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视域下的转型升级思考

2013-03-27 03:27
当代经济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正义转型政府

李 敢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广东广州510275)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问题的提出

文章写作缘起共计有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关于中国经济腾飞中政府职责的理论阐释;第二个维度,在这期间,对于系列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政府应担负职责的讨论;第三个维度,如何更深入理解十二五规划中主要由政府负担的(经济)转型升级任务。

以经济腾飞中政府职责的理论阐释为例。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与“成功”崛起受到国内外学界关注。主流学界关于中国经济腾飞给出了多种的诠释。这其中,(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功能尤为值得关注,例如戴慕珍的“地方法团主义”、魏昂德的“地方政府厂商论”、杨善华和苏红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等等,这类关于转型发展中地方政府角色的论述主要围绕财政分权、产权改革、市场化、社会结构论(家族网络论与结构洞)等四个向度[1]。在笔者看来,前三个向度基本上是较为“纯粹”的经济层面思路,后一个属于社会层面的思量,但依然是局限于地方政府为何积极介入经济活动的解读,仍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简言之,政府在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

以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中政府职责讨论为例。例如,2012年7月初,在四川什邡市,因地方政府拟开工已经由四川省委、省政府确立为“十二五”重大产业之一的钼铜矿项目而引发当地市民不满,民众担心该项目上马将影响己身环境及健康,上街游行抗议,政府方面则竟然采用暴力维稳,终而酿就一起舆论轩然的群体性聚集事件,而涉事的地方政府却觉得不被民众理解,“很委屈”①什邡事件发生后,中共什邡市委书记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由于前期宣传工作不到位,造成了部分群众对该项目的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停建。作为5.12特大地震灾区的什邡引进项目初衷为使老百姓住上好房子,更要过上好日子,而且这个项目在今年3月26日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的审批”。参阅:四川什邡市委书记承诺今后不再建设钼铜项目,人民日报,2012年7月3日第7版。。实际上,在国内,近年来已经陆续发生一系列的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且规模与频率大有扩大化趋势,这不能不引发多方对于GDP与环境健康之间张力的思考,即政府的经济绩效与民众的环境正义诉求之间如何平衡,在事关环保的公共决策中,政府与公众如何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合作机制。简言之,在系列环境抗议事件中,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再则,为克服2008金融危机以来经济下行困难①例如,依据财经网2012年7月13日和新浪网2012年7月14日报道:2012年,二季度GDP增速仍在同比增速之下,这表明实体经济下行趋势仍未得到根本扭转,经济下行的压力不小。统计局公布经济数据,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7.6%,创13个季度新低;上半年GDP增长7.8,3年来首次破8。,保增长和稳增长是一大挑战,因此在新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政府已经提出加快转型升级这一奋斗目标②十二五规划中阐述的转型升级任务在国内各地执行情况各异,例如同样是面对转型升级任务,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差别就很大,有的在忙于“腾龙换鸟”,有的在忙于“承接转移”。但是,强调经济上的稳增长和保增长是它们最大的共同点。。

概言之,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总体是成功的,但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不过,政府关于转型升级的思虑却大都依然仅仅囿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盘桓,如对产业(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探讨。本文以为,在从“生产导向”往“幸福导向”过渡的“大转折”时代[2],转型升级不可能只是经济绩效(economic performance)层面的改造,也应当是社会进步(social progress)层面的改造,对转型升级进行非经济思考已经成为必要。例如,稳增长不能再以环境成本增加为代价,而频发的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也促使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去认真思量这样一个命题:转型升级依然是局限于经济增长层面的转型升级,亦或是在重视经济绩效的同时兼顾社会进步层面的转型升级,这其中,对环境正义的重视则是其关键一环。

二、环境(不)正义抗争推动转型升级的非经济转换已经成为必要

相对而言,改革开放34年以来,虽说中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但是这高速发展一个沉重代价却是环境的污染破坏,是以环境换GDP,而且这种破坏几乎已经发展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在耳闻目睹众多环境污染危害的实例之后,民众对有关工业项目可能带来污染和健康风险的担忧实则由来已久,民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开始发酵,并开始对有关污染性工业项目进行了抵制,乃至聚合为一定规模和一定形式的抗议环境不公正(不正义)的环境运动。当然,这些环境运动有的表现较为平缓,有的较为激烈,前者如2007年福建厦门的 PX项目,后者如2012年7月初四川什邡钼铜矿项目。但总体来说,剧烈型环境抗议形式趋多。譬如,2011年浙江海宁抗议晶科能源事件,2012年广东汕头海门镇对当地发电厂项目的抵制,终而均发酵为群体性聚集事件,且伴随有暴力冲突行径。这类环境关切与环境抗议运动往往是由于环境决策过程透明度较差所导致,说明对大规模工业项目造成的环境风险尚缺乏客观透明的评估,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缺失有效互信的沟通渠道,同时也凸显出,在某些工业项目的环评方面,民众对地方政府和国家环保部门信任度持续降低。

再从国内外经济趋势去观察,“全球市场体系的裂变与中国内部结构的裂变共同触发”情形下[3],为克服潜在的内外经济持续减速及衰退,发展的可持续性更是离不开社会协同参与空间的有序拓展,以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领域公众参与渠道的拓宽。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因抗议环境不正义而衍生的环境运动本身也是此种协同参与组成分子之一。

由此观来,在努力克服经济运行下行困境中,在复杂经济社会形势探寻经济回升之路中,政府设定的转型升级目标不能再继续只谋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应积极关注环境健康、生态保护等社会性效益的充分化。简言之,政府政策合法性的建立与维系不能继续停留于只追逐经济增长的“蛋糕”③媒体和坊间曾就所谓的“广东模式”和“重庆模式”展开“分蛋糕”与“做蛋糕”究竟何为重要的大讨论。之上,因为经济社会发展这块“蛋糕”的原料绝不只是由经济这一种原料构成,环境、生态、健康也都在其中。譬如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开工,因其广涉民众身体健康,有着较明显的环境正义诉求,政府务必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程序合法性、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还必须在发展的价值导向与制度安排方面给予有力措施,不能再继续只图谋经济增长(例如以土地、劳动力、原料价格类生产要素相对低廉为借口),甚至只是为了政绩提升,因为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具有不可逆性,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已经走不通了。此外,经过充分论证以后,即便这类项目有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也要充分考虑这类工程项目造成污染的负面性代价有多大,有无其他更好的可替代项目。因为,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民众生活质量满意度已经不再停留于物质需求解决阶段了,况且“经济增长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为人类谋福利与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的一种手段,例如减少人民的不安全感、解决腐败和破坏环境等问题”[4]。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等已经不再具备继续对环境进行肆无忌惮破坏的合法性了。“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5]在这方面可能有着更大解释力。简言之,系列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正在“倒逼”承负转型升级任务的(地方)政府去认真思考GDP与民众福祉的关系,经济绩效与环境健康的关系。

三、环境正义基本理论及其沿革

(一)基本理论

“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简称为EJ)议题源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环境运动,是美国现代民权运动与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共同孕育的产物,蕴含有绿色正义、种族正义、环境不公平、环境非正义等概念在内[6]。当时,“环境正义”主要体现为对环境问题的伦理关注,可说是社会正义概念的延伸和突破[7]。这个期间也正是环境社会学在美国开始兴起的时期[8]。及至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至今,西方环境正义运动进入高峰期,环境社会学也因之成为一门“显学”[9]。“环境正义”运动也开始多样化。依据环境社会学视野,环境正义是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是对环境问题与社会因素之间因果关系与内涵的探讨,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双向关系中ESSP范式(Environment Socialization Society Paradigm)在社会学研究中的新运用[10]。简言之,“环境正义诉求便是因环境因素而引发的社会(不)正义,尤其是关乎强势与弱势团体间不对等关系的议题”,即在资源逐渐匮乏,环境破坏愈来愈严重的今天,环境正义最主要关怀是弱势团体的土地与资源被侵占,以及他们被迫承受强势者生产的各种废弃物毒害的问题。环境正义主张弱势团体有免于遭受环境迫害的自由,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它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权的权利。在程序上,环境正义主张充分的信息、公开听证、民主参与、赔偿以及生态复原的权利[11]。

除了环境社会学视角之外,其它一些学科也对环境正义的内涵进行了相应界定,例如,环境伦理学与法政治学认为,环境正义本身是经济快速却不均衡发展造就的一个衍生物,是环境权责严重失衡与环境问题不平等现象的一个集中体现[12]。从环境资源法角度看,“环境正义”表示环境资源的使用应该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13]。从法哲学角度看,公众参与原则,以及以参与权为核心的程序性环境权是一种程序正义之上环境正义的内在要求[14]。从新闻传播学角度看,环境正义议题展现的是新闻主题框架从“环境保护”、“健康维权”向“环境正义”的转变,个中体现了风险治理、环境参与、决策民主以及环境公平的多重媒介诉求[15]。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综上,“环境正义”议题本质指的是环境资源利用者,即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者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的权利与义务上对等性与公平性,强调对话机制下的共同参与。环境正义最为关心的是环境行为中利益与损害的分配情形,需要在决策参与中加入多方行为者对环境的关心:秉持尊重原则、共享原则、普遍受益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和补偿原则等[16]。同时,在关注对象上,环境正义命题的指称可广可窄,个体、群体、国家都可涵盖在内。在这里,本文中的环境正义主要指向基于经济社会学的“国家(政府)-市场-社会”分析框架之上“社会”的权益,尤其是主要由工业项目地居民和非营利组织构建的社区组织,或言之为“家园”组织,以及它们面对可能的环境不正义时所应争取的权利互动。

(二)发展前沿:“娥妮”指标体系① 关于将“娥妮”学说视作为“环境正义”理论的新发展这一见解,受益于笔者与黄有光先生的邮件讨论。

依据台湾社会人类学学者纪骏杰的研究[11],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正义”研究从衍生到提出到丰富发展,大致经历了“种族歧视的环境政策”(environmental racism)研究、制度性歧视(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环境政策研究、生态或环境殖民主义(ecological or environmental imperialism)研究等几个阶段②当然,关于环境正义研究历程划分,学界也有其它观点,例如台湾学者黄之栋和黄瑞祺从科学史角度将环境正义研究划分为三个波潮,即政治动员力的取得、见解的分歧与权威的争夺,以及对手的排除与环境正义的制度化。他们还认为,环境正义范围和内涵随着人的关怀而变迁,如可以包含“当然不正义的公害和污染问题”、“寻求个案正义的一般邻避问题”,以及“寻求集体正义的环境正义问题”。参阅:黄之栋,黄瑞祺.环境正义论争:一种科学史的视角[J].鄱阳湖学刊,2010(04)。,这其中,“邻避运动”(NIMBY)也包含在内。不过,参依上述关于环境正义基本主张的描述,笔者以为,经济学界的“娥妮”学说也可以视作为是环境正义理论的一个补充发展,因其同样符合环境正义的基本精神—“防止不当的资源剥削行为之发生及危害环境的废弃物之生产与扩散”,也即降低不平等、寻求人与自然以及群际之间和谐、清除污染与恢复环境生态。“娥妮”(Environmentally Responsible Happy Nation Index,缩写为ERHNI)为华裔澳籍经济学家黄有光所提出,中文名为“环保负责的快乐国家指数”[17]。“娥妮”可以有助于引导市场与国家(政府)在一些更基础性价值方面进行重新定位,尽管其研究还只是处于“抛砖引玉”(英文原文如此)阶段,如在概念内涵和计算方法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丰富完善。这个环境健康指标之所以对快乐予以强调是因为(环境)不正义本身就是对民众应有快乐的否定,而环境破坏带来的外部成本是当前生产中所有外部成本(the external costs)中最高的一个变量。黄主张以此作为超越GDP(GNP)衡量国家成功与人民生活真实改进的(年度)指标,因为此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中国应当努力避免重走既有发展史上经济产量大幅增加但人民快乐却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的弯路。进而言之,“环保负责的快乐国家指数”(娥妮)指的是以人均净快乐量减去人均环保危害(per capita external environmental cost),即为了考虑对他者和将来的影响,有必要从每个国家的平均净快乐年数中,减去该国的人均环保危害,如此才可以计算出该国当年合理的“娥妮”环保指数。因此,环保负责的快乐国家指数(娥妮)=平均净快乐年数 -人均环保危害。同时,黄还强调,生产和消费,产权与市场固然重要,却非万能,尤其是它们对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外部作用(externalizing the cost)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只有对环境破坏进行合宜限控,可持续发展在未来才可能有保障,因为历时全面性福利的最大化才是可持续过程中真正值得追求的目标。对于已经威胁人们健康与人类生存的环保问题,非有有效的公共政策不可。

所以,笔者以为,参依黄有光先生的“环保负责的快乐国家指数”,在转型升级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执行“环保负责的快乐地区指数”一类环保核算指标,以更好满足民众对环境正义诉求,还可以更好降低消弭由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也是最重要的外部成本,从而更有效地维系发展的可持续性,这才是开展转型升级任务真正目的所在。

四、环境正义影响转型升级的非经济转换的路径与机制

(一)路径—基于“国家(政府)-市场-社会”的分析框架

1.环境(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环境问题

经济学在环境使用问题上的基本主张是稀缺资源分配论,注重以货币为单位的成本与利润视角的分析考察,而环境(经济)社会学在此基础上更为看重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探讨如何合理配置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可持续性中的环境权利与责任,更为看重环境问题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关联性(如环境问题与社会运行的相互影响),强调在社会建设中寻求环境问题的缓解之道。以环境经济社会学视角考察,由经济增长所衍生的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经济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自然科学中的自然生态问题[18],即自然科学论中人口与技术的视角对于环境问题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真正可以揭示环境状况深层次问题的是社会原因[19]。关于环境问题的社会原因,环境社会学家已经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很有说服力的解释,比如西方社会中的信仰体系、资本主义制度造就的异化、城市化进程、消费主义思潮等等,都对环境状况恶化的解释有着重要影响[20]。同时,也应看到,一定意义上,处在由传统到现代、由计划到市场转型的中国社会充斥着意识形态、权力与权利的分化整合,伴随这个整合酝酿而来的将是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双转型过程。只要环境的消极影响不能够用价格来衡量,市场调控就不可能实现环境污染治理的最优化,在这种情形下,诸如环境意识之类的社会规范有助于解释国家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21]。而环境正义价值观正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类环境意识的展现。

2.转型升级中,环境正义问题解决的一个分析框架

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的发展建设是较为均衡且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腾飞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以推卸社会责任方式开展,即政府和企业将本应承担的责任和成本推卸给社会,在一点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尤为明显,“经济增长成本的社会化”日益显著[3]。这种成本剥离造就了社会问题丛生,如“新三座大山”早已经是不言而喻了,同时,作为公共品之一的环境也沦为被推卸掉的一大成本。在GDP至上的指挥棒下,以环境破坏换取经济增长的成本转嫁方式在经济发展建设中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另一方面,随着民众(环境)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及相关经济发展理论的推陈出新,例如关于“增长的质量”[22]的大讨论即推动了事关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与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辩,由此而来,此起彼伏的系列环境不正义抗争事件也正在进一步“逼迫”政府去重新思考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定位与转向。

从经济社会学角度看,环境正义问题的生成与环境政策的制定落实都具有“嵌入性”特征,且这其中主要的三方利益相关者,即经济组织(市场力量),主要由居民和非营利组织构建的社区组织(社会力量)以及政府,三者之间构成了“互嵌”式关联,因此,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不能不考虑此三者构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及其不同层面,因为时代的发展进步已经使得一些公共决策不再处于由某一方力量说了算的阶段,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还在调整,尽管前两者依然很强势,但是伴随社会(民众与社区NGO)权利意识的觉醒,第三方力量也正在壮大。政府(政治权力)、市场力量(鼓吹工业项目的经济组织)、社区力量(如居民与非营利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在其中还在进行着重重博弈。

中国经济秩序正处于从计划和传统的交易秩序迈向以市场为导向交易秩序转型之中。只是这种市场导向交易秩序的基础奉行并非市场第一原则,而是基于对市场-政府-社会三方相互权利尊重的信任原则[23]。环境正义问题的解决既离不开政府(如放权让利创新社会管理)与市场(如经济组织自觉或不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约束,更离不开社会力量在环境(权利)意识方面的觉醒,并可以对政府与市场进行监督和实际地参与环境行动,以构成切实的掣肘性力量。这方面应当酌情借鉴台湾的经验,渐进地从以“邻避情结”(NIMBY)为基础的自立救济行动逐步转型过渡到以“迎臂效应”(Yes,In My Back Yard,YIMB)为基础的社区自觉行动[24]。在这个过程中,环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公民及公民组织的自愿合作以及与政府政策之间的博弈协作。

为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的环境正义问题,在转型升级工作开展过程之中,政府在事关环保的公共政策制定与评价方面不宜“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地继续推崇GDP/GNP至上的发展观。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贯彻落实而言,环境正义(如娥妮指标体系)对于政府的要义在于倡导与力行“经济与环境”的共建发展观。时至今日,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测量体系方面,有必要也应当努力逐步实现从“生产导向”到“幸福导向”的转变了。发展将由注重经济绩效走向注重全面社会进步将演化为一种新的客观趋势[2]。

因此,从经济社会学视角观察,对转型升级中经济发展测量指标的选取宜由现有的GDP至上时代转向“后GDP”时代,转向社会成员能够“参与”和“共享”的“包容性增长”时代,加大关注诸如“娥妮”指标、绿色GDP(GGDP)、国民幸福指数(Gross National Happiness,GNH)一类非货币性指标建设,从而渐进实现经济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25]。

(二)机制

关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过程中环境正义诉求的解决,既要照顾到程序正义,也要照顾到实质正义,参照台湾环境管制①丘昌泰.台湾环境管制政策.台北市,淑馨出版社,1995;丘昌泰.公共设施中邻避情结的成因与因应:民营电厂为例.政治学报,2004,37。和不丹GNH②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背景介绍:1972年,不丹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质疑当时流行的仅依赖GDP即可以实现社会幸福快乐的发展观,提出了以GNH作为衡量不丹国发展进步的建言。在他统治期间,GNH得以细化完备和贯彻落实。现在位的不丹五世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秉承其父早在1970年代就提出的GNH比GDP更重要的理念,认为民众幸福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符征、政府治理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快乐与幸福,宣告GNH的贯彻落实是不丹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方向所在,立志将不丹建设成为一个GNH国家。GNH调研主要由“不丹研究中心”承担,该中心于1999年由不丹内阁(不丹最高行政执行机构)推动设立,研究中心现负责人为卡玛.尤拉理事长。GNH理论体系的“四根支柱”分别为“good governance、stable and equitabl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reservation of culture”.。笔者与该中心有过多次邮件沟通。建设的相关经验,在机制方面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

1.组织保障—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建立由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力量代表组建的(环境正义)政策咨询顾问委员会,委员会代表应具有多元性,可以由学者、媒体、官员、监察人员以及普通公众(不是指定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此三方力量构建的委员会负责对一些存在严重污染,可能造成对民众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工程项目进行公开透明可督责地评审筛选,在多元背景中达成共识,并逐步向民众公布一个较为清晰可见可督责的环境污染清理整顿进程表,力争在工程项目开工运转中将环境污染破坏减到最低。需要说明的是,三方代表在可能造成污染的有关工业项目立项、开工即运营中应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此外,要格外重视公共审议、公共讨论和舆情对于工程项目目标的评判,这一切有助于项目决策更具民意基础,以很好地反映出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易于达成共识,有利于提高政策项目的可行性和保障度,自然也有助于政策合法性的生成。

组织制度的构建能够成为环境正义诉求理念及其政策规划应用之间的桥梁。也正是因为有了此类保障,环境正义诉求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在转型升级工作过程中博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三方协调处置环境正义议题的架构也有助于由中央设定倡导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改革图景的实现。

在具体操作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政策项目筛查、计算与打分。供筛选的政策项目可以尝试用四分量表评价,其分值标示着从负面到正面的变化。例如,“1”用作为代表负分值,“2”用作为代表不确定,“3”用作为代表中性分值,“4”用作为代表正分值;原则上,需检测政策项目的整体得分不能低于中间值(如9分),如果未达标,该政策项目就需要加以修正或摒弃。

所以,信息公开透明下充分的社会参与和公正的环境评价是环境正义诉求能够得到合理处置的重要前提。毕竟,文明理性的公民身份、民主的姿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成分。

2.制度保障—游戏规则法治化

环境正义诉求中彰显出的环境安全权实则也是一项基本人权①EJF.Environmental security is a human right.http://www.ejfoundation.org/。,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公平公正地对待。在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得到严格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居民的“邻避运动”类环境正义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因为企业方如不做相关诚实公开,一旦发现,该项建设就因违法而被勒令停止并遭受严厉惩罚[24]。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都可以在法治化游戏规则框架内表达各自的合理诉求。

3.公益保障—环保回馈,基于补偿性“正义”原则

为补偿和平息环境正义诉求中相对利益受损方的权益,获益方(尤其是政府和市场)可以酌情建立相应的公益性设施,例如图书馆、公园、运动中心等。还可以组织一些常规性公益活动,例如歌舞戏曲、球类比赛等,以缓和补充所涉居民和社区的不满或愤懑。这类补偿是基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再分配或补偿原则[26]。另外,政府或环境污染者(破坏者)还必须担负起生态复原的责任,要能就污染清除与被破坏环境复原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时间表,使得项目所在地居民和社区的长久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因而,这种补偿既是经济性的补偿,也是社会心理性的补偿[27]。在这其中,前两个机制保障从属于环境正义之程序正义范畴,后一个机制保障从属于环境正义之实质正义范畴[28]。

五、结 论

时过境迁,秉持社会主义理念的中国政治经济体制不能只是服务于经济高速增长,也要为社会建设发展服务。在从“生产导向”过渡到“幸福导向”的大转折时代,除了经济诉求之外,民众的诸种非经济诉求,如环境正义,同样需要得到重视,这是因为,转型时代的社会问题解决已经不能单单依据“人民币”即可以去解决了,也即经济增长并不能摆平一切。政府方面如果继续胶柱鼓瑟下去(如死守“为民做主”一方独大的官本位意识),那么源自经济高速增长酿就的环境污染、资源困境,乃至生态失衡等社会问题在未来某个时刻极有可能引发足以破坏既有社会结构的大规模深层次社会危机。因而,为避免民众对“被增长”认知的固化,更是为有效维系政府政策合法性与兑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承诺,政府应当以切实的作为腾让出一定空间支持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社会的转型升级,而不再只是局限于旨在推动经济增长的产业转型升级。简言之,转型升级不只是经济(产业)层面的改造,它同时也是社会层面(本文仅论述了“环境-经济”这一议题)的改造。

如斯,将有助于应付社会发展转型与产业升级过程中潜在的政治经济类治理危机,也才有可能避免因环境不正义抗争类事件不当处置而引发社会民怨进一步激化,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真正长治久安与和谐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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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