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意定,刘立新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
集团企业授信风险识别和防范研究
岳意定,刘立新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
集团企业组织结构庞大,业务交易复杂,地域跨度大,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给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以致屡屡遭遇集团企业授信风险。集团企业的关联和风险,最终表现为以资金为纽带的财务风险,都可以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上找到原因。文章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成因,并就识别和防范集团企业的授信风险提出了应对策略和政策建议。
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企业。笔者将集团企业限定为通过资本控制、管理控制、家族控制等多种控制手段从而具有以上关联关系的集团性关联企业。集团企业是多个企业法人群组,是企业发展的高级组织形式之一。生产和经营一种产品会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向多领域发展,并最终形成企业集团。集团企业中的企业个体在法律上一般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财务上一般也是独立核算的,但多为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1]。
近年来,以集团企业为主的各种关联性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了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但是,相继出现严重问题的蓝田、银广夏、铁本、周正毅关联企业、德隆、鸿仪、南望、华源等集团企业或家族关联企业,不仅使股民血本无归,被牵扯的上市公司举步唯艰,而且也已经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危及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为此,中国银监会在2003年10月发布《商业银行集团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以下简称《指引》),2006年12月又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对集团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重视程度,建立有效的集团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商业银行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集团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制。
金融理论与实践工作者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集团企业的授信业务风险,进行了大量研究。孙兴全[3]从规模经济理论、外部性理论等方面研究了商业银行青睐集团企业授信的内在动力,并指出商业银行在处理集团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成本劣加性风险、资产组合风险。殷孟波等[4]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展望值差异和从众心理导致商业银行把贷款集中给大企业、集团企业成为必然。廖肇辉[5]、杨俊红等[6]从信息不对称理论、信用理论、共同代理理论等方面分析了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成因。张晓宏[7]认为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降低集团授信客户授信业务信息的采集难度,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刘红梅[8]的研究表明运用现金池管理技术,银行能对集团资金流向进行全面了解,部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风险的预先识别、监测和控制,但徐荣梅[9]认为部分集团客户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后,通过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等途径统一调配使用,形成巨大的“资金池”,并脱离了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了管理难度。李桂君等[1]探讨了用项目管理模式管理集团企业信贷业务的可行性、流程、工具和管理模式,认为可以采用项目管理的模式提高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的效率。朱厚志[10]、何如[11]、董爱国[12]等学者和金融实务工作者通过研究提出了设立信贷准入机制、建立信息平台、统一授信、建立授信风险预警与控制系统、加强外部监管等操作和政策建议。
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对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原因和控制方法作了探析,对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管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总的来看,都存在对实际现象解释力不足、对实际工作指导性不强的问题。
从国际上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集团客户大多是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产生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完善,没有出现利用集团客户的组织形式大规模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从现有资料看,西方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集中性风险和关联企业风险,很少将集团客户作为一个单独的课题来进行研究。但集团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问题一直以来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德国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 borrower 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及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规定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相当于25 000欧元的贷款,银行必须向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
集团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后体现为财务数据的增减变动,集团企业授信业务全过程从客户选择、授信评审、资金使用、贷后管理等环节的潜在风险,都可以从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上找到原因。从财务角度分析和研究授信风险,更具有现实指导性,是防范集团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和切入点。
集团企业的关联和风险,最终表现为以资金为纽带的财务风险。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一是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超财务能力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一些集团企业外延式扩张特征明显,为追求规模效应,往往利用其控股地位随意调动集团成员企业资金,过度负债,盲目投资,涉足不熟悉的行业,并利用集团规模优势,通过关联企业套取银行大量贷款,依靠银行信贷资金维持经营,造成系统性财务危机。如曾试图重组ST凯地、长江控股和中辽国际的泰港实业,只是一家玩贷款的公司,获取贷款竟然就是其“核心业务”。2008年杭州南望集团出现的风险也源于短债长投、盲目投资。二是掩盖资金缺口风险。集团企业资产规模庞大,资金调度能力相对较强,往往能利用银行交叉开户、多头授信的漏洞,“拆东墙、补西墙”,有的还通过拆分、整合等手段故意在银行间频繁流转资金,制造现金流,形成虚假繁荣,掩盖了资金缺口风险。这种现象在集团企业中非常普遍,而一旦某家银行收紧,往往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三是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集团企业不同于一般松散的企业联合体,特别是一些家族式集团,核心企业一般根据契约或股东协议,甚至以秘密方式,向其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作为经营者影响关联企业的途径。现实中常见的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1)转移定价。如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将产品或劳务出售给母公司,或将母公司的损失、负担转嫁给子公司。有时,母公司也会向子公司暂时转移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2)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母公司直接调配子公司资产,或在改制中采取硬性划拨方法,将资金和优良资产划到相对优良的成员企业,将不良资产和债务划到相对劣质的成员企业中。如证监会2008年6月通报九发股份第一大股东九发集团无偿使用九发股份资金超过6亿元。四是集团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关系,掩盖关联关系。部分关联企业股权结构复杂,一方面,银行很难区分投资者层次关系,“金字塔”控股关系的各层控股者隐藏起来;另一方面,关联企业融入较多个人资本,个人行为与法人行为混同一起,同时出现。特别是部分集团企业通过海外公司控股内地企业,很难判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五是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出现失控。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大部分集团企业实行跨区域经营,为控制风险,扩大融资规模,节约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往往对内部企业资金统一调度,一些紧密型集团企业还采取统贷统还模式进行融资,给银行贷后监管造成困难。一些集团企业成立了财务公司或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调度集团内企业资金,当贷款进入集团内部后,银行很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如碧桂园、北辰实业、恒大集团、南山集团等全国性房地产企业,一般采取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并从银行融资但由集团统一调配的方式,银行监控十分困难。(2)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造成银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银行事前很难掌握和监控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贷后管理基本失控。(3)多头开户和交叉贷款,造成重复授信、多头授信现象十分普遍。集团各成员企业利用银企之间、各家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多头开户,多渠道融资,使得银行很难从总体上把握企业的真实负债,难以控制信用投放总量。(4)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单方面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关联企业的信息或掌握到的信息较为滞后。在现实的授信业务操作过程中,通常有控制企业不是该行客户,但其多家被控制企业在该行发生信贷业务的情况出现。由于得不到控制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从而造成银行在额度授信中收集的基础资料不完整或准确性不高。
“对财务报表的分析是识别企业风险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方法”[9],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角度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不实。集团企业相关企业大量存在虚假出资行为,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重。二是销售不实。对于通过控制销售环节操纵销售收入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因交易频率高、规模大,公开披露信息的透明度低,是否公允很难从公开信息中识别,导致销售数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三是利润不实。部分关联企业利用成员企业间的密切关联交易,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特别是所谓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如资产重组,往往通过报表重组增加利润,表面上看对投资者有利,容易掩人耳目,实质上为其再融资包装或掩盖黑洞。如证监会通报神龙发展(2004年更名闽越花雕)2002年虚增利润4 715万元。四是资产不实。一些集团企业为包装上市,往往通过利用成员企业间的密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在母公司财务报告中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资产泡沫,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的真实资产负债以及经营效益情况。五是报表不实。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报表不分,制作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应收应付款项,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提供虚假报表等。
集团企业信息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分散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从商业银行角度,核心的问题是要从信息的迷雾中找到识别和防范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有效信息。而财务数据体现的资金流是业务交易的最有效载体,从财务数据的细节分析中可以发现隐藏其中的大内容,发现风险的端倪,从而制定出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关联关系的核心是控制权,但其往往具有隐蔽性,特别是在有意为之的情况下,识别的难度更大,必须把组织结构、实际控制人、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作为识别的突破口。在资本构成方面,必须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对因股东虚假出资(包括以实物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母子公司业务混同、账务混同或财产混同、脱壳经营等原因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银行应坚决不与其发生信贷关系;已经发生的,应尽快落实出资单位或母公司的连带责任。在授信调查阶段,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控制应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严格根据核心资产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额度,将集团企业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对不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财务管理混乱、重复记账、虚增资产的集团企业,要停止业务合作。
集团企业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不仅有利于控制交易成本,而且也能减少应收账款的损失机会,保证关联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增加现金流。因此,并非要完全否定关联交易。之所以研究它,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导致他们之间的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显失公允的可能,进而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防范和化解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负面效应,化解授信风险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可分为抽取利益型和输入利益型。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但在公开信息披露的报告中很少发现。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如资产重组,往往是报表重组,表面上看是对投资者有利的,实质上为其再融资包装或掩盖黑洞。商业银行应当对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行为严加监管和控制。
集团企业的关联交易手段多种多样,但这些手段大都能够在财务指标上暴露出来。因此,商业银行在办理集团企业授信时,必须重点阅读、分析财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对其进行结构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勾稽关系分析、同业对比分析,以弄清是否存在虚假财务数据。
1.通过分析与净收益或利润总额有关的指标,识别利润泡沫
关注毛利率大大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由于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很难获得远大于平均水平的毛利,深入分析是否藏有虚假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利润来源。因为利用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大多反映在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上。如果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等,很可能隐藏着关联交易及资产重组带来的利润泡沫,在分析报表时,不妨将这块利润从利润总额中剔除,有利于分析和评价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如上海财专办2006年查处的原华源集团子公司华源制药(600656,现更名为ST方源)在2001-2004年期间通过不良债权置换、股权交易等手段虚增净利润1.57亿元。只要分析该公司的利润构成,就不难发现其隐藏的虚假成分。
2.了解购销价格指标,考察定价依据、公允性等因素
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销售产品或收购原材料方式进行购销活动,往往是利用关联交易来虚构业务量,调节利润。银广夏(现简称ST银广夏000557)的案例更是登峰造极,该公司伪造了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的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虚构高于市场价格3~5倍的产品出口贸易,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万元,以“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制造了中国股市的一个神话。但深入了解国际国内市场购销价格、考察定价依据、生产能力的合理性等因素,也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
我们也应将来自关联交易的营业收入与利润额从该公司的营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中剔除,有利于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关联企业,判断和评价企业盈利的质量。如一些股份制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偏低,就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关联企业,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
3.了解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指标,考察是否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潜亏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应该是不正常的,很可能隐藏潜亏。企业许多无法入帐的东西,包括被股东或关联企业占用的资金,挪用挤占银行的信贷资金,常常挂在其他应收款下,久而久之形成难以收回的资产。如证监会通报神龙发展、中福实业(已更名ST昌源)等两家上市公司在新股东神龙集团入主后,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迹象明显。其2003年年报显示,神龙发展应收帐款7 493万元,其他应收款为3.3亿元,银行短期借款2.1亿元;ST昌源应收帐款1 350万元,其他应收款为4.2亿元,短期借款2.8亿元。其他应收款的明细帐户显示,欠款者大多为神龙集团旗下公司。
4.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指标是否存在随意调节的问题
如有的企业本身无销售部门,产品出厂后直接转至总公司并作销售处理,形成零库存,而实际产品并未真正销售出去;有的企业原材料80%以上是从总公司购进,这样企业容易粉饰报表,随意调节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指标。
5.资金拆借利率指标
是否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进行利益输送。如通过向关联企业提供利率大大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大额款项获得高额利润。2009年9月中石油“团购门”事件中6亿元委托贷款利率为2.63%,不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50%,利益输送一目了然。
6.分析现金流量,识别现金泡沫
经营现金流不足导致企业的流动性差,容易引发财务危机。关联企业之间互开增值税发票,在此基础上通过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刻意制造现金流,增加营业收入。如福建神农集团2002年迁往上海成立了十几个关联公司,每个公司的目的都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为了达到目的,就是利用关联公司之间互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收入和成本,且这种票据流量集中在年底以应付年底做帐。还有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往来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来操纵现金流量表、改善经营现金流量,将原本反映筹资、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体现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这样当其他应付、应收款的变动增加现金流量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就可能被夸大,由此产生现金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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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fy and Control the Credit Risk from Group Corporation
YUE Yiding,LIU Lixin
(School of Business,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0,P.R.China)
Group Corporation which has huge structure of organization, complicated trade of business, large span of district,different standing of credit gives difficulty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 that meets with the result of risk of credit from group corporation time and agai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In this paper,the research analyzes the reason of credit risk from the point of finance and gives strategy and policy to identify and control the credit risk from group corporation.
group corporation;bank credit;risk management;commercial bank
F830.5
A
1008-5831(2013)02-0058-05
2012-09-20
岳意定(1953-),男,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金融工程、公司金融、农村金融研究。
(责任编辑 傅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