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宣贯会在京召开

2013-03-28 02:49京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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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矛盾意见工业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出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做好贯彻落实,并指导各地及各行业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2013年11月4日,作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重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下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要求认真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在出席会议讲话时指出:中央强调,当前产能过剩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解决得不好,不仅现存问题难以缓解,而且会引发诸多新矛盾甚至导致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发展进程。

朱宏任指出,当前,我国部分行业供过于求矛盾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一段时间以来,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这种状况持续发展下去,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朱宏任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出现的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和矛盾。

围绕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指导意见》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重点抓好的工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妥善处理违规产能。把产能盲目扩张的势头压下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指导地方政府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制定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对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提出清理整顿意见。

第二是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过剩产能退出工作。全面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追加任务;抓紧研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运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统筹好发展先进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情况,调动地方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创新发展。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

第四是引导产业合理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防止落后产能转移;为产业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为企业向境外转移做好服务,支持优势企业向境外有资源、有市场的地区转移,建立境外生产基地等等。

第五是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行业管理。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要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产业政策与规划的紧密衔接,与财税、金融、环保、土地、贸易、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要通过一项一项具体的工作,把规划、政策、标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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