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超对接”问题研究

2013-03-27 02:32任文菡
东方论坛 2013年2期
关键词:农超对接农超流通

任文菡 范 宽 张 旭

(青岛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农超对接”(“Farming-Supermarket” Docking)作为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已成为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农产品生产销售模式。目前,亚太地区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达70%以上,美国达80%,而我国仅有15%左右。[1]在我国,随着大型连锁超市和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鲜活农产品从产地直接进入超市的基本条件。超市、农民、消费者三方的愿望与诉求,形成了“农超对接”的契机。但目前“农超对接”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经营成本高,投资回报低;大中城市发展好,小城镇滞后;零供地位不平等,门槛过高;供应链体系滞后等问题,其潜力还待进一步挖掘。与此同时,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面临着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和超市动力及能力不足等困难。未来推进“农超对接”,需要在明确定位、主体、目标的基础上,将政策扶持重点从生产转向生产与流通并重,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的政策格局。[2]“农超对接”被认为是我国超市发展的第三次革命,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农超对接”作为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也将成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提高农产品品质的很好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农超对接”发展现状分析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不断提高,由于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升级将有利于整个农业产业的发展,保护农户利益,降低零售商成本,增加消费者受益。发达国家农业供应往往实现了农产品与零售商的直接对接,降低消耗,提升整体效益。我国农业供应链的发展经历了传统的农业供应模式到推行协议流通模式。

为建设高效的农产品流通机制,国家“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提出要发展农产品协议流通模式,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促使农产品流通从传统的无序流通模式向有序的协议模式进行转变。基于供应链的农产品协议流通有四种典型模式:连锁集团主导型、批发市场服务拓展型、中间企业供应链组织型和零售企业定点型。农超对接是连锁集团主导型模式下的一种特殊模式。[3]2008年12月,国家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进行部署,自此开始发展的“农超对接”逐步走出了一条崭新的农产品流通发展路径。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在全国选择了15 个条件相对成熟的省份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在这之中包含了中国14 个省的28 个农超对接基地,覆盖28 万3 千多农民,国家安排了 4 亿元资金,在全国建设200 个“对接”项目。通过“农超对接”试点,扩大“农超对接”的示范功能。目前一些地区的农超对接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显示出了现代化零售业与现代化农业对接的优越性。2011年“两会”期间,商务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把“农超对接”作为发展现代流通、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任务。数据显示,通过“农超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成本下降20%-30%,销售价格平均提高约10%-20%,超市的采购价格下降约10%,实现了农户、消费者、零售商三方多赢。[4]“农超对接”缩短了农产品供应链,简化了供应流程,提升了供应链效率,能有效促进农业产业信息化发展。

“农超对接”发展至今,在我国市场中对接模式主要有“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超市+基地+农户”、“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三种模式,在实际生产中往往是三种模式交替混合使用。以家乐福超市为例,其往往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搜索可合作的农村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此种方法搜寻成本较高,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物美超市则习惯以区域综合大型合作社为中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保证稳定的物资供应。[5]另外,物美会同一些规模农户和合作社,通过直采员和经纪人进行直采。物美的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多变,同时兼具稳定性。总体来看,中国农超对接现有模式依旧偏于单一,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现有模式中,往往是超市掌握着议价主动权和市场主动权,整个供应链的利益分配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二、我国“农超对接”面临的突出问题

基于“农超对接”对农业产业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农超对接”在未来将会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流,但这也必将经历一个艰难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农超对接”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其现有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农超对接”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两大类,即以相应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以要素契约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分别称为契约型利益分配机制和要素型利益分配机制。契约型利益分配机制,即农户与超市协商,签订规范的订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根据双方合同中利益分配的不同可以将契约型利益分配机制分为单纯价格型、保护价格型和返还型三种类型。要素利益分配机制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风险由农户和超市双方共同承担。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一体化公司的形式,即农产品的生产成为超市经营的一个项目,超市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销售等环节,并获得全部的剩余价值,农户以土地入股或承包,或者作为超市员工参与农产品生产的方式和超市建立利益联系。

在对“农超对接”利益分配机制现状的考察中,我们发现,农户与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是通过与超市与农户确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结构。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双方的利益分配结构主要是靠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来确定的。对于农户来说,其讨价还价能力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农产品的销售规模较小。相对于超市经营的标准化,由于规模小、起点低,农户想和超市对接困难重重。而在当今渠道为王的现实情况下,单独的农户在与超市进行价格的博弈时,显得“人微言轻”,没有充足的话语权。即使是现在合作社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面对超市时也仍是势单力薄,难以抗衡。二是农产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相对于农户来说,超市直接面对市场,经济意识强,通晓政府的经济政策与法律法规,掌握充分的信息。而且超市一般具有较完善的信息分析系统,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近几年同期行情的分析,结合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的市场分析。往往能够掌握较为准确的市场行情信息,从而做到心中有数,这对于在讨价还价中预测农民的出价、制定己方出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农户则相对市场经济意识淡薄,对信息掌握能力较弱,缺乏农产品包装技术信息、保鲜技术信息、定价信息、营销信息等相关信息,使其在农、超之间的交易过程中都处于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大量优质农产品难以高价出售。加上他们对超市出价预期估计的不足和农产品本身不易储存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农户在讨价还价时容易顾忌到索要价格太高会失去与购买方接洽的机会,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三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低。由于我国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同时大量农村优秀劳动力通过升学、务工等方式离开农业生产,许多地方进行农业生产的大多妇女和老人,这使得农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更加不容乐观。较低的受教育程度限制了农民获得农产品市场信息的能力,农户决定种什么时靠拍脑袋。生产时“靠天吃饭”,销售时坐等经销商上门,市场经济意识淡薄,只顾自己搞生产,忽略了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与市场对接链条的缺失也造成了农产品的滞销。再加上农民缺少讨价还价的技巧,更是使他们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目前收取通道费用是中国大多数超市企业的主要赢利模式,这种模式增加了农户的经营成本,损坏了农户的利益,农产品要想进入超市需要很大的一笔进场费,农民有的时候为了节约这笔费用就会选择在一些农场市场直接建立供销点,超市的高门槛费用严重损坏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超对接”的开展。[6]

(二)超市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负担重是“农超对接”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也是超市对“农超对接”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农产品经营明确规定农贸市场中的农产品经营户必须交定额税,自产自销的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经营农产品的超市公司必须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超市公司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农贸市场的税收负担。国家规定,超市公司在采购农产品的时候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农户和合作社不具有开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二是税务部门允许超市公司可以根据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的自产自销证明去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局现性无法实现自产自销,需要借助一些中介机构,无法抵扣增值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超市的税收负担,无法调动超市的积极性;三是目前中国还存在地区分割,并且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各地区都是自行定制发票,然而连锁企业基本上都是跨区经营,因而无法实行跨区抵扣。税收也是农产品成本的一部分,税收的高低和农产品的成本是密切相关的,高税收额加重了超市和农民的负担,使得超市的竞争力减弱。[7]

(三)商品价格及物流费用过高

中国农产品在销售中的一个短板就是,很多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很差:一方面企业自身规模小,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市场同质化程度比较高,致使加工成本加大,最终导致产品价格过高。

本已过高的农产品价格又遭遇到“农超对接”中第三方物流费用的居高不下,目前,农民和大部分超市都没有独立的生鲜农产品冷藏供应链,运输和保鲜能力比较差,大部分都是依赖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并且中国农产品的物流大部分都是常温物流为主,冷藏物流的发展还不成熟,在运输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包装、运输、仓储等造成农产品的损耗非常大。有关数据显示,蔬菜、水果等一些生鲜农产品损耗率都在10%以上。最终这些费用的消耗都由消费者承担。总之,两者的叠加造成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并成为“农超对接”发展的一大阻碍。[8]

(四)对接模式过于单一

“农超对接”的开展,使农民、超市、消费者等各个相关主体都从中获益。但就现有的这些模式,率先实施“农超对接”的是像沃尔玛、家乐福等一些大型的连锁超市。这些集团企业所实施的模式主要“超市+基地+农户”、“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三种模式。大型连锁超市具有相当高的自主权,而农业合作社和农户由于缺乏资金,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尤其是正在发展中的小型农业合作社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小型合作社的发展很难达到超市的要求,超市对接的意愿降低。这一方面会制约“农超对接”的发展,另一方面会阻碍小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要想通过“农超对接”彻底改变农民增收难的困境,还需要不断探寻更多的模式。[9]

(五)整体管理水平较低

“农超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农超对接”的各方主体要针对所存问题,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外,在“农超对接”发展过程中,政府应有更大的发挥空间。政府不能仅仅通过举办“洽谈会”等形式予以推动,而更应着眼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从政策的完善和举措的改进方面入手,提高“农超对接”中的整体管理水平。就目前而言,影响“农超对接”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农超对接”的功能定位、实施主体、运作模式等问题的认识不足,这将直接影响扶持政策的制定落实,进而影响到“农超对接”的实施效果。尤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农超对接”流通方式的业务核心是订单,实施订单的前提基础是农产品的标准化。目前我国仅对8 个农产品制定了国家标准,大量蔬果尚无标准可循。企业自己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成本较高,而且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订单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双方产生合同纠纷。[10]二是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不适应“农超对接”发展要求。就金融政策而言,种植基地建设资金匮乏,融资普遍困难。现代化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投入较大,靠农户和合作社自有资金投资难度较大,由于缺乏抵押物,农户和合作社通过银行贷款的困难较大,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主要针对大项目,在缺乏担保的条件下,融资和享受贴息贷款有较大困难。就税收政策而言,前文已有涉及,税收政策不适应“农超对接”发展要求,已有的扶持政策也亟待落实。如一些地方在对农业合作社办理免税增值税发票时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一些合作社无法向超市开具免税发票,使超市作为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鼓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11]三是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有关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农超对接”对农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综合性人才严重不足,成为合作社和地方政府普遍反映的问题。[12]

三、推进“农超对接”的对策

(一)进一步推进 “农超对接”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正确认识“农超对接”的功能定位和实施目标

对于“农超对接”的定位,目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推进“农超对接”主要目的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进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农超对接”在少数品种和小规模运行阶段,固然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对质量和标准化要求的提高,必然导致生产环节成本有所上升;同时进一步扩大对接规模也会大幅增加超市在物流设施、信息系统、劳动力、营销等领域的投入,加之目标消费群体和农贸市场有很大差异性,超市进一步增加低价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所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降低价格”这一路径很难在更大规模的“农超对接”上实现。

在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加快和城市功能调整,农产品分散生产和统一市场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加剧,导致传统蔬菜流通方式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产地和销地的批发体系以及多样化零售方式仍然是我国现阶段蔬菜流通的重要渠道。目前“农超对接”对传统蔬菜流通模式尚不具备替代性。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未来“农超对接”在蔬菜流通体系中的比重将稳步提升,逐渐成为农产品流通方式的重要形式和创新方向之一。

如果超市仅依靠供给优质低价的农产品实现“集客”的目的,“农超对接”必然会因为缺乏商业模式而难以扩大规模。未来的发展必须解决超市赢利模式和商业模式,使开展“农超对接”成为超市稳定、持续的新的获利点和增长点。总的方向应该是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性价比的农产品,进而实现以低价农产品集客、以中高端农产品赢利。

需要明确的是,未来“农超对接”的主要功能定位应是充分发挥“农超对接”的特点和优势,促进城镇居民食品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完善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简单地强调降低农产品价格容易陷入“误区”,不利于“农超对接”的发展。

2.准确把握“农超对接”的实施主体和鼓励重点

目前,对于“农超对接”的实施主体和扶持重点,关键在于对“农”和“超”的界定,我们认为,在当前发展阶段,“农”不宜直接对应农民、个体农户,而是要突出对接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不宜泛指超市,应是具有一定终端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物流整合能力,特别是拥有物流中心和配送能力的规模化连锁超市。

另外,还有一类主体需要加以关注,即直接对接生产和销售的超市供应商。这里所说的超市供应商与传统意义上的超市供货商有所不同。以农产品为例,前者是直接对接生产,受超市委托,以协议形式为超市提供专业化服务,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之上;后者则是在批发市场为超市进行多品种农产品的采购。在产业链中,与农业龙头企业侧重于生产不同,超市供应商更加偏向流通。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沃尔玛和麦德龙),超市供应商一般在组织生产、保障质量、物流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方面,为超市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这类主体目前在我国发育不成熟,但随着“农超对接”的进一步发展和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联接生产和销售的中间专业服务主体,如超市供应商、合作联社等,也应成为“农超对接”政策扶持的重要对象。

3.加快推进“农超对接”实质目标的实现

“农超对接”作为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多个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要建立由商务、农业、财政、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农超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推进“农超对接”实质目标的实现。

优化政策环境是加快推进“农超对接”目标实现的当务之急。各地商务、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研究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超市加快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税收、信贷、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优惠政策,并在资质认证、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

与此同时,各地商务、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农超对接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先进典型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农超对接。[13]

(二)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必须同时着眼于生产和流通,将政策扶持重点转向生产和流通并重。一方面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和鼓励零售终端参与发展“农超对接”的动力和能力,在此基础上着力解决流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的政策格局。

1.建立完善的“农超对接”利益分配机制

建立完善的“农超对接”利益分配机制是建立完善的“农超对接”经营组织体系的关键。建立一个稳定合理的利益对接机制是“农超对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的最终选择。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现阶段的农户在生产规模、信息搜集能力和自身受教育程度等方面仍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和超市打交道时议价能力很低,容易承受超市转嫁的风险或者得不到应有的利益,从而难以达到 “农超对接”的效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农户在“农超对接”中的谈判能力:一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我国人多地少,农户人均耕地经营面积只有2.26 亩。单个农民家庭无论种什么,都难以满足超市采购的数量需求,加上当前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程度较低,相对于超市经营的标准化,单独的农民在与超市进行价格的博弈时,总是势单力薄、“人微言轻”,没有充足的话语权。因此农民与市场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提高农民的讨价还价能力。通过合作社把农民联合起来,把成员生产的产品集中起来,实现批量销售,获得群体的规模效益,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相连接,从而使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社的市场信息收集能力强,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增强,在交易中市场的谈判能力也相应增强。不仅如此,组织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组织举办“农超对接”的培训班,给农民传授相应的种植技术、种植作业管理流程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通过控制病虫害、降低次品率,实现农产品的增产增收。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品牌,提高标准和无害化,推动产品的质量升级,增加农民在谈判过程中的筹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为成员解决产品的销售、运输问题,还将超市的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户,引导农业生产。二是搭建“农超对接”的信息网络平台,减弱信息的不对称。获取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对象、了解市场价格等均属于信息成本的范畴。在“农超对接”过程中,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超市相对于农户掌握更多的价格和需求信息,从而能以更优的价格收购和销售产品,而农户想获取更多的信息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化农产品信息系统的建设,如:销售点实时系统POS、数条码技术、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订货系统 EOS 等,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灵敏的市场信号,提高市场反应能力。[14]政府应在原有农村经济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市场信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生产者、销售者计算机联网,信息共享,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并逐步搞好农产品信息处理与发布工作以及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同时政府还应出资建设相关农产品流通平台,整合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与超市进行“农超对接”的基本资料,交易、信用记录等信息,其他超市和农民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对交易双方的价值及信用程度进行判断,这将减少农超之间为进行“农超对接”所花费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自身的谈判力。三是加强农村地区教育投资,提高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低不仅影响了他们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能力,更制约了他们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应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首先要重点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其次要进一步改善农村的教育条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教师待遇,转变教育观念,建立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促进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再次要以多种形式、机制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并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各种专业技术、技能和知识培训。[15]

2.完善并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消除以任何理由阻碍合作社提供免税增值税发票,坚决执行超市采购“农超对接”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对超市扩张“农超对接”经营面积,政府提供相应补贴或税收减免。对“农超对接”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以其实际交易量为依据,对整个超市的应缴税收进行一定减免作为鼓励。在保证产销信息的真实的基础上,政府可以专门划定一些区域组织,赋予他们能够开具一些免税发票的权力。并尽快扩大农产品流通的免税环节,解决农产品生产、购销的衔接问题,落实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二是完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议在蔬果的主产省份实施农业融资担保基金(公司)试点。担保基金采取中央财政投入、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方式,实施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完善担保金补充机制和考核体系。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农业小额建设贷款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参与贷款业务。[16]三是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包括增加对现代化蔬菜大棚建设的补贴,将有关机具(如自动卷帘机)纳入农机下乡补贴范围;增加对参与“农超对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市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冷链系统、配送中心、检测中心等设施的投入扶持,一方面提供专项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日常运行费用,特别是与食品安全和可追溯系统有关的检测中心、信息系统等也纳入补贴范围。[17]四是加强蔬果类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农超对接”的主要蔬菜品种,制定符合需要的国家标准,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及主要企业制定行业推荐标准、示范品规等,提高“农超对接”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标准化程度;提高超市标准筐、托盘等物流设备的标准化水平,提高物流操作的标准化水平;鼓励超市经营符合标准的自有蔬菜水果品牌。[18]

3.加强“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畅通“农超对接”渠道

搭建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着力提高“农超对接”信息服务系统的录入率和利用率,定期发布各类农产品供求信息。同时,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超对接”服务系统实时发布供求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19]

4.培育对接主体,提升“农超对接”水平

一是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配送能力。鼓励大型超市设置合作社产品专卖区,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增加农超对接的产品品种和数量。二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通过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引导合作社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带动农户的能力,打牢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鼓励同类农产品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均衡供应超市农产品的能力。在促进“农超对接”的同时,实现多种产销衔接形式共同发展。除“农超对接”外,“农店对接”、“农校对接”、“农厂对接”、“农军对接”、“农市对接”等,都是需要政府引导的重要内容。在零售环节,发展灵活多样的市场主体,例如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基地主体批发市场、社区连锁蔬果便利店等。三是开设“农超对接”培训班,为超市采购人员提供农业生产技术、产品甄选、保鲜运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熟悉市场信息和超市营销策略,推动农超对接上水平。[20]

5.加强指导监督,规范“农超对接”行为

一是降低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进入超市的门槛,稳定对接关系。严格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废除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严禁任意拖欠货款。鼓励超市采取日结的方式收购蔬菜等生鲜农产品,尽量缩短账期。鼓励对接双方签订长期对接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对接关系,提高合同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流通。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强安全生产记录管理,依据农产品流通相关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包装、加贴标识,创建品牌,实现合作社产品质量可追溯。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扶持项目、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超市的需求,实行统一采购种苗、统一采购和使用农资、统一记载田间档案、统一采收产品、统一检测农残。组织超市和连锁企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指导和服务。

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对于打造安全、高效的流通链条和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技术,逐步改变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和居民消费习惯;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市场供应,保障食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民生,进而对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国外“农超对接”模式实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现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农产品销售模式。中国的“农超对接”作为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一种新模式,起步较晚。自2008年12月开始的“农超对接”试点工作,仅4年多的时间逐步走出了一条新的农产品流通发展路径,显示出现代化零售业与现代化农业对接的优越性。进一步推进“农超对接”,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问题,然后再采取建立完善的“农超对接”利益分配机制、完善并加大对接的政策扶持力度等具体措施。

[1]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年鉴[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2010 [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2] 胡定寰,曾祥明.“农超对接”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农民合作社创刊号,2009,(6).

[3] 周焕,姜彦坤.“农超对接”发展模式新思路[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1,(2). 张浩,安玉发.农产品协议流通模式:基于系统流理论的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0,(2).

[4] 张怡.我国农超对接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2011,(4).

[5] 傅一凡,张惠娜.我国农超对接发展现状及展望[J].现代商贸工业,2012,(7).

[6] 程青雷,李灿.农超对接的对接点和模式探索[J].商业现代化,2011,(9).

[7] 张琼.“农超对接”的困境与破解策略[J].北方经济,2010,(3)

[8] 王晓红.农产品超市零售发展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9.

[9] 花永剑.农超对接的合作模式探讨[J].北方经济,2010,(12).

[10] 胡定寰.“农超对接”怎样做[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10.

[11] 熊会兵.“农超对接”实施条件与模式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1,(2)

[12] 彭芬.农产品市场与基地对接机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牛霞,安玉发.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制度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例[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3,(1).

[13] 张浩,安玉发.农超对接流通模式发展趋势展望[J].农业展望,2010,(1).

[14] 刘阳.“农超对接”流通模式的影响因素及策略探析[J].中州学刊,2011,(4).

[15] 林桂红.广西农超对接模式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16] 马凤琪.“农超对接模式”对超市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8).

[17] 吴晓,栒菁.“农超对接”政策解码[J].中国商贸,2010,(13).

[18] 曾详明.农超对接:农民增收的市场化新路径[D].中央民族大学,2010.

[19] 林乐碳.基于 DEA 模型的农超对接模式的绩效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

[20] 闫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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