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停靠若干法律问题论略

2013-03-27 05:43陈运奎
学理论·上 2013年1期

陈运奎

摘 要:使三亚邮轮经济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文章以法律视角为切入点对邮轮停靠三亚港口所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简单考量包括旅客运输、通关手续、旅客侵权、港口规划等内容,并提出了相关简易对策。

关键词:邮轮经济;邮轮运输;通关手续;旅客侵权;港口规划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124-02

一、三亚邮轮经济概述

据国际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我国将成为最大旅游目的地国,同时也将成为国际旅游的第四大客源地国家。国际旅游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青睐,乘坐邮轮跨国旅游也已成为一种时尚。

目前三亚唯一的邮轮港位于三亚湾畔的凤凰岛。其10万吨级码头已于2004年建成,2006年11月投入运营。而2010年底再建4个码头分别为5万吨级、15万吨级、20万吨级以及25万吨级,2011年11月4日,三亚凤凰岛际邮轮母港正式运营。

得天独厚的气候资源和地理优势,使三亚邮轮港声名鹊起。其获得的不仅仅是名声,邮轮经济正给三亚带来前所未有的活力。在这些发展背后,还有哪些值得我们所忧虑和担心的呢?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维护市场交易正常有序进行必须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旅游经济也不例外。尤其现在对有关邮轮停靠的法律问题更是鲜有所涉。在此情景下,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三亚邮轮经济发展,有必要对邮轮停靠所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二、邮轮停靠与海上旅客运输法律问题

(一)海上旅客运输一般法律问题

对一般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国际海事组织于1974年在雅典召开会议并制定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在雅典公约生效后一段时间,于1987年在第58届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主要内容为大幅度提高旅客伤亡赔偿限额。雅典公约在调整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并对各国国内法有着深远的影响。其规范和统一了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制度,使各国国内法呈现趋同化的趋势。而我国1993年海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调整海上旅客运输方面有了统一的法典,其第五章有专门对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规定。

在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及雅典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各国国内法对海上旅客运输的规制,都是从运输合同的角度加以界定的。①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由运输合同进行调整。现代航空运输的快捷、舒适,使得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地位正渐渐削弱。

(二)邮轮运输中特殊法律问题

国际海上邮轮运输与上面所述海上旅客运输恰恰相反。乘坐豪华邮轮进行环球旅游正越来越受到多数人的追捧。邮轮运输使一般的国际旅客运输发生了质的变化,虽然其承载的都是旅客,但邮轮运输不仅仅停留在旅客运输方面,更多的是为旅客提供观光、休闲、餐饮、娱乐等高端服务。在邮轮上发生的侵权关系及邮轮停靠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变得更为复杂。传统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公约及各国国内法虽作了很大修改,但也无法适应邮轮运输的发展。或者说调整国际邮轮运输的法律已呈现很大的真空性或滞后性。在邮轮运营过程中其所遇到的法律关系会更加复杂。在当前调整国际邮轮运输法律滞后的背景下,我们应加快制定有关邮轮运输的法律。

三、邮轮停靠与出入关手续及口岸管理条例

从海关了解到,仅2009年三亚共接待132个航次国际豪华邮轮,接待游客逾30万人次,在邮轮停靠航次和出入旅客量方面超越上海、天津等地跃居内地第一。尽管国际邮轮挂靠三亚凤凰港,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有些方面还做得不尽如人意,曾有国际邮轮停靠三亚由于出入关手续过于复杂没达成一致协议而导致游客没能下船的报道。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条例于1997年制定,2002年修正,在第三章口岸查验工作中对旅客出入境有比较抽象的规定。如第15条:口岸查验工作实行联合办公,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对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合办理查验手续。

最近海南日报报道了三亚邮轮实现快速通关,12秒检验即放行的事例。三亚边检通过建立运用“网上报验系统”研发信息化快速通关平台。将所有邮轮上的游客合成一个“邮轮团”,实现免签团游客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无指定通道候检”和“无顺序快速验放”,简化了查验名单手续,实现了通关效率的最大化。②对于这种快速通关模式,是否可以条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旅客进入城市旅游相关法律问题

(一)旅客下船旅游的几个法律问题

旅客在完成通关手续后,一般会进入城市进行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免不了会有购物、餐饮、娱乐休闲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侵犯旅客权利的行为。对发生侵犯旅客权利行为的情形,如何进行救济,以及在救济过程中归责原则的确定、责任主体划分等这些复杂的问题,国内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另外,在邮轮的停靠港口,旅客下船后逗留时间一般不会特别长。而对在短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更是难上加难。

在国际邮轮运输过程中,乘客与邮轮公司之间仍订有国际旅客行李运输合同。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关键问题是,旅客下船后进入停靠港城市旅游时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后作为承运人的邮轮公司需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或还是享有责任豁免权。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应遵循“仓到仓条款”。而对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也有相关规定,其第111条规定承运人对海上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指旅客在始发港登上船舶时起至旅客在目的港时止的一段时间。那么,旅客在中途停靠港口下船游玩的这段时间是否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呢?笔者认为游客在中途停靠港口下船后重新登上船舶的这段时间应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游客一旦脱离船舶后发生损害,这时若要承运人承担责任存在不妥之处。从法理上说,游客一旦脱离船舶承运人即失去承担责任的基础。

(二)解决对策

为保证下船旅客旅游时的必要安全,解决侵犯旅客权益问题,可否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完善国内立法,健全法律对这方面的调整。邮轮停靠后,对于在旅客所进行的购物、餐饮、娱乐等一系列活动中所发生的侵犯旅客权益的行为,在确定具体赔偿责任时应对责任承担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期间作明确的规定。

旅行社角色的异化。邮轮停靠时间一般较短,旅客下船游玩时间就显得更短。旅客一般不会自己进入城市,而是由旅行社包揽一切服务。对于旅行社要选择符合标准的购物和餐饮场所,尽量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港口规划法律问题

建设国际旅游岛,邮轮游艇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而且邮轮游艇经济被公认为本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

(一)三亚港口现状

三亚现有三亚老港(渔港)、凤凰国际客运港和正在建设的南山客运港。按照三亚各个港口业务相分离的规划,凤凰国际客运港已投入使用,三亚老港的货运业务待南山货运港建成后转移,国家控制渔港的选址也正在进行中。③港口码头是一个沿海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码头可以加快码头建设并扶持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保证国家交通战备的需要。

目前的凤凰客运港还不仅仅是单一的港口,在整个岛上还规划了国际养生度假中心、海上风情商业街、酒店式产权公寓等项目。整个凤凰岛面积有限,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已投入到高档房地产开发,仅剩部分用地会给建设邮轮停靠相关配套项目带来不利。凤凰岛与老城区通过桥相连,其周边各种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基本不能满足游客就近购物、餐饮、休闲等需求。对港口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加强,对港口总体规划还有待法律来进行调整。

(二)港口规划与法律调整

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港口规划与建设告别了无序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8条规定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三亚港口布局规划总体上合理并有效。以凤凰国际客运中心为邮轮停靠港或母港,以南山港为货运港,并适时选址建设渔港这一布局规划适应了三亚经济发展需求,也突显了三亚重点发展高端旅游业特征。2006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由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将三亚港口纳入到西南沿海地区港口群,以三亚、海口、湛江港为主布局国内外游客中转及邮轮运输设施。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的布局符合建设国际旅游岛潮流,也顺应国家战略布局的需要。三亚港口布局规划(凤凰邮轮港、南山货运港、渔港三港分离)从法理上完全可行。

六、结语

随着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号角的吹响,培育以三亚和海口为中心的高端旅游市场已初见端倪。邮轮旅游这一高端项目在海南乃至全国正方兴未艾,邮轮经济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可见一斑。为使三亚邮轮经济发展步入健康、快速的轨道,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整制定过一部调整邮轮停靠或邮轮母港方面的法律。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的加快,我们应加紧制定有关邮轮方面的法律。

参考文献:

[1]马得懿.培育环渤海区域邮轮经济法律问题论略[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6).

[2]程爵浩,高欣.全球邮轮经济市场发展研究[J].世界海运,2004,(4).

[3]董观志,孟清超,秦浩.中国邮轮经济发展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