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如峰
(广昌县甘竹畜牧兽医站,江西 抚州 344900)
2012年5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广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在甘竹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一辆小型三轮农用车装来的生猪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货主谢某三轮农用车上装了2头生猪(每头大约115kg)。
驻场检疫员立即禁止车上的生猪下车,并把载猪车开进隔离场做详细检查。首先对车主和货主分别进行调查,经查验检疫证明时,货主提供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是6头生猪,而货主三轮农用车上装的2头生猪,属证物不符。其次对生猪进行检查。生猪体表症状:体温升高41.5℃;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后躯无力、不能站立,共济失调;判鉴猪患“猪一类传染病”。10日4时15 分死亡1头猪。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即按规定程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同时进行调查询问。货主谢某交代,猪是本地一农户自养的两头生猪前几天发病经治疗未见好转,按每千克体重8元价格购买,共238kg,总计人民币1 880元。此次出示的出县境检疫证是货主下一车小四轮车装的猪检疫证明。
立案记录:现场调查笔录一份,车主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材料证明一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当事谢某明知猪有病还将其购买并冒用其他猪的检疫证明,此行为已违反《动物防疫法》第25条及《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27 条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经营染疫的、病死不明的生猪处罚决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谢某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进行合议后,即向当事人发出《现场处罚告知书》,决定对车上两头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谢某在告知书上签名表示接受处理不申辩。
当事人谢某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即于10日晚上7时,租挖掘机按标准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晚10时许深埋处理完成后全面消毒,本案结案。
5.1 谢某明知是病猪而进行购买有意违法,后冒用其他生猪的检疫证明有意违规,这是双重违法违规。本案认定谢某适应《动物防疫法》第25 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为经营染疫、病死生猪案。
5.2 对于冒用检疫证明的查处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作依据参考。所以,对经营者有意违法的行为只能按《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相应的经济处罚,不能起到严厉打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