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

2013-03-22 13:33秦书生
关键词:公平正义机会公平

张 瑞, 秦书生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819)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15胡锦涛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视。胡锦涛同志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富有新时期、新阶段特点的公平正义思想。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我国公平正义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指导。

一、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尊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治、伦理等意识形态积极作用的基础上,为解决我国社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和任务而提出的。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民经济长期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经济总量持续上升,国家实力显著增强,但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定问题,尤其是对公平正义问题重视不够,表现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持续扩大,人们的经济收入呈两极分化的趋势,可以说社会物质财富在迅速增加,但发展的成果并未惠及到全体人民,这一点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同时,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而是逐渐扩大到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方面,要求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众多领域。面对这些新问题,绝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机器这类暴力工具强行维持秩序,也不能单纯依靠增加居民收入来敷衍人民的其他正当要求。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模式、体制机制设置、财政投入方式等均处于转型过程当中,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重大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在新时期的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中的难点。

鉴于当前整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唤日益强烈,不公正现象日益制约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国家也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的条件下,正视当下出现的各种不公正问题,并积极予以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胡锦涛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以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提出了科学的公平正义思想。

二、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将公平正义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强调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强调分配中的公平正义,主张外事交往中遵守公平正义。

1.权利公平的思想

权利公平的思想是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方面,具体是指每位社会成员在权利分享上面具有相同的主体资格,任何人的权利都不能受到不公正的剥夺或者限制,而且对待权利公平,国家负有依法保障的义务,国家要规范权力行使,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并要保证增进权利公平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

首先,保障权利公平需要上升到法治国家的高度。胡锦涛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7-28由于受到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众的“平等”的权利意识比较淡漠,而对“特权”意识却相对深刻一些,处理彼此间的关系主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传统模式,因此对权利的保障始终存在着范围窄、力度小等弱点,也与法律作为社会主要调整手段的时代要求相悖。对此,胡锦涛主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人民的各项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的高度,运用宪法和法律,发挥国家权威,保障人民权利的公平正义。而且,他还提出反对特权,主张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说,对于权利需要进行公平正义的划分,所有公民的权利公正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并且,一方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妨碍或者侵害他方权利为条件,每种权利的行使都要在法律的授予范围内才行,这样在每个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就避免了和他人权利之间发生冲突,保障了权利之间的和谐统一,让所有人的权利均受到了公平正义的保护。

其次,维护权利公平需要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胡锦涛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1]28-29在这里,胡锦涛同志深刻揭示了权利的公平正义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众所周知,公共权力貌似凌驾于民众权利之上,但在本质上来自于民众权利的赋予,两者存在一定反比例关系,国家权力越强势,那么人民的权利让渡的就越多,民众对权利的享有就要越单薄,民权在公权面前就要越退缩,由于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公平正义可由市民社会自发调整,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公平正义却需要制度建构予以规范。所以,胡锦涛提出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让制度对国家权力提供一个有效的制约,使得人民的权利与公共的权力之间有一个公平正义的衡量,进而对人民的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同时,胡锦涛还指出,要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的各项具体权利,让人民群众知晓事情的真相、积极参与公共事业管理、充分表达自己的内心诉求、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等等。通过扩大民众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可以有效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公平正义关系,摆脱传统权利过于弱势的局面,保障现代社会中权利为主的中心地位,让人民的公平正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落实得更充分、更具体。

再次,加强权利公平需要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模式。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1]15,“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1]28。可以说,实现权利公平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改善社会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因此,促进权利公平,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正处于转型期,在从一个事无巨细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政府转变,正由一个管制过死,逐渐向放权让利的方向发展。这个变化要求政府的行政权力要限定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就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而言,既不能抢占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也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在整个国家机关工作体系中,严格做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既不失职,也不越界,共同发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同时,就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而言,凡是可以由市场机制自由调节的,就需要在行政指导方面退让出去;凡是企业可以自我经营、自我决定的,政府就应当让渡相应的权力,完全由企业自主安排;凡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自我管理的,政府要尊重其决定,不能凭借公权力强行干预。通过这种政府工作模式的转变,使其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促进权利公平不能脱离我国实际发展水平。胡锦涛指出:“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胡锦涛同志在这里强调了权利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契合问题,具体而言,每个人的权利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最终指向人的自由解放,在这个不断前进的过程当中,既要满足人民的需要,也要适应客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人口多、底子薄,众多现实问题都在制约着我国人民权利的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因此,需要推动社会发展,不断扩大人民的公平正义的权利范围。同时,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2],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为重要的公平正义的权利。由于公平正义的权利种类繁多,而在根本上是受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制约,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无疑是最首要的权利,国家要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要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扩大人民权利的内涵和范围,既不能损害基本人权,也不能盲目规定各种空洞的过高的标准,因此,我国需要走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平正义的人民权利建设之路。

2.机会公平的思想

机会公平的思想是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机会公平,是指一个社会应当将发展的机会公正地赋予每位社会成员,使得每位公民在把握“机遇”这种稀缺的社会资源面前,条件等同、机会均等,而能否创造出良好的机会公平的条件,也是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性的重要体现。

首先,每位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胡锦涛指出:“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3]由此可见,胡锦涛强调了机会公平的重要性,可以说,不同的发展机会,对每个人实现自身发展尤其重要,不怕苦与累,就怕没机会,只有迅速把握各种机会,每个人才有更大的空间和条件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胡锦涛正是敏锐地察觉到机会的重要性,才深刻指出每位公民都要有成就自己事业、开发自己潜质的机会,因此通过机会开放与竞争,让渴求机会的主体能够有机会接触到公共资源,并为之努力奋斗,进而推动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机会观所反映的正是希望这个社会的结构是流动的,而不是僵死的,让每个人在争取机会和把握机会的过程中,挖掘自身潜力,优化社会资源,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其次,不同的经济主体拥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胡锦涛指出在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4]20。众所周知,我国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日起,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让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前,拥有平等的准入条件。实践证明,通过改革发展机会上的公平正义,解除了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我国经济实现财富涌流的繁荣局面。当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仍处于完善阶段,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到普通的融资贷款,很多中小企业在客观方面并没有大型国有企业具备的各种“便利”条件,这种机会不公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对此,完善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机会将是我国未来社会发展与改革的工作重点。

最后,国家的宏观调控要大力创造机会公平。胡锦涛指出:“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4]30可以说,胡锦涛将提供公平正义的机会作为新时期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国家力量,满足人民在公平正义机会上的大量需求,具体而言,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向发展民生方面倾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破除各种垄断行为,为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的发展机会创造积极条件。同时,胡锦涛还指出:“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注重解决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5]。可以说,胡锦涛深刻了解当前制约人民群众把握公平正义发展机会的现实问题,在众多的民生领域,譬如医疗、教育等本属于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但现实中有市场化、盈利化的不良势头,因其拖累,限制了人民群众争取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所以,胡锦涛以促进社会成员获取发展机会为主旨,提出在发展民生工程方面创造条件,缓解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压力,实现每个人在机会争取上的公平正义。

3.规则公平的思想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还包括规则公平,所谓规则公平,是指每位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之时,都要遵守公平的游戏规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规则公平、践踏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本身也要秉承正义的理念,平等对待规则内的所有的人。

首先,每位公民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胡锦涛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7可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重要政策,当前需要加强的是,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努力加强法律自身的“平等”性建设,也就是说要体现“立法平等”,要让法律制度本身更加显现出公平正义的特质。因为从理论上讲,如果立法本身不平等,即便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并且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贯彻执行一种有问题的法律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存在明文规定的歧视性条款,但在法治实践中总是遇到各种歧视性的“规则”,比如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甚至还有相貌歧视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的歧视,这种“恶法”横行的现象严重破坏了法律规则对公平正义的保证作用,亟需加强法治工作予以严肃纠正。

其次,所有党员在党规党纪面前一视同仁。胡锦涛指出:“严明党的纪律……,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1]55胡锦涛强调,要严格维护党章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章党纪的要求和规定,需要共产党员严格遵守,党组织中的任何人都无权违反,无论其官居何职、位有多重、权有多大,凡是违反党的纪律要求的,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纪律处分,尽管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共产党的党员在国家组织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不能成为党员拥有特权、践踏党的组织规则的资本,在党章党纪面前所有党员一视同仁,对于少数违法乱纪分子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允许其破坏党的组织活动,一定要强化党的组织规则的公平正义性。

最后,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的体制机制。胡锦涛指出:“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6]由此可见,胡锦涛同志高度重视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促进社会公平的问题。具体而言,在法律领域,需要加强公平正义的立法工作、保证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推行公平正义的执法活动、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在制度领域,要推进改革公平正义的政治制度、加强完善公平正义的经济制度、提升促进公平正义的文化制度;在政策领域,强化对政策公平正义性的考量,“通过理性权衡,寻找并选择最有效地实现正义要求的公共政策的方法”[7],把公平正义作为体现政策科学性和先进性的重要表征。总之,加强法律、制度与政策的体系建设,将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4.分配公平的思想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还体现在强调分配公平。所谓分配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应当公平正义地分配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和财富,社会发展也应当满足社会成员对分配公平的要求,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不断强化分配公平、贯彻落实分配正义。

首先,分配正义需要以社会快速发展为前提。胡锦涛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13由于“公平正义总是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公正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8],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旧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领导社会建设、推进公平正义,需要着力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因此,“发展”是党领导国家建设的第一要务,要通过社会发展,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增强物质文化的生产创造能力,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次,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要突出公平正义。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 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36众所周知,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方针,使得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导致我国已经由一个经济收入平均主义严重的国家变成一个收入差距明显的国家,这一点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初衷。我国的发展的确是以共同富裕为最终指向,但是不能意味着在促进发展的过程当中,对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问题置之不理。面对我国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需要重新调整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大对公平的调整力度,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提高广大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调节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整顿和治理各种灰色收入和违法所得,保障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发展步伐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最后,分配公平要求公共产品的供给均等化。胡锦涛指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9]当前,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在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比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支出占GDP比重偏低,这表明财政支出在社会各个领域投入并不均衡,很多应该用于发挥社会职能的资金,流向了营利性企业进行经营,虽然社会扩大再生产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但是本该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被挤占或者挪用,便违背了其公平正义性。同时,每位社会成员在分享公共服务方面也存在严重不均,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过高的福利待遇,而部分成员连基本的教育条件、医疗条件都没有保障,这无论是对人的发展,还是对社会的整体发展都是极度不公平的。所以,要强化公共财政向公共服务倾斜,保障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公平,是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建设的当务之急。

5.外交公平正义的思想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还体现在外交公平正义的思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展,既要保障国家主权利益,也要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对此,需要在外交舞台上遵守公平正义的理念。

首先,国际社会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交往关系。胡锦涛指出:“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1]47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世界格局朝向多极化方向发展,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旧存在,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也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事关全人类的未来发展方面,胡锦涛的外交公平正义思想,始终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与独立,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用一元的价值观在全世界强行推行,坚持每个民族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反对用一国的意志强加于人的霸权行径,同时,主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面对世界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加深,国际社会的任何一处动荡都会引发集体安全的恐慌,并且,现在人类所面临问题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已经超出一个国家的能力范围,需要各国联手合作,同舟共济,共同捍卫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政府坚持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和立场。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1]47新中国一直坚持的独立自主与和平外交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外交活动的重要准则,我国需要进一步“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并将这种原则以各种形式向世界展示”[10],努力发挥维护本国及世界公平正义的巨大作用。当然,中国在外交舞台上的公平正义,需要与自己的能力与立场相匹配,需要根据国际问题本身性质而定,既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也要提倡“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4]36,让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各种挑战”[4]36。

三、结 语

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还是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都强调人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占有机会、适用统一的社会规则、公平享受到财富分配以及不同国家之间要建立公平正义的关系等等。这些重要观点为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所继承,可以说,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公平正义问题的理论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在实践上,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平正义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以及外交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胡锦涛的公平正义思想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规律和要求,有利于解决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很多不和谐问题,消除各种有悖于公平正义要求和宗旨的不良现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指导,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2] 胡锦涛.一如既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推动人权事业发展[N].人民日报, 2008-12-12(1).

[3] 郑晓亮.胡锦涛的科学公平观有力诠释执政理念 [EB/OL].(2010-09-26)[2013-05-0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26/c_12607756.htm.

[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9.

[5] 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N].人民日报, 2010-09-17(1).

[6]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712.

[7] 李建华.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及其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 2009(1):64-69.

[8] 吴丽兵.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平正义价值共识的达成[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6(12):26-29.

[9] 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8:658.

[10] 夏文斌.走向公平正义之路——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48(4):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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