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

2013-04-01 07:39杨美珍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6期
关键词:税制营业税税负

杨美珍

一、营改增税收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税种,其关系分立并行,其中,国家增值税征税的范围将除建筑产业外的所有第二产业覆盖,而第三产业绝大部分产业则征收营业税,该规定创立于1994年税制体系安排,其适应当时我国税收征管法和经济体制,为促使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明显增快,这种将不同税制使用行业相划分的征税方式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其对于经济的运转形式表现的不够彻底,致使经济运行出现扭曲现象,这种现象十分不利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

(一)从我国税制角度考虑,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破坏了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性,影响了我国增值税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增值税有着中性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筹集收入时不会对主体经济施加区别对待影响,所以,从客观上分析,其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在竞争关系中做强做大。但是要想将增值税这种中性的税收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其前提就是应将增值税税基无限拓宽,最好使得增值税税基包含所有增税服务和商品,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致使经济在运行期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使得其中性效益受到影响。

(二)从征税管理角度分析,两套税收体制并行使得税收征管出现很多困境

由于新经济形势和多样化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我国征税管理工作也面临很多新难题,比如说:在当前市场经济中服务和商品套在一起销售的情况明显增多,其形势的复杂度也越来越高,要想将服务和商品各自比例准确的划分出来其难度也明显增大,这种情况的出现就给两税划分标准带来了新的困境;再者,由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很多传统的商品已向服务化趋同,服务与商品的区别越加难以分辨,二者的界定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增值税的适用难题也就越来越多了。从国际经验分析,在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会对服务以及商品共同征税,在新时期下,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到全部的服务和商品,从而使得增值税真正取代传统的营业税,这种做法是深化国家税制改革最基本的道路,同时它也符合国际标准。

二、营改增难度分析

(一)地税与国税间出现的矛盾是此次改革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分税体系,增值税是地方与中央共同享有的税种,国内的增值税征收按照75:25 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的收入属于中央,它由我国税务机关管理,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去除各个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铁路部门需集中向中央上缴营业税外,其他的都归属于地方财政。营业税作为地方的第一税种必将逐渐被增值税所取代,这无疑是将地方财政的收入划分给中央一部分,地方和中央现有税收收入的分配平衡将会被打破,因此,地方与中央现有税收的收入分配将作出调整,所以,如何将地方财政税收的损失弥补好是税收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同时其也是营改增扩围改革能够取得成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营改增能够使企业税收的负担出现变化

我国现行营业税体制中,按照行业特点设计了不同税率,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交通运输产业以及邮电通信产业的税率为3%,而金融保险产业、不动产销售产业、服务业产业以及无形资产转让产业的税率为5%,娱乐产业实行的税收比例为5%—20%,若是通过改革把以上9个税目的营业税变为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照增值税标准的统一比例进行征税,那么各个产业就会因为产业自身的特点与性质不同致使税源出现变化,对原有税率实行相同税负增值税征收,有可能致使税负变化的幅度出现不同,对原有税负和税率相同的产业造成税负差异等情况,有悖于公平税收原则。

三、营改增问题的解决对策和思路研究

(一)根据地税和国税矛盾调整财政的管理体制

关于调整国家财政的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学术界也有较多争议,但根据我国成功税收惯例来分析,应该将国家增值税的征管权和立法权划分到中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税制税法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将终极消费地作为基础,考虑各地区的均等化问题,实现地方与中央的增值税合理分配,参考国内试点改革体制和国际成功案例,实现我国未来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目标,及时将我国现行分税体制建立健全,帮助地方税收体系更好的开展税收工作。为保证改革措施进行的顺利,在改革初期可暂时不对地方与中央征税比例进行调整,同时,对地方财政收入降低的部分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平衡。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国增值税在地方与中央间的共享收入比例应该调整,应适当向地方倾斜,其具体分配方式应在充分考虑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消费能力以及人口数量等因素后明确财政收入的相关能力。

(二)选择合理的增值税税收比例

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在明确税负选择上有多种方式:第一,保证现有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与传统税率结构相同,如此营业税的征收税负水平也要相应的提高;第二,采取适当的增值税增加税率,实行多级增值税的税率方式,能够将原有的营业税产业维持不变,使得基本税负结构保持不变;第三,采取统一增值税的低税率方式,从而将原有营业税的各行业税负水平降低。以上几种选择各有其利弊,其能够做到综合平衡多方利益。根据上海营改增试点数据分析,本文笔者更加倾向于适当增加增值税档次,全面实行多级增值税税率征收方式的方案。但是如比对试点地区经验分析,由此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假若新设多级或一级税率,就必然会使增值税的税率等级较多,这样的情况与税收中性特点不相符,所以,要想真正实现既不影响中央财政的收入,又减轻企业总体的税负压力,增值税在设计税率时就必须考虑保持原有行业税负总体水平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一到二级的税率设计出来,并且应设置过渡期,等到时机成熟稳定后,再将过渡期逐渐取消。

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符合当前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因此,对于大力开展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也就显得有较强的实际意义,我国相关专家与有关单位应从我国经济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增值税改革的各种问题,并且将最符合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营改增税收机制制定出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10号.

[2]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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