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 新乡 453003)
李 丹 女,1972年生。研究方向:图书馆基础理论。
截至2012年3月,全球在OpenDOAR注册的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已达2730个。资源类型的多样性和数量的丰盈性是决定IR质量的关键因素。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IR都面临着资源不足的挑战。Ware M.B.曾对世界上有代表性的IR网站作过调查,每个IR的平均资源数目仅有1256条[1]。我国在OpenDOAR注册的32个IR中,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知识积累平台收录的资源最多,为2.7万条,但只有7个IR拥有的资源数超过1万条[2]。通常认为,作者是IR建设的真正核心,只有通过作者的贡献才能增加IR的资源[3]。但是,作者向IR自存储其资源的行为又受到期刊版权政策的制约。据我国学者2009年的统计,国内允许作者自存档的期刊只占14%,国外这一比例为42.5%[4]。可以认为,IR资源的贫乏与期刊版权政策对作者自存储行为的限制不无关系。开展IR资源建设,就必须推动期刊版权政策朝着有利于拓展作者权利的方向转变。
“预印本”是指以数字介质为载体存在的尚未正式发表出版的文献。虽然有相当部分的期刊社出版商允许作者将其作品在通过期刊正式发表前已经完成的评审前或者评审后的预印本自行向IR缴存,但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出版商不同意作者将预印本向IR提交,已经提交的预印本被要求在作品正式出版后立即从IR中删除[5]。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基于保障期刊对文章的“首发权”;二是弱化和防止存储预印本对期刊市场价值的负面效应。不支持作者向IR自存储其预印本的期刊版权政策大都受到了“英杰芬格规则”(Ingelfinger)的影响。“英杰芬格规则”于1969年由《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主编弗朗茨·英杰芬格(Franz J.Ingelfinger)提出,曾得到学术出版界广泛认可,认为其价值在于维护刊物的新闻特质、确保刊物的学术质量、防止重复发表[6]。由于网络已经成为作品发表传播的新途径,因此出版商对作者向IR提供其拟发表作品的预印本持否定态度就在情理之中。据2008年Open-DOAR提供的资料显示,不同意作者在IR中存在预印本的期刊达88%[7]。
“后印本”是指经同行评议已经正式出版发表的作品电子版本。期刊传统的版权政策大都不允许作者在IR中存储其作品的后印本,而从法律上讲,作者往往也没有自行将其作品的后印本存储于IR中的权利。因为,国际出版界的通常做法是作品在发表前,作者就将其作品的版权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了出版商,此后若作者再就该作品主张权利必须征得出版商的同意。2002年,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的RoMEO项目对80份期刊版权政策进行了研究,其中72份(占90%)要求作者转让版权。我国一项针对82份期刊版权政策的研究表明,74份(占90%)要求作者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版权[4]。作者向出版商转让版权,一是出于无知。比如Alma Swan的研究显示,只有10%的作者了解期刊的版权政策,22%的作者甚至对作品的版权一无所知[8]。二是出于无奈。因为许多出版商规定,若作者不接受其拟定的版权政策,则论文不予发表,甚至无法进入同行评议程序。据2010年RoMEO提供的对717家期刊研究的数据,不允许作者向IR提供后印本的比例为75%[9]。
随着开放存取理念的深入和开放存取运动的蓬勃发展,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促进下,许多期刊的版权政策出现了悄然变化,向着有利于IR资源建设的方向迁移。比如,2004年6月,Springer发表了“Open Choice”政策,允许作者将其作品的后印本储存在本单位的IR中。2005年1月起,Nature出版集团将网络传播权授予基金会和作者所在机构,条件是有6个月的“延时”并且只能发布作者的版本[10]。2011年2月,美国两名议员提出Research Works Act(RWA),试图禁止NIH提出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并得到著名出版集团Elsevier的支持。为了制止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扼杀,社会各界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反对浪潮,迫使Elsevier撤销对RWA的支持,而RWA的两个提案人也明确宣布不再推进这个法案[11]。目前,不仅支持作者自存储(包括自存储预印本和后印本)的出版商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加入到了开放存取的行列。比如,Spring有70多种期刊、Hindawi出版的300多种期刊采用了开放存取出版模式。
国外期刊版权政策调整呈现出多思路、多样性特征。比如,BMJ出版公司的期刊从2000年起已经不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强调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或者其雇主,但要求授予BMJ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使用许可权。有的期刊虽然仍然要求作者转让版权,但目的已非出于垄断版权,而是基于限制一稿多投、保证期刊质量以及限制随意和无限制上网的考虑,同时保障作者的权利。比如,Elsevier出版公司的The Lancet虽要求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但说明作者保留部分版权,强调作者与期刊社的共同利益[12]。许多期刊在版权政策中还专门就作者向IR自存储其资源的问题作出规定。比如,Spring出版的2000多种期刊要求作者转让版权,但是允许作者存储预印本和最终手稿[13]。
为了使作者能全面、及时地了解不同期刊的版权政策,以决定授权策略,同时为了有利于各出版商交流版权管理经验,有关组织对期刊版权政策进行了整理汇编,形成了“版权政策指引工具”,使不同期刊的版权政策在同一个平台上可视化。比如,RoMEBET用绿色表示期刊允许存储预印本和后印本,用蓝色表示期刊允许存储后印本但不允许存储预印本,用黄色表示期刊允许存储预印本但不允许存储后印本,用白色表示期刊不允许存储任何版本。日本学会在SCPJ(Society Copyright Policies in Japan)中用5种颜色分别代表“评审前、后都允许公开”、“允许公开评审后的论文”、“允许公开评审前的论文”、“不允许公开”和“未定方针或者未回答”。SCPJ收录分析了日本国内2000多个学会期刊的版权政策,被认为是在国家层面最完整的期刊版权政策指南。
期刊的发展必须为政府留下政策干预的余地,政府应当在期刊价格、版权归属、版权转让等问题上充当决策者,以保障国家发展对各种学术信息的需求和共享[14]。实践证明,政府在推动期刊版权政策重构、促进IR资源建设方面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比如,2006年,印度政府提出“国家开放存取最优政策”,包括科技部、科学与工业研究局、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印度科学院等机构支持作者向IR的自存储行为,并希望政府在政策方面予以扶助。又比如,2007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CURES法案,要求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的后印本必须在发表后12个月内存储到国家医学图书馆的IR中供用户免费获取。该强制存档政策很强硬,可保证自存储率达到100%,为国际开放存取运动作出了政策示范[6]。
自存储可以提高研究资助机构(主要是基金会)的知名度,彰显其工作绩效。因此,国际上许多基金会已经把是否允许作者自存档作为决定是否向作者、出版商提供经费支持的先决条件。比如,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要求作者将受到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缴存在指定的IR中。澳大利亚国家健康与研究理事会(NHMRC)则要求其提供资助产生的论文(指同行评议的定稿)在发表后的一年内呈缴到指定的IR存储。据统计,目前在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比利时、奥地利等国家有30多个基金会都制定实施了强制性的开放存取政策,有力地推动了IR资源建设[15]。
机构是IR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要积极维护自身和本机构作者的权益,保证IR资源建设得到可持续发展。其一,制定机构IR政策。比如,法国的Jean Nicod研究院在其Eprint Archives政策中规定,所有成员都必须将自己成果的预印本和后印本保存在本研究院的IR中[16]。又比如,2008年,来自46个国家的800所大学组成的欧洲大学协会(EUA)发出倡议,呼吁建立欧洲大学IR,实现欧洲大学研究成果的立即存档[15]。其二,实现出版商谈判,合作解决IR资源的自存储问题。比如,2009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与Spring出版集团的合作计划“UC’s Spring Pilot Program”中规定,该校成员在Spring放弃期刊发表的论文可以自存储在学校的IR中开放获取。
作者是IR资源的原始创造者,其对版权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决定着IR资源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作者要积极学习和掌握版权知识,不断摸索和积累与出版商打交道的经验。同时,可以组建作者联盟,以集团力量促使出版商改善其版权政策。在向期刊社授予版权的问题上,作者可以参照相关的权利范本。比如,在日本JISC-SURF“合伙人版权”计划中,确认了署名许可、独占许可、再使用和改变论文形式的权利和作者保有权利等4种不同的权利安排,供作者选择。英国莱斯特大学为作者提供的签署版权协议的指引中建议:作者与出版商就评审前文本订立明确清晰的协议;作者保留对其论文预印本和后印本的存档权;作者保留在全球范围内出于演讲和再出版目的而整体或者部分使用其论文各种版本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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