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的边缘化危机及其应对

2013-03-26 01:39钱锦宇杨长煌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对策

钱锦宇 杨长煌

[摘要] 改革开放至今,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然而,与东部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相比,陕西地区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明显处于一种边缘化地带。文章力图揭示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缺乏“本土问题意识”是学术边缘化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如下的初步对策:不断革新教学模式、推动交互性和分享性师资模式的建设和塑造“本土问题意识”。

[关键词] 陕西地区 法律教育与研究 边缘化危机 对策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20世纪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源流、转型与特点”(09JK254)。

当前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改革开放至今,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蓬勃发展且成果丰富。然而,繁荣背后更应该思考这样一种令人堪忧的现状:与东部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相比,陕西地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可能面临某种边缘化的危机。

1.政策变迁带来的教育产品滞销的问题

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生源大部分是西北地区群体,为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才。但自2002年国家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加之法学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明显呈下降趋势。该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变迁导致社会需求转变,但教育产品的质量却无法及时满足新的社会需要。

首先,在2002年之前,国家未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律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只把任职条件规定在3年大专学历即可,相对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就很容易从事法律职业。但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陕西地区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对较低,很多法学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司法考试而被拒于法律职业门外。其次,大学扩招政策在提升大学入学率、扩大高等教育普及面的同时,却也为就业、教育模式转型等问题带来了挑战。如2000年-2003年陕西地区法学本科和专科的招生数量每年都呈40%的比例增加,但社会需求岗位并没有呈相同比例增长,相反,由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公职相挂钩,最终导致法律教育产品滞销,法科学生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局势。

2.教育模式和方法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束缚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症结就是教学模式的相对滞后问题。单向度地教师讲授型、填鸭式法律教育仍旧是主流教学模式。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法科学生的适应性不强。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如何在高等法律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又能铸就其较为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是当前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标,也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所面临着的挑战。从目前的教学模式改革的经验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是一种效果显著的探索。然而,目前除西北政法大学展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和“双师制”教学模式为重点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外,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模式改革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在贸易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中,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模式还远远没有适应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例如,以杰塞普(Jessup)大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为代表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日渐风靡,而能否参加并且在这些赛事中取得良好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和检验世界各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综合教育实力的重要标准。北京、上海和福建等发达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等),都已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等)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大赛课程,并制订完善的制度以组建、维持一只高质量的稳定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参赛队伍。然而与此相对,到目前为止,陕西地区还没有任何一家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专门的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为宗旨的课程,也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来组件和维持这样的队伍。这种状况势必导致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上落后于东部地区。

3.法学院校发展不平衡且学科建设不齐全

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法学院系的布局和学科建设两方面。

从法学院系的分布上看,陕西地区有18所高等院校设有高等法律教育专业,只有3所不在西安市,其余的都集中于西安市。这种地域分布的不均衡客观上加速了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的恶性竞争,并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陕西素有高教大省之称,但长久以来,陕西高等教育的布局客观上存在着“工强理弱文落后”的现象,在观念和制度上也影响了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上来看,除了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外,整个陕西地区总体上缺乏呈现一定规模的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例如陕西地区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仅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一家。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学术研究为定位的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同时博士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重要创造者以及优秀师资和科研人员的后备力量。因此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未来法学院、整个法学教育甚至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1] 陕西地区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的缺乏,客观上制约了其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优化和提升,也是使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遭遇边缘化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地区高校法学研究的边缘化

1.陕西地区法学研究并未真正找到探索研究特色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自身主观能动性不足,还基本没有找到自己的区位特色和比较优势,使西北地区目前的法学研究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而且有逐渐边缘化的趋势。[2]主要体现为简单重复北京等发达地区已经研究过的普遍而又重大的学术问题;或者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宏大叙事”标签化研究;或者是研究水平总体滞后。[2]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法学研究缺乏“本土意识问题”的现象是包括陕西在内的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一大弊病。而事实上,西北地区并非没有丰富的自身特色的法学研究资源。由于特殊的地域环境、社会和民族宗教历史传统的原因,西北地区有着无与伦比的丰富的法律文化研究资源。西北地区的基层民主法治制度、西北地区公民权利意识及其享有情况、民族或民间习惯法、少数民族保护、新疆建设兵团的法律地位等都是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研究群体可以且能够做到有独创性研究的领域。问题的关键是塑造研究者的“本土问题意识”。 而且由于研究精力的有限以及调查机会的减少,使得陕西地区法学教育和研究很多时候是“在盲目地跟随其他地区尤其是所谓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中迷失了自我,导致了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2]

2.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相关地区之间的差距

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北京、上海等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处于明显落后的地位。

(1)六省(市)法学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笔者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13种与法学相关的刊物,并统计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和陕西六省(市)法学科研人员从2005年至2010年之间在该13种期刊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总量。① 从表一中的数据可见,2005年-2010年期间,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论文比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和重庆五个地区中的任何一个都要少。②北京地区的法学论文数量是陕西的13.8倍,上海地区是陕西地区的5倍左右,湖北地区是陕西的4.9倍,重庆地区是陕西地区的2.4倍,广东地区的论文数量是陕西地区论文数量的1.7倍。

表一:2005年-2010年六省(市)在13种期刊发表论文总数统计(单位:篇)

正如刘星教授所言:“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媒介,甚至是其首要媒介,毕竟人们特别注意而且首先注意法学期刊表达出来的‘法学研究,这种表达有着‘先锋意义。”因为这两者之间是“合谋关系”,“法学期刊协助着法学研究,而法学研究支撑着法学期刊。”[3]法学期刊中的论文数量层面能够反映法学研究状况,表一中的数据显而易见地说明了陕西地区法学研究边缘化程度很严重。

(2)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比较

以人大复印资料2009年高等院校法学学科转载量排名的数据为例③,2009年法学学科共被转载全文933篇,其中排名前20名的高校转载法学文章共512篇。

表二:2009年陕西、北京和上海地区高校进入《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学科转载前20名情况分析表

表二说明:①进入前20名的高校数量,上海是陕西(或者说整个西北地区)的3倍,北京是陕西的6倍;在前20名高校中,上海地区高校被转载的文章数量是陕西的2.9倍,而北京则是陕西的10.4倍。②从被转载文章量上看,北京在法学研究方面仍然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西北地区则最为落后。

化解边缘化危机的对策思考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状况和法学研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危机,为此,笔者尝试提出化解这些问题和边缘化危机的初步对策:

1.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革新教学方法

针对法学人才培养不足与人才滞销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高等法律教育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法律教育专家或法律教育者们思索的问题。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培养模式。20世纪80年代我国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开始复兴,法学界对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两类主要系统型观点:一是法律通才教育培养目标;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该立足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放眼全国,以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产品为导向,培养出产品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这既体现了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能有本区特色。其次,加快教学改革,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指导,创办各种教学实验区,如西北政法大学所开展的“诊所式教育”。该教育模式依托现实的案件纠纷,由教师带领学生参与到纠纷的司法性解决过程中,包括案件分析、诉讼文书的撰写和出庭辩护等。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统一。另外,积极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建设课程,从政策上和制度上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参加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推动陕西地区对于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的建设。

2.完善人事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

陕西地区法学教师的流失原因有很多,首先,根本原因在于人事机制不完善。提高师资力量,是实现高等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陕西地区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才能够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力量的队伍。稳定的教师队伍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基础,而引进人才是增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活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师资力量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既要稳定现有教师队伍,又要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稳定校内人才。不仅要通过人事制度创新,大力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比较体面的生活环境和宽松的学术环境,而且要大力培养中青年教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应对压力繁重的教学工作,减轻高级职称教师的任务,使校内教师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教师的流动是知识资本流动特征的反映,也是提高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的重要途径。根据法学院系的岗位需求,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稳妥地引进法学紧缺专业骨干教师,同时优化配置资源,合理利用师资力量。最后,推动本地区包括师资力量在内的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有十几位教授兼职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系的聘任制博士生导师,那么,在陕西地区我们完全可以完善互聘、联聘制度,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注入新生血液,激活公正公平的良性竞争机制。

3.培育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提高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

首先是研究者自身“本土问题意识”的培养。这种“问题意识”是在对“本土”的法律实践进行观察和反思性批判的基础上所提炼的“问题意识”,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回应该特定区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换言之,陕西地区的研究者应当以陕西甚至西北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基础,形成自身的“本土问题意识”。而之所以要强调培养基于“本土”的问题意识,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学术研究领域的竞争中,必须发掘并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发现自身的研究区位优势和特色对于法学研究本身而言,是极其重要的。陕西地区法学学术区域的优势就在于其地理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基于这种特殊性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和政治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所在。而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者对这种特殊性的了解、观察和把握无疑具有巨大优势。倡导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能够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抛弃“宏大叙事”的作风,从更为微观和实证的角度看待特殊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才会有原创性的,甚至结出意想不到的法学研究硕果。

注 释:

①这13种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

②统计发现:所在地区的期刊主要刊载本地的法学论文,比起非本地法学论文,本地法学论文的数量要占绝对多数。如《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主要刊载湖北地区的法学论文,《现代法学》和《法律科学》分别刊载重庆地区和陕西地区的法学论文的数量远比其他地区多。

③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http://www.zlzx.org/rssi/index.html#i.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袁杜娟.确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7-5-22:012.

[2]王勇.关注我们身边的学术资源——边缘化处境中的中国西北地区法学研究及其前景[J].西部法学评论,2008,2:81-97.

[3]刘星.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学期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1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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