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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履职第一日,新华社北京分社、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30家媒体争先前来报道。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履职工作,提出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三个到位的要求,确保正式收案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上午8时30分,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陈晓玲律师到达三中院立案综合服务大厅,在取号机上拿到了立案“第1号”,她所代理的蒙牛乳业起诉天津一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成为了三中院受理的首起案件。从开始办理到缴费结束历时20分钟,顺畅、高效、便民的立案流程给当事人和媒体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受到了高度评价。
下一步,三中院将围绕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良好开局为起点,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共同开创三中院的美好明天。
文图/潘园园 刘晓蕾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辛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抢夺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辛雨于2012年11月期间,从他人手中购买淘汰的出租车1辆,并在北京市平谷区电视塔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及出租车营运证各1张,后租用他人车牌、行驶证进行非法运营。在非法运营该车辆期间,被告人张辛雨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多次在北京朝阳区四元桥、机场高速等地采用谎称借用乘客电话、谎称车辆出现故障或后备箱未关等理由,骗乘客下车后驾驶放有乘客财物的车辆逃离。
被告人张辛雨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文图/李轶凡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毕某诉被告索某、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毕某起诉至朝阳区法院,称其儿子儿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了被告索某、段某,毕某认为儿子儿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索某、段某不同意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称购房时毕某的儿子儿媳向他们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户口簿、身份证件,其在购房时是善意的,毕某儿子儿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毕某起诉完全是房价上涨所致。
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文图/李静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高某与女友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以要结婚为由要求高某给自己买东西、汇款。后高某联系不到女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女方因骗取高某65 000元诈骗事实予以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一审中,高某认为对方以欺诈形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赠与合同,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其赠与物品及现金。一审判决撤销高某对女方的现金10万余元及物品赠与,女方给予高某财产折价款40 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法庭上,双方律师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争论,一是赠与物品及现金的性质问题,二是针对女方提出的赠与撤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案件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合议,法庭将择期宣判。
日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开庭审理广受关注的“爷爷过失撞死孙子”一案。此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刘某、武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系原告刘某之父。刘某某系被告某公司铲车司机,2012年10月13日,刘某某驾驶铲车作业时将二原告之子碾轧,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刘某某驾驶铲车系职务行为且没有刹车,被告单位无相关安全措施,故被告应对二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辩称,刘某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与丁某签有沟门加工厂承包合同,由丁某承包被告有机化肥生产后,丁某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刘某某。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某应对二原告之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与被告无关。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祝兴栋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益肾乌发口服液”导致患者肝脏损害一案。
原告高书兴听信广播电台里推销的“益肾乌发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此药可以治疗各种脱发、白发,并且是国药准字号的正规产品。于是高书兴就订购了4个疗程的该产品。但25天后,原告出现脸色发黄、肠胃不适等症状,经就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被告石家庄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23 444.81元,并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还购药款共17 248元。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7 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09元。
文图/佟尧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某通信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通信公司诉称,2011年7月,其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向被告购买礼品电子卡并在被告网站购买商品。原告如约履行义务,按采购数额向被告结算款项。因购买的电子卡在2012年12月31日即将过期,原告主动向被告商议延期,遭被告拒绝。现原告某通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到期无法使用的电子卡现金957 666元;2. 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期内,原告、被告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期原告提出的延期要求和以原告自己名义兑换的要求都属于原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不属于原合同纠纷。本案出现电子卡到期未使用的情况,是原告怠于履行自己合同义务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秩序井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图/甘琳 舒锐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梁某诈骗案。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通过互联网搜索“在网上买飞机票被骗”等含有类似信息的帖子,从中学习诈骗的手法。后其又在网上找了一个专门做网页的人为其制作了一个订购机票的网页。2012年11月份,被害人姚某在网上搜索低价机票预订的内容时便发现了被告人发布的信息,后其通过电话跟被告人联系订票事宜,被告人梁某编造了一个低于正常价几百元的价格并告知被害人姚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之后,被告人梁某便要求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号及姓名,假装给对方登记,然后便告知被害人其需要的机票已经订好了,并让被害人将钱汇至被告人提供的账号。被害人姚某按指定账号汇款后被告知其买的是特价机票,需要到ATM机上去激活票务号码。姚某按被告人的电话指示到ATM机上进行操作,累计向对方汇款共计4万余元。后被告人梁某通知其同伙周某到银行将钱取出。被害人发现其账户上的钱没了,才意识到自己被骗的事实,后其报警。被告人梁某后被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撰稿人:吕鑫 李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