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江
2008年,某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村耕地上大量倾倒从污水处理厂拉出来的淤泥,导致耕地无法耕种。国土局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了正在倾倒淤泥的肇事者熊某。熊某称其承包了附近污水处理厂的清淤工程,没有地方堆放,所以将淤泥倒在耕地上,熊某称这些淤泥风干后将变成有机肥料,自己还要把这些淤泥用车辆推开,增加地力。经国土局现场踏勘发现,淤泥覆盖层较厚,近期无法耕种。该案发生后,如何查处熊某的行为,国土局内部意见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可以给予处罚的情形,故查处王某破坏耕地的行为合法有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倾倒淤泥是否会导致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较难认定,因此对熊某的行为较难处罚。
笔者认为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第七十五条,比适用第七十四条更能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因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可能面临的行政诉讼风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各种破坏耕地行为的严厉查处,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耕地种植条件不丧失。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在第七十四条列举的各种破坏耕地的情形中未包括倾倒、堆放废弃物,但是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这一条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情形的处理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本案中熊某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大量淤泥,造成耕地无法耕种,属于压占造成土地破坏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处理可先由县国土局向熊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熊某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若熊某拒绝承担,可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这样更能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也避免了因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充分而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