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淑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促进社会稳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是我国国民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常遇到各种问题,如管理、人才、技术、市场、政策、产权制度、资金等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已日益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根据调查,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资金不足是企业发展最不利的问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资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企业也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转。中小企业在国家中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也起着战略性的推动作用。
首先,直接融资的渠道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完善,融资多元化格局慢慢形成。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普遍较少。多数中小企业不具备直接融资权。主板市场进入的门槛高。创业板市场虽然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真正能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还是少数,主要是由于其上市标准过于注重财务指标,而不够注重如公司治理情况、成长能力、发展潜力等非财务指标,对于规模小、无大量盈利但具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限制过多。另外,基金组织及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条件也高、覆盖率有限。
其次,在不足的融资渠道中又融资困难。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靠个人积蓄、家族集资和内部积累等内源融资,资金有限;外源融资占的比重较小,其中又基本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大部分中小企业都希望通过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然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投向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较少。一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波动大,发放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相对高。中小企业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资金具有季节性或临时性特点,需求量小、频率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贷款额不大,但融资手续复杂、单位费用较高。银行追求利润,从成本和效益考虑,自然倾向于大额贷款。二是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与成熟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不真实。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范围有限、市场影响力较小,社会可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多。中小企业又多处于竞争激烈的行业或领域,公开经营信息要承担一定风险,可能会被竞争对手抢占商机。为提高经营透明度需聘请专业审计人员等,对规模、资本和利润都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笔客观的成本。三是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信息不透明、财务不规范,为规避风险,银行常要求抵押或担保,大多中小企业又缺乏足值的抵押物或实力雄厚的担保人,因此以安全性和盈利性为经营原则的商业银行常存在缩贷、惜贷或避贷现象。即使发放贷款,有些银行也以中小企业实力弱、信誉度差为由,在放款时附加一些不合理条件,如放款时扣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抵押”等,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各相关部门陆续从政策和操作层面加大创新力度。1998年中央政府第一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并明确提出民生银行和城市银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支援对象并逐步改进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1999年出台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法,以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2000年人民银行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2001年财政部颁发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提供了有利保护和支持;2003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推出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计划试点工作》的报告,力求解决中小企业的实质问题;2004年深交所推出中小企业板,为部分高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证券市场平台;2007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注重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倾斜,不少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特点推出了新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有的银行还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心;2008年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旨在放开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限制,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2009年中国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正式运行并交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
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收效并不大,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尚有很大差距。政府支持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利于高科技中小企业,对一般普通中小企业来讲可望不可及;各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力度在不断增大,但与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小企业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以盈利为主,把控风险也是头等大事,在经济不稳定时期,多数担保机构也要求提供不动产等抵押品,只是在贷款比例上较银行有所放松,有些要求提供部分资金做保证金,带来较重的财务成本;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等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才刚起步。
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债权融资和私人投资的股权融资中均处于劣势,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进行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面对市场供给和中小企业需求的缺口,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供求平衡、经济均衡。要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须依靠切实有效的政府支持和一定比例的政府投入。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大多数国家政府提供了多样化的辅助系统,如孵化器、调研和发展连接、商业管理援助、税收优惠、担保贷款以及资本援助等。主要有:一是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系。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小企业法》、《小企业发展法》,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意大利的《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等,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宽松的法律环境。二是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日本的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分别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贷款和针对中小企业设备资本及长期周转资金需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三是健全直接融资渠道。如英国的创业基金、以色列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计划(YOZMA)。四是完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如韩国的中小企业财政,扩大中小企业资金供应、增加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接触的机会;英国和加拿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大利的优惠价格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
发达国家的政策措施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我国也应根据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一,政府首先在意识层面和政策制定上重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抓大放小,大力支持大型企业,忽视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要给予中小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地方性政策,营造良好经济环境,使中小企业成为主要利税来源、财政支柱,形成政府和企业间的正和博弈。政策性的扶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优惠价格能源等,也是变相增加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
第二,政府组织多种形式的财政专项基金,鼓励多种渠道的融资方式。一方面,出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创业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支持,运作方式可以是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投入等。另一方面,政府不扮演直接投资者的角色,而是作为非政府投资者的支持者,采取措施吸引私人投资者,鼓励扶持私人投资业发展。可采取公私合作的形式,私人投资者有投资决策权,从收益中获得分红,同时分担风险并承担投资失误的责任。政府可为私人投资者提供基金记录,作为筹集私人基金的准备,同时通过提高私人投资者的潜在回报率(如减税)来吸引资金和人才。
第三,政府建立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无力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地方性中小银行专为地方企业服务,可通过长期和多渠道的接触累积借款企业及企业主的相关信息,对地方情况、企业主品性、企业产品质量、企业偿债能力有比较直接的认识,减少不确定性,降低放贷风险。地方性的政府担保体系或信用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适当放宽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用少量资金动员数倍资金投入中小成长性企业,起到良好的引导效果。
第四,着力构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为中小企业提供从民间金融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为其与银行、担保公司、风险投资者等牵线搭桥;帮助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完善信用体系,培育企业家信用意识,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倡导和宣扬信用观念;帮助发展企业战略联盟,以群体的力量弥补不足,降低市场风险,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做到共享与互补;设立专门中小企业主培训机构,提供一系列为中小企业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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