGL045)部分研究成果。

杨旻(1969-),女,新疆昌吉人,昌吉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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