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节能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

2013-03-11 05:30陈柳钦
创新 2013年1期
关键词:能源管理效益能源

陈柳钦

市场化节能新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

陈柳钦

19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商业新模式。节能减排是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进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相对于“控制、命令”型的政府主导的节能模式,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其独特的资源配置优势。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节能服务;节能服务业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19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以下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得到逐步推广和应用,出现了基于EMC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ESCo,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通过ESCo采用新的电能提升技术、能源合同机制及对电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来帮助用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在美国,ESCo已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每年约有10亿美元的业务。

EMC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ESCo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ESCo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ESCo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ESCo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ESCo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EMC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MC机制的载体是ESCo。ESCo是一种基于EMC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S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盈利和滚动发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图1 EMC运作模式

从ES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它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

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节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见图1)。

ES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能源审计。ES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第二,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S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S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S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第三,施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S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第四,节能项目融资。ES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S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S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S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S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第五,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S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SCo筹措。第六,施工、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由ES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S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第七,运行、保养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S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S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第八,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ES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S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第九,ES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S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ES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ESCo,它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到的机构有担保公司、银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保险公司等。

ES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性。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EM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三是多赢性。多赢性是EMC业务的一大特点,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四是风险性。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部分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基本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EMC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EMC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

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ESCo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SCo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ESCo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ESCo提供的设备。

EMC模式的引入,使得节能有机会变成一项创造财富的过程,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了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益。按照EMC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SCo的费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见图2)。

图2 EMC模式节能项目效益比较

EMC的节能效果不止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由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买卖结束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而EMC的节能服务正是要帮助企业发挥出节能设备的最佳效果。EMC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

EMC还可以成就一个行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EMC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产业禀赋使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之一。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由于具备高增值性的特点,它还可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带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研究等相关产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对节能服务行业的立业和发展提供支撑。EMC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化机制,与众多产业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带动这些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结合国内外EMC的实践,可以把EMC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也可以变化。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ESCo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ES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

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主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ESCo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5.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ESCo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分别是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ESCo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EMC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在能源用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EMC来实施。EMC是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重要举措。

EMC在中国起步较晚,作为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手段,其概念是在1996年才进入中国的。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引入EMC机制,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自此拉开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序幕。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向全国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和潜在的ESCo。2003年11月,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ESCo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指出:“要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我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指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出:“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在《“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指出:“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2006年8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7年6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7年1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指出:“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我国“十一五”期间运用EMC机制的ESCo由76家增加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1800亿元。《“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ESCo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实践表明,在我国引进和推广EMC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0年是EMC驶入快车道的一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EMC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2010年6月3日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ESCo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EMC,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6月5日,我国首个EMC投融资交易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投资领域的首个通道。这种交易模式允许ESCo对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这样,ESCo未来节能收益能提前变现而实现融资。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制定对ESCo实施EMC项目、用能单位采用EMC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EMC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国家密集发布鼓励EMC政策客观上促进了EMC的发展。政策发布之后,地方政府对推广EMC极为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其税收方面的优惠

政策将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具有完整节能服务产业链的企业将更加受益;另一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将大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ESCo备案名单,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ESCo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并符合条件的EMC项目,都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由此,节能服务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2011年,EMC推广首次被列为国家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首次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2011年5月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两部门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效交易、EMC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2011年6月26日,《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操作指南》正式发布。2012年6月底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更是把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工程列入八大重点工程。《“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15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得益于政策的推动和EMC模式自身的良好市场表现,EMC已成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一大利器。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依靠新能源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要积极推动EMC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使用,单个企业、个人使用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同时也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大,节能环保产业即将进入爆发期。通过EMC来整合各项节能技术的运用,将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节能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巨大,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必将得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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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展图]

F206

A

1673-8616(2013)01-0054-06

2012-11-10

陈柳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研究员(北京,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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