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依法创新社会治理若干问题探讨

2013-04-01 21:32:37顾华详
昌吉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依法法治民族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3)

我国民族地区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形成我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等方面,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推动下,民族地区得到了国家和兄弟省市的大力援助,加之民族地区各族人民与对口援疆省市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的巨大成就。但与全国情况同中有异的是,民族地区不但存在着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滞后的问题,而且还更加突出,尤其是在经济总体欠发达的情况下,因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与服务严重滞后所致的矛盾变得更加复杂。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阶层也不断分化,社会矛盾逐步凸显,社会治理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部署,是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创造力的战略选择。民族地区坚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观点新要求新方式,充分把握长治久安战略实施的主动权,紧紧围绕长治久安促进跨越式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着力探寻符合国情和区情的社会治理的创新方向与工作重点,“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1]。实现这一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民族地区如何从困难多、难度大、问题复杂,对政策性、系统性和法治性要求比较高的现实区情出发,依法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是一个亟待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一)坚持把依法治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治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作为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

今日之中国,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阶段,社会也正处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艰难开拓之中,这需要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能够跟得上“权利意识”伸张的步伐,以最大限度地减弱“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失衡所造成的冲突。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弱这种冲突所造成的危害,必须加强法治保障,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构建社会治理体系,而这关键是要坚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我国春秋时杰出政治家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其所言的“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指法治精神。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也曾鲜明地指出:“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可见,离开了“法治精神”的支撑,法律尚且不能得到施行,而社会成员伸张“权利”则只能是一种无所依托的诉求。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是形成全民法治共识、全社会遵循法治的文化氛围、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也是将法的内在道德要求与外在规范调控制度均衡为一体的一种实践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宗旨和目标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激发社会的发展与创造活力。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推进社会治理,遵循法治是基础。因此,必须坚持既注重全社会的法律知识学习宣传,又要注重把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熔铸到各族干部群众的头脑之中,并且充分体现到社会成员的日常行为规范之中。

法治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依法进行社会治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浓厚社会风尚。为此,民族地区要坚持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重点是要大力宣传与全面深化改革、与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与打击“三股势力”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民生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坚持通过深入持久和卓有成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扎实深入地普及法律常识和必备的法律知识,坚持用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提升各族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力量,真正在民族地区全社会普遍扎实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念,真正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遵循。民族地区的广大党员特别是各族领导干部,要自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大力推进依法治理社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带头遵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特别是要坚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共建、促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真正将促进法治区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社会治理的实处。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我国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群众休戚与共、相互依存,密切交往、交流融合,结成了血浓于水的深厚兄弟情谊。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用血肉之躯和忠诚于祖国的坚强意志,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形成了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和巩固社会稳定的坚强基石。坚定不移地加快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与服务,是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让各族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根本保证。不断取得各族群众满意的新成效,则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也是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因此,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不动摇。民族地区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法治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与服务,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大环境,必须重视强化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着力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大力推进法治新疆建设,不断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应坚持依法加快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型农牧业现代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促进国际国内大通道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为民族地区实现后发赶超,奋力开创跨越式发展新局面奠定基础,为民族地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集聚综合性的实力。

(二)坚持紧紧围绕长治久安抓发展的现实需要,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

紧紧围绕长治久安抓发展,是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一个显著特色。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就是要努力使法治准确体现“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宗旨和现实要求,更加科学、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强化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硬道理、硬途径、硬措施。为此,民族地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积极转变传统的社会治理理念,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与服务的法治保障。[3]特别是要坚持通过全面总结民族地区现阶段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和党的建设的各方面经验教训,紧密结合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及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区域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现实需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改革,周密制定详细完备、规范有力、调控科学、切实可行的区域社会治理体系,[4]为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当重视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评估指标体系及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坚持从最具体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开始,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行政管理与服务,努力创造一个遵法、讲法、依法行政的法治大氛围,为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行政管理环境和法治环境。应重视从组织路线上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增强依法治国理政的意识与能力,坚持在全区牢固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决纠纷、反恐维稳的治国理政水平。[5]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民事纠纷是国家事务的基础,绝对的和谐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因此,民族地区应坚持依法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机制,努力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均衡、和谐互动;进一步夯实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均衡、和谐互动的法治保障能力,为民族地区的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努力在民族地区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社会,健全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的调和机制与保障机制,努力通过法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底线,凝聚各方坚守法治的共识,努力使社会冲突的危险降到最低点。坚持依法维护执法公信力,不断强化执法为民、规范执法、监督执法的意识与理念,促进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在增强民族地区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保证公共决策法治化,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社会治理与服务的法治建设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三)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积极构建“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社会治理体系

民族地区坚定不移地推进“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必须坚定不移地不断强化和提升有关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理社会,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综合能力。当然,这种综合能力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当前,迫切需要民族地区及对口援助省市的专政机关齐心协力,形成一股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合力,各方面共同紧紧抓住那些影响群众安全感、各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剖析根源性的原因,加强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集中各方面的优势力量,深入开展“净土行动”,集中开展全面的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依法铲除“三股势力”赖以滋生和生存的土壤,从根源上摧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滋生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坚决依法净化弥漫在局部地区的极端化空气。依法坚持主动出击,深挖细究,一查到底,一网打尽,做到除根净土,确保使“三股势力”无法继续滋生、生存和发展,坚决把长期以来制约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和暴力恐怖活动的嚣张气焰彻底打下去,并以此为基础,坚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深入开展“反对惩治一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坚持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讲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一反两讲”普法教育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一反两讲”意识,坚持依法切实整治好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各类突出的治安和民间矛盾纠纷等问题。

“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即“一反两讲”是严厉打击“三股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族地区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是民族地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理论支持。因此,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还必须要坚持不断深化“一反两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社会治理的法治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切实增强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在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还要主动适应对敌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应切实为掌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证,努力使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成为推进和保证长治久安的持久而强劲的动力。

二、民族地区应积极健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夯实社会治理体系的法治制度措施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奴隶社会遵行的是“神本法律观”,封建社会奉行的是“君本法律观”,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物本法律观”得以在全社会通行。在奋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的今天,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到了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各方面,“人本法律观”[6]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得到了确立。民族地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优化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国际国内法治环境,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民族地区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方面,特别是坚持社会治理要走好群众路线方面,还有很多课要补。因此,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治制度措施是关键。重点是要围绕如何从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来保证“好人要让基层干部去做,好事要让基层组织去办。”切实把改善民生工作与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依法保证把民生建设的过程真正转化为宣传党的惠民政策、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四个认同”的过程,成为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密切干群关系、提升反恐维稳能力的过程。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就是要坚持大张旗鼓地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到,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和推进了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深刻认识到“中国梦”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美好之梦,自然也是每个中国人的美好之梦;深刻认识到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没有了祖国,国将不国、民也必将不民,亡国奴就是没有任何基本权利保障和任人宰割的“流民”。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进一步深刻认识到,任何一个民族的成员都有爱国的情节、爱国的权力与义务,热爱伟大祖国、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中华文化和自觉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每一个有骨气有气节民族神圣而不可剥夺和不可放弃的权力与职责。同时,要坚持从制度措施方面规范爱国爱疆教育实践活动避免空洞空泛,以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保证其既是一种法治实践行动,也是一种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行动,并且确保其能够真正引导各族群众高度认同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且积极投身到完成两大历史任务的伟大实践之中。

(二)相关法律应注重消除民族地区制约社会治理创新的体制障碍

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重视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全球化时代,只有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吸收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权力制衡的原则和精神、先进的文化理念等,[7]始终保持社会治理创新领域充满生机活力,才能有利于构建并健全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重视围绕民族地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重点是要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依法赋予广大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坚持健全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全面深化改革,重点深化涉及民生建设领域的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创新,切实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充分、平等享有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重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规范收入分配调控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坚持完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法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积极消除影响全面深化改革、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跨越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夯实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

(三)依法创新社会治理应重视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坚持从区情实际出发,重视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家族组织分布比较广泛、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群众基础比较深厚、农牧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等“四老人员”在群众中威信比较高等优势,重视引导这些积极因素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人民陪审、人民监督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在规范和推进民间纠纷的调解、家族内部事务和互助合作组织行为规范等方面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引导群众中的年轻群体、妇女群体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合法有序表达诉求,自觉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促进社会治理健康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实践中,解决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区分不同类型、做到分类解决、分类管理,特别是要冷静分析、耐心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有效缓和气氛。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触犯法律的,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果断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并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9]积极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当然,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坚持按照法制宣传工作必须“到人、管用、有效”的原则,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不断优化民族地区紧紧围绕长治久安抓跨越式发展,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环境与条件。因此,民族地区必须坚持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各族人民群众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权威,促进民族地区法治观念的现代化,促进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意识的普遍提升。

三、民族地区创新社会治理应坚持健全政府行政法治体制

(一)坚持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职责是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政府履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职责,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但鉴于目前我国有关社会治理的法制尚不健全,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情况又有着诸多的特殊之处,因此,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无疑是对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的法治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为此,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意识,自觉严格遵循权力法定原则,自觉做到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合法,一切越权和缺位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行使行政权力要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一体遵循,并且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不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自觉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确保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在法律规定之内。自觉坚持“以人为本”和“公民为重”的原则,做到行政行为必须坚持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为准则。自觉坚持以“公平正义”为重的原则,确保行政为民的宗旨得以扎实实现,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政府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都感受到依法行政的公平与正义。

(二)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实践中,应坚持深入开展村(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活动,切实保障村(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村(居)民民主治理;引导和支持村(居)民依法、规范、有序地参加社会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开展群防群治,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做好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政府应坚持依法引导、支持和规范村(居)民自治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并为村(居)民自治做好社会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畅通行政法规的救济渠道,确保实现社会多元利益诉求的有序理性表达,切实维护好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三)增强社会组织依法实现自我管理的功能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民族地区政府应当重视增强社会组织依法独立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意识与能力。为此,民族地区政府要强化法治意识,注重依法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要加快行政职能转变,自觉依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且切实做到不干预社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其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坚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主动通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购买社会服务、实行税收优惠等行政措施,引导、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同时,政府应坚持引导社会组织法人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运转和自治的高效性;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行政管理政策,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大环境,提高社会组织实现依法自我管理的能力。

(四)强化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治理与服务

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检法司各个机关,应避免将“法律看成解决纠纷和消除社会问题的规则与技术体系”,而要多一些对这一群体终极关切的积极回应。[10]为此,要进一步增强法治的能动性,重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部位的排查与集中整治,重视排查与综合整治那些治安维稳和隐患突出的问题,重视及时预警和综合整治重点地区与治安维稳问题突出的区域,依法健全社会治安防控、预警和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坚持切实加强对影响社会治理源头性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是健全和强化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法治措施,提升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水平,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生问题及其违法犯罪情况的摸排分析,并及时健全治理的相关法规措施。坚持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进一步共同夯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防线,同时,应重视健全流浪乞讨、无职业、不在学青少年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群体的救助、教育和管理措施,健全救助和保护的维权机制;依法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监管与改造,严防监外执行犯的脱逃漏管,做到治理关口前移,构建综合防控体系,积极提升防控能力,[11]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影响社会治理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1]新华网武汉7月24日电.习近平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强调:加强对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科学性[N].人民日报,2013-7-25(1).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1).

[3]顾华详.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路径探讨[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4]顾华详.论法治新疆建设的路径选择[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5]顾华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路新要求新目标[J].学习与研究,2013,(3).

[6]顾华详.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路径探讨[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3,(2).

[7]吴丽萍.国外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之管窥[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3).

[8]孟建柱.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J].求是,2013,(21).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846.

[10][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0.

[11]顾华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管理措施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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