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元
(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 430205)
探索马克思自由观,有一条十分清晰且符合人类理性的线索:类本质——异化劳动——共同体。这体现了马克思自由观的基本进路及其内在的基本逻辑,因而也就成为打开马克思自由观的三把钥匙。应然、实然、必然,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体现了类本质、异化劳动、共同体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首先肯定了自由是人的本质,然后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异化劳动的存在而使自由成为统治者的特权,最后揭示了真实自由的美好理想和实现理想的现实路径。这条线索展示了通向马克思自由观和人类自由理想的正确路径。循着这条线索,马克思自由观的批判性、现实性、实践性、科学性和理想性的特点一一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马克思的词典中,人的本质是什么?自从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人们对这个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不得其解。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此多有讨论,也没有找到一个统一的答案。马克思有一个重要论断:“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1]167但遗憾的是,人们或是有意无意地“遗忘”了这个论断,或者是压根儿就不愿提起。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一是自由是资产阶级的圭臬,一提起自由,人们总是把它同资产阶级联系起来。二是认为这是青年马克思的观点,青年马克思是一个尚未摆脱黑格尔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其观点不能代表成熟马克思的思想。三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缺少自由的因子,从而对自由有一种本能的、天然的排斥心理。
“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这个论断蕴含着这样的一个意思:“自由是人的本质”的观点不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但马克思是同意这个观点的。大家知道,“自由是人的本质”是资产阶级哲学的主张,更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旗帜。毫无疑问,马克思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关于人的自由本质的基本精神。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但是,如果认为这是一种简单的继承,是照搬照抄,是嫁接,那就错了。马克思继承的是结论,但颠覆了基础和前提,创新了方法和路径。这种颠覆和创新主要体现在:其一,人不是抽象的、虚幻的、纯粹精神的人,而是处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中,受一定历史条件制约,从事实际活动的“现实的人”。其二,人的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的,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其三,人的自由不只是纯粹精神领域或道德领域内的事,而是指人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超拔出来,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其四,人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人的精神现象本身,而是整个精神存在亦即包括生命肉体在内的精神性存在物的类本质。马克思实现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超越,人的自由本质以一种本真形态或科学形态展现出来。超越意味着“同质性”和“异质性”的有机统一。
这里,类本质是理解马克思自由观的关键之一。所谓类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马克思认为,人的类存在物本性源于人把自身当作“自由的存在”,即人们相互间承认彼此的“自由”。马克思甚至认为,能不能自由地生活与做事,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或者说,不能自由地生活与做事,人就不是人,或违反了人的本质。因而,人之为人,就在于人的自由本性。“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1]233,人是“理性的存在物”[1]237-238。
那么,什么是人的自由呢?马克思指出:“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部的本质。”[2]189这是真正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彻底的人的自由观或人的本质观。也就是说,真正拥有自己、支配自己、成为自己主人的人,或者说足够自由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因此,自由作为人的类本质,在哲学意义上,是指人认识、利用、反制、解脱和超越各种限制与束缚的生存状态,或者说,自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挥与实现,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识与有效驾驭。也就是说,人的形成、活动及其发展,都是遵循其生命的内在原则的结果。这个内在原则就是自由。“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4]163这一思想,在《手稿》中已经成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的核心思想。
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自由是这个系统的灵魂。人的自由本质总是通过多种属性或形式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三个“著名”界定,都是人的自由本质的逻辑展开和体现。第一,“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正是人的自由的一种状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将其提升为自主活动。人们把“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等同于物质生产活动,是一种误读。理由有二:一是马克思说得很清楚,劳动“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不是其他。显然,手段既不是目的,更不是人的本质。二是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我们以前忽略了这个重要观点。的确,马克思经常把“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与物质生产活动即劳动等同起来,但要注意,马克思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表达这个意思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视角,但绝不是惟一的视角。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告诉我们,劳动既包括物质生产活动,也包括人们从事科学、政治、文学、艺术等活动。这对我们把握人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人的“类本质”和“类活动”之间的关系,仅从字面上看就一目了然。劳动只是人的本质的表现与确证,自由才是劳动的实质性内涵。第二,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一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制约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这是“现实的人”和“抽象的人”的本质区别,但不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点。从根本上说,自由是一个关系范畴。人始终存在于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人自身灵魂和肉体之间的关系是其三个基本的方面。这些关系既为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同时又限制与束缚着人的生存与发展。事实是,人的本性就是要冲破各种关系的束缚与限制而达到自由自觉的状态。第三,人的需要是人的一种“天然必然性”,也就是说,人一生下来就有需要,就像动物一生下来就有需要一样。当然,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和文化性,与动物的本能需要是根本不同的,但需要只是人的一种本性。本性不是本质。譬如,我们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个本性绝不是人的本质,而只是人的本质的一种外在表现。所以,需要的不断产生和不断满足,正是人的自由本质的实现与确证。
劳动和异化这两个范畴,分别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哲学家的理论贡献,但把两者有机地统一为异化劳动范畴,把它作为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并进而找到一条通往人的自由的道路,则是马克思对人类的伟大奉献。
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而且还把劳动、异化和人的本质第一次破天荒地联系了起来[2]191-193。说到这个联系,就得提起传统。在理解马克思时,传统有时就是一把打开宝库的钥匙。在这里,就要提到卢梭和黑格尔了。在卢梭和黑格尔那里,异化和人的自由本质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异化”既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又是人的自由的实现条件。马克思继承了这种传统,但又颠覆了这种传统。可以说,上面马克思的一大段话透露了马克思继承、颠覆和创新的核心秘密:在本质上,异化劳动是人的异化,是人的本质的异化,是人的自由的丧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这一核心秘密。
首先,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异化劳动的观点,彻底颠覆了卢梭、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人异化理论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所讲的劳动,是指处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的现实的人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形式。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构成了马克思异化理论的逻辑前提和现实基础。
其次,在马克思看来,异化的主体既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费尔巴哈的感性的、自然的人,而是现实的人。现实的人即拥有人的类本质并在一定生产关系中从事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一旦个人把自己体现类本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仅仅当作谋生的手段,别的个人不再把他作为他的存在对象时,人的类本质便与个人相脱离,从而使个人成为一个抽象的、非现实的人。因此,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现实的人及其自由与解放。
再次,在马克思看来,因为异化劳动的存在,资本主义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这从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四个基本规定的论述中可以找到答案。异化劳动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劳动产品同劳动者相异化。“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2]156“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因此,“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2]156-157。二是劳动行为同劳动者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对于工人来说却是一种外在的东西,是一种痛苦和耻辱。“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2]159三是类同人相异化。一方面,人是类存在物,自由的生产生活是人的类生活,但是,“异化劳动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另一方面,“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2]163。于是,人的类本质变成人的异化的本质,人变成了丧失类本质的人。四是人同人相异化。这个规定合乎逻辑地引申出了与工人及其劳动相对立的“另一个人”——资本家及其私有财产。“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雇主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2]100于是,马克思从异化劳动这一概念,得出了私有财产这一概念,从根本上揭示了私有财产的“秘密”:“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2]166并进而揭示了另一个更大的“秘密”:私有财产是人失去自由的最重要的根源。可以看出,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的核心就是:人是如何失去自由的。因此,可以把第三个规定看成是四个规定中最本质的规定,事实上也是。于是,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本质进行深刻的揭示:“人同他的类本质相异化这一命题,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2]164
最后,马克思揭示了实现人的真正自由的惟一道路:对异化劳动的克服。马克思对人的自由的追寻,从来不是空谈,而是立足于改变不合理的现实关系,实现人的解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劳动使人的本质力量和活动成为反对人的力量和活动,使人的自由本性成为与人相脱离的一个“骗人的表面现象”[4]114。一旦克服了劳动的异化性质,使劳动这个“劳动者的直接生活来源”同时也是他的个人存在的积极实现,人就会重新控制和支配自己的本质力量和活动,全面地占有人的类本质,人也会因此而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体、自然的主体和社会的主体,从而成为真正自由的人。马克思认为,消除异化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异化的发展。只有异化发展到极端,它才“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人的自由空间被压缩到了极限,人们才有铲除异化的要求。其二,革命阶级的形成。要使异化“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要有革命者。马克思指出:“有产者和无产者同是人的自我异化。”[5]44但这两个阶级的异化是不同的,有产者在异化中变得更加“有产”,变得更加强大,而无产者在异化中变得更“无产”,甚至沦为非人的境地。无产者不是在异化中灭亡,就是在消除异化中获得新生。因此,异化劳动既剥夺了人的自由,又为人的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其三,上面“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在马克思看来,异化劳动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客观地发生和存在,因此,它也必须是在这种经济结构本身所创造出客观的物质条件以后才能得到消除。只有随着生产力的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这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马克思称那种无视生产力必要发展的共产主义是“粗陋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彻底表现”。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消灭私有财产以及阶级、国家等,摆脱人的异化,摆脱“非人力量的统治”而使人成为自由的人。
其实,马克思并没有对共同体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恩格斯的一个论述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解读的路径:“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存在了。因此我们建议把‘国家’一词全部改成‘共同体’[Gemeinwesen],这是一个很好的古德文词,相当于法文的‘公社’。”[6]414这段话告诉我们:只要国家存在,自由便没有可能;国家就是共同体,但这个国家是打了引号的。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是真正的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只能是国家消亡后人们相互之间的自由联合。所以,把共同体看成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联合体亦即人的生存状态或条件是合适的。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是人实现自由的必要前提。个人是不能单独地实现其自由的,自由的理想只能在共同体中才能达成。尽管并不是所有的共同体都能给人提供自由的可能,但离开一定的共同体,连人的生存都是一个问题,那自由就更是遥不可及。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4]6
马克思认为,人们以何种方式结成共同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来决定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共同体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形态。马克思研究过三种共同体:部落共同体,虚幻共同体,真实共同体。这三种共同体与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基本上一致,都是历史逻辑的体现。正如在人的发展的“三个阶段”中,人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样,在不同的共同体中,人们有不同程度的自由。
1.部落共同体是人的自由的桎梏。部落共同体,或称之为原始共同体或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是指人们以血缘关系和自然关系为纽带而自然形成的联合体。“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4]123-124在这个共同体中,是没有人的自由的,即使有,也只能是一种初步的自由。人的不自由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在自然面前,人是不自由的。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在自然面前显得极为渺小,无法抗拒自然的力量,因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无法确立自由。于是,便有了其二,即人的依赖关系的广泛存在。一方面,个人对共同体的依附。只有依靠共同体的“联合力量”,才能抵御自然和其他共同体的侵害,从而保证自己及其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4]6另一方面,个人对自然血缘关系和政治权力的依附。“个人或者自然地或历史地扩大为家庭和氏族(以后是公社)的个人,直接地从自然界中再生产自己,或者他的生产活动和他对生产的参与依赖于劳动和产品的一定形式,而他和别人的关系也是这样决定的。”[4]51在自然血缘关系以及在后来历史地形成的政治性共同体中存在的统治服从关系中,人只能是一个个生命个体,还算不上作为人的个人。在政治性共同体中,阶级表现为等级,等级意味着限制,限制意味着自由的类本性与个人相分离。其三,前两个不自由必然会带来这样的一个总的后果:个人没有独立性,人的自主性被共同体所压制或扼杀,因而根本上谈不上个人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把原始共同体看成是个人自由的桎梏。
2.在虚幻的共同体中,只存在“形式上的自由”。所谓虚幻的共同体,也称之为阶级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是由于相互对立的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关系,“他们还处于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这种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此外,他们在竞争中又是相互敌对的。”[2]570“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536在这里,共同体只是国家的一种外在形式,隐藏在这个形式背后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因此,这不是一个真实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奴隶制、封建制共同体和资本主义共同体。这两个阶段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在阶级共同体中,人与人的关系都必然地表现为阶级关系,个人不可能超脱阶级而有独立的自由个性,人的独立性没有也不可能使他从阶级共同体中独立出来。当然,在阶级共同体内,个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仅仅是属于以隶属性为前提的个人自由,而对于阶级之外的个人来说,共同体则是新的桎梏。但是,这两个阶段的“虚幻性”是完全不同的:在前一个阶段,人的不自由源于没有也不可能摆脱一种纯粹“自然关系”的束缚;在后一个阶段,人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是“骗人的表面现象”。因此,马克思所讲的“虚幻的共同体”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
马克思指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4]52这句话有着丰富的内涵,它告诉我们:其一,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独立性。与原始共同体相比,人摆脱了对人、自然以及权力的依附,个人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各个个人自由地相互接触和交换。也就是说,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人有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其二,这种独立性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对货币和资本的依赖,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消失了,个人力量成为物的力量,个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物的关系,人的个性成为物的个性,于是,异化劳动使人成了资本和物的奴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独立性或个人自由,实质上是彼此关系上的漠不关心,因而只能是一种幻想和表面形式。“在资本主义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7]46其三,这个共同体给个人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毫无疑问,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服从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这种联系……是历史的产物。”[4]56一方面,机器这一生产力“将有利于解放了的劳动”,给个人自由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个人突破了狭隘的血缘和地域界限,产生出交往的普遍性并成为生产力普遍增长的真正的保证,从而为个人自由提供了两个基本前提。“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4]114马克思正是透过这种共同体的普遍性的“骗人的表面现象”,深刻指出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4]584
在此基础上,资本主义的自由本质便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须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在纯粹资本条件范围内的个人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4]179在这种条件下,个人自由和发展“不过是在有局限性的基础上,即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最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服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4]180-181“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2]757
3.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马克思认为,人的真正自由只存在于真正的共同体之中。真正的共同体即真实的共同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性的复归,是自由个性的真正实现,是人类理想的生活形态。“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571这个共同体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宣告的共产主义。“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53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人的自由发展或自由个性是这个共同体的根本特征或基本原则。或者说,马克思之所以把这个共同体看作是真正的共同体,就在于它能给自由个性提供广阔的然而又是真实的发展空间。
那么,真正的共同体之于人的自由本性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作出了共产主义作为“真正的解决”的结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18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它表明共产主义是人的类本质的真正实现。
首先,“个体”和“社会”之间矛盾的消除。马克思认为,个人作为类的一员在社会中生活,人的活动同时也就是社会的活动,体现人的类本质的活动。所以,马克思把自由个性作为这个共同体追求的最高目标。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2]188
其次,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占有人的本质。在真正共同体中,“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也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189也就是说,人从各种束缚和限制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真正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特别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使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对象的人化成为人的本质力量和个性自由的确证,每个人是自由的人。共产主义是人类和自然的联合,一种新的“人化自然”的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科学会和工业结合起来,只会有一种科学,即人作为自然和自然作为人的科学。“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187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们摆脱了各种自然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束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总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实现了高度的和谐。
再次,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一种“真正自由的劳动”。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这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提出的“真正的自由劳动”。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劳动”是指:“(1)劳动具有社会性;(2)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活动,这种人不是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之中。”[4]174
最后,英国学者伯尔基(R.N.Berki)认为:人的解放和自由,“它是人类的‘神性’在精神领域的自觉要求,是人独立于宇宙中的最终确认和证据。共产主义是实践的无神论,不是神的存在的抽象否定,而是在自然和社会中自由行动的实际体验,人类在劳动中自我创造的体验。”[8]173应该说,这个观点并没有偏离马克思多远,而这又恰恰是我们以前忽视或“漠视”的地方。其实,人们摆脱了各种限制和制约,首先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愉悦和慰藉。作为精神存在物,追求精神自由是其内在的必然性。同时,精神自由又是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中获得更多自由的重要推动力。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4.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1-112.
[8]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M].伍庆,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