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对航海类院校船员教育与培训活动的实施要求

2013-03-22 08:54:36鲍君忠姚曼华
航海教育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主管机构模拟器航海

鲍君忠,姚曼华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一、引 言

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船员外派到欧盟国家的船上工作。STCW 公约对一缔约国允许持有另一个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海员到本国籍船上任职有特别的规定,按照STCW 公约的规定,如果英国允许我国船员到英国籍船上工作,英国需要对我国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体系(简称船员培养体系)进行审核,以核查我国的船员培养体系与公约要求是否符合,在此基础上两国还需要签订船员证书互认协定,并以此协定为基础开展证书互认工作(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开展对英国政府签发的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认可工作)。通常情况下,证书认可表现为英国政府根据我国政府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换发以英国政府名义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根据STCW 公约的规定,英国还需要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里对我国履约情况进行复查,以核实我国履约实践是否持续符合STCW 公约的规定,并作为继续进行船员证书互认的条件。2005年欧盟理事会开始统一审核拟向欧盟输出船员国家的履约情况,并指定欧盟海事主管机构(EMSA)专门实施履约持续符合性审查。2012年10月欧盟海事主管机构指派专家来中国审核中国持续履约情况。

本次欧盟审核是中西方履约文化的交融,使中欧双方对各自的履约实践有了深入的了解,对公约的精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分析和总结欧盟审核的结果将有利于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履约机制,加强对航海类院校的教学实践的监督。本文将以欧盟审核实践为切入点,重点分析STCW 公约有关船员教育与培训活动的监督要求及其在我国航海类院校的履约实践,以完善我国航海类院校教学和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STCW 公约与航海类院校教育与培训活动相关的规定

本次欧盟审核的标准为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这些条款列明了公约对海事教育与培训机构开展船员教育与培训的管理规定。这些条款及欧盟依据这些条款开展的审核内容见表1。

这些条款对缔约国开展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活动的监督和实施要求可概括如下。

1.公约关于缔约国颁布法律、法规的要求(Art.I)

公约要求缔约国颁布必要的法律、法规,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船员的教育与培训进行规范,保证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过程符合公约要求,监督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实施,确保其培养的船员能够胜任船上职责。

依据本条,欧盟将主要核查缔约国是否发布了相关的法律、规章及其完善性。在审查材料准备方面,海事主管机构需要陈述我国在船员管理方面发布了哪些法规,还需要说明这些法规是否覆盖了公约的各项要求及采取了什么措施保障法规得以实施。

2.公约关于船员培训与评估的规定(R I/6)

本条是关于培训和评估的要求。按要求,海事主管机构应对国内开展的船员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从事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从事船员培训与评估的人员也应针对所从事的培训种类(如驾驶员或轮机员)和级别(如管理级或操作级)具有相应的资格,海事主管机构应出台教员、监督人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院校应制订书面计划,组织船员培训和评估的实施。

公约对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师与评估员资格提出了特殊要求,要求这些人员既要经历过有关模拟器教学技术方面的指导,又要有相关模拟器操作经验。

主管机构应要求将有关从事船员培训与评估的教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经历的管理纳入质量体系文件中。主管机构还应核查有关教员和评估人员资格和经历的管理要求是否在教学和评估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3.关于建立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R I/8)

按公约要求,应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对国家开展的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实施连续有效监控,还要建立内审、外审制度,以保障培训和发证等活动符合公约的要求。公约规定了质量标准体系应该覆盖的内容。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分为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体系。前者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后者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为规范这两个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实施及保持,我国海事主管机构发布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我国的院校都需要按照《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院校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经过主管机构开展的中间审核(或附加审查)、换证审核。

4.关于模拟器功能的要求(R I/12)

公约规定一些培训、评估项目需要在模拟器上完成,诸如船舶航行与定位、机舱操作等。为达到模拟器培训、评估的效果,公约规定了用于培训和评估的模拟器应达到的功能要求。公约还对模拟器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程序、评估程序、教员和评估人员的资格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5.关于第Ⅱ章至第Ⅶ章的船员任职要求

公约给出了驾驶员、轮机员、普通船员任职的具体要求,分别体现在第Ⅱ章至第Ⅵ章中。其中第Ⅱ章为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任职要求,第Ⅲ章为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的任职要求,第Ⅳ章为无线电人员(俗称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操作人员)的任职要求,第Ⅴ章为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客船等船上工作船员的特殊任职要求,第Ⅵ章为船员的基本安全、保安、应急、求生等职业要求(公约第Ⅶ章是关于选择性发证的安排,我国未实施该发证制度)。

按照公约规定,大部分船员的教育与培训课程需要由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我国为中国海事局)监管(公约用语为“认可”),其中包括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等高级船员培养的课程。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需经历的特殊培训课程也需由海事主管机构监管,同时船员职业安全培训中个别培训项目也需由海事主管机构监管。

表1 欧盟审核依据的公约条款及检查项目

三、对我国航海类院校履约的启示

关于课程认可,在本次检查中,欧盟审核人员发现我国海事主管机构对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专项培训实施了严格的审批监管制度,基本能够做到单次开班单次申请(一班一批)制度。对于航海类院校开展的教育活动,学校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构颁发的《海船船员考试大纲》、《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制订了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我国主管机构(交通运输部科教司)1999年根据1978年STCW 公约、1995年修正案和IMO 认可的相关示范培训课程制定了《高等职业航海类专业教学大纲指南》和《中等职业航海类专业教学大纲指南》,目前我国正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对该系列指南进行更新,该系列指南应是我国航海类院校制订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参照性文件,也应是我国海事主管机构审批监管院校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标准性文件。

关于示范课程(Model Course)的应用,欧盟审核人员强调示范课程是基于STCW 公约的规定开发而成的全球性标准,虽然它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但对各国海事主管机构认可院校开展的海员教育与培训计划及课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应在海事主管机构对院校的课程认可中得到应用。我国海事主管机构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推行示范课程在院校的教学与评估活动中的应用力度,IMO 示范课程在我国航海类院校逐渐发挥作用,但还应提升院校从事船员教育与培训人员对示范培训课程的认识,使示范课程真正能够成为制订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及编制教材的参考。

欧盟审核人员还指出,院校制订的模拟器训练方案应按照STCW 规则要求进行测试和评估,而测试和评估的标准应为STCW 规则A 部分的相关标准(A-I/12,para 7.7),同时院校还应明确测试和评估人员资格及规定对模拟器训练计划的测试和评估进行记录。审核人员还指出应确保对模拟器训练活动有控制流程,并对各个环节进行记录。院校需要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纳入模拟器训练控制流程及记录要求,在岗位指导书中明确模拟器训练方案制订、测试和评估制度,明确测试和评估标准及记录要求等。

在教学和评估方面,审核人员指出,航海类院校的教员、评估人员的资格及模拟器教员、评估人员的资格等都应有明确的标准,院校航海类师资培养管理控制措施和考核及评估标准等也应完善。同时,对于院校新加入航海类专业的师资人员,应制订针对性强的系统培养计划,使这些人在一定时期内能够胜任航海类教学和评估工作。

[1]IMO.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英对照) [M].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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