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加拿大特派记者 李学江有媒体爆料,加拿大公司最近在乍得和利比亚等地通过海外贿赂行为获取利润丰厚的合同。有鉴于此,加拿大政府5日向加拿大联邦参议院提交对“外国官员腐败法案”的修正案,旨在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向外国官员行贿的惩罚力度。为履行经合组织“在国际交易中同向外国官员行贿作斗争公约”中规定的义务,加拿大于1998年通过“外国官员腐败法案”。据加拿大《温哥华太阳报》6日报道,根据国际反腐形势的发展,加拿大政府现对该法案做出几点修改,以严惩海外行贿行为。一是将司法管辖惩处范围扩大,即不论加拿大企业还是个人,在境外任何国家和地区行贿,都将受到起诉。二,对便利化付款不再做例外开恩。根据现行法律,只要是在该外国官员职责权限之内,加企业为加快公务办理速度而支付的金额原不视作行贿。在法案修改后,此举将同样被视为行贿。三,将给予加拿大皇家骑警对加公司海外行贿活动以排他性调查起诉权。四,对“生意”下定义时,取消其前面“为赢利的(生意)”这一定语,即不论双方交易是否以赢利为目的,贿赂就是贿赂。五,增加惩罚力度:将对行贿者的最高刑罚从现在的5年监禁提至最高14年;同时对其罚金也不再设上限。当前,有3家加拿大企业已被判定犯有对外国官员行贿罪。其中格里菲斯国际能源公司为在乍得取得两处独家开采权,曾向乍得政府支付4000万加元(现与美元等值)后,又向乍得官员个人行贿200万加元。现加拿大政府对这家公司开出1035万加元罚金。另一家尼科资源公司位于孟加拉国的子公司曾向孟加拉国一位部长提供一辆价值20万加元的汽车供其私用,并为其支付到纽约和芝加哥探亲的旅费,总值约5000加元。加政府对这家公司罚款950万加元,并将其置于为期3年的法庭监察之下,以监督其审计工作;同时加拿大贸易专员也暂停对其提供外经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