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应居安思危

2013-02-22 09:50李拉
产权导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李拉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我国信托业应居安思危

李拉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300201)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4季度信托公司数据显示,中国信托业连续4年超过50%以上的发展速度,而且已经超越了保险业的规模,跻身于仅次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这对信托业而言颇具历史意义。然而,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也使其隐含着不小的危机。另外,长期以来,信托业一直由银监会监管,也已不能适应信托业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

1 发展现状及成因

1.1 发展突飞猛进

近几年来中国股市低迷,2012年A股连创新低,据统计,年内不仅有总计126万户A股账户清仓,证券资金账户也锐减2500亿元。在此低迷的背景下,中国信托业异军突起。据统计,2009年以来,信托公司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连续4个年度保持了50%以上的同比增长率。2009年的2.02万亿元和2008年的1.22万亿元相比,增长65.57%;2010年为3.04万亿元,增长50.50%;2011年为4.81万亿元,增长58.25%;2012年达7.47万亿元,增长55.30%。期间,2010年首次超过公募基金的规模,2012年底,全行业65家信托公司利润总额再创历史新高,达到441.4亿元,与2011年底相比,增速高达47.84%,成为近10年来增速最快的金融行业。中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将是一个逐步“信托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公众将更多地使用信托手段理财,政府和机构将更多地利用信托服务,信托资产占GDP的比重将不断增加。

1.2 发展迅猛的原因

综合分析《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和有关资料,中国信托公司的持续高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较高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保持高增长,使得国民财富迅速积累,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迅速增加。而在众多理财产品中,较高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最受投资者青睐。

第二,综合经营的体制优势。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相比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最为广泛,投资体制和运营方式最为灵活。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比如,银行的理财业务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发并代销集合信托产品。

第三,持续的银行信贷规模管控环境下,信托公司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2008年四季度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银行开始大规模的信贷投放,但2009年四季度以来,国家开始逐步控制信贷规模增长。在偏紧的信贷融资环境下,企业能够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加之信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实业企业对信托融资的接受程度和实际需求都大大增加。

第四,房地产业的过快发展。近些年国家对房价虚高现象进行了宏观调控,当国家更多地在商业银行方面采取调控措施时,不少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业进行融资,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

第五,大量高素质人才加盟信托业。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建立了市场化运作、市场化激励机制,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人才“回流”信托业。信托公司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创新动力。

2 存在的隐忧及问题

2.1 兑付危机

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涨势凶猛,自2007年至今已增长了近20倍,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规模形成巨大反差。以2012年底信托管理资产规模7.47万亿元来计算,全国67家信托公司,粗略平均后每家信托公司承载的资产规模都达千亿元,但固定资产逾百亿元的信托公司屈指可数,如中融信托注册资本16亿元,受托资产约2000亿元;中信信托注册资本为12亿元,受托资产却已突破5000亿元;兴业信托固有资产总额为39.08亿元,截至9月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246.39亿元。这样的格局下,一旦爆发兑付问题,信托风险便难以抵御。

以房地产信托为例,2005年以来房地产信托规模重心不断上移,GDP增速则仍处于下行趋势,呈明显的逆周期特征。在逆周期时期,主流金融机构则出现群体性拒贷现象,房地产信托作为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之一,被动获得阶段性发展机会。目前房地产是信托投放主要领域之一,投资主要有债权、股权、夹层、特定资产收益权模式。房地产信托规模在经历前期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维持在较低水平,收益率也逐步回落跌破10%。2013年1月份以来,发行市场产品主力转换,基建信托发行规模锐减,房地产信托顺势蝉联首位。2月首周,中泰信托发行的“成都龙泉驿区同安街道生态移民项目3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房地产信托,规模6亿元,占到了当周总发行规模的60%。据有关部门测算,2013年房地产信托兑付规模将达2847.9亿元,仅二季度就达1247.6亿元,兑付压力较大。如果房地产信托在重压之下打破刚性兑付,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场令人胆寒的投资教训。

2.2 缺乏监管

我国自确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均相应设立各自的专门监管机构,但长期以来,信托业一直由银监会监管。这种监管机构的设置已无法适应目前信托业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也直接影响信托监管水平。

2.3 风险披露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入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比如中诚信托2011年2月1日成立的“诚至金开1号”旗下多个煤矿产权不明晰,实际控制人在当地经营民间借贷长达数年;又如吉林信托2010年9月29日发行的雅盈堂艺术品收益权信托计划,实际控制人用艺术品质押融资投向房地产意图明显,且其提供的艺术品多是高价拍得,本身有炒作的嫌疑,风险较大;再如松花江78号南山建材项目,融资资料虚假,这是本应在资料审核阶段就被发现的。

3 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3.1 适度调控结构与速度

目前,我国信托业中房地产行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国家调控房地产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应该与之相适应地将房地产信托比重适度压缩,转向国家所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兴服务业等方面,以避免大的风险爆发。

3.2 推进“买者自负”原则

在过去几年里,集合信托产品不但在融资利率上突出,平均预期收益率达10%左右,远高于同期限的银行信贷、债券和理财产品利率,而且还莫名其妙地挂上了“刚性兑付”的金字招牌,并被绝大多数投资者理解为“高息存款”。刚性兑付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明令,也不是信托公司的法律义务,更多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如果房地产信托在重压之下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但这对信托行业而言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毕竟高收益低风险是反常状态。中国的信托业需要打破现有格局,实行“买者自负”的原则。

3.3 建立信托监管

目前,信托公司已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众多领域,却没有统一的独立监管机制。该机制应由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与统一监管相关的联席会议,来研究、协调、解决监管问题。要保证信托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基于“一法两规”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即对信托业务品种的监管、对业务规模的监管、对信托业务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监管、对信托业务文件的监管、对信托业务推介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管、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监管等。

3.4 构建信息披露机制

构建信息披露机制首先要确保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应当包括披露的内容、程序、审核结果、责任人以及监督方式等内容。其次要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一法两规”以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增加透明度,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重点防范信息披露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建立信息披露责任机制,明确披露者对信息披露后果承担相关责任以及责任期限。以此来建立一套包括信托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及信托关系人利益在内的信托监管组织框架体系,进而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

3.5 先行先试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信托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即信托业负债比重较大。一方面为了有效推进信托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兑付危机,建议在信托业中有序推进资产证券化,即将一些信托公司中的产品按照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将之适度证券化处理,以改善我国信托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现金流,提高信托业的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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