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涛 朱松丽
(1.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北京 100038;2.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 10010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国际权力分配逐渐趋向平衡、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体系处于深刻的变化和转型过程中,已经进行20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也进入了转折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之间的对抗替代了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抗,气候变化由单纯的科学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和发展问题,谈判进展缓慢。目前巴厘路线图谈判已经结束,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的竞争,淡化历史责任转嫁自身减排责任,继续维持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因此,下一阶段的谈判将对我国的发展空间形成重大影响,我国必须从战略上高度重视。通过对过去20年谈判路径的回顾分析、审慎跟踪和研判国际气候制度发展走向,提出我国应有效介入到未来全球气候治理体制的建设当中,提高我国的议程设置能力、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是我国参与全球事务的重要工作。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来国际气候谈判形成了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为代表的成果,这个阶段见证了不同缔约方力量的消长、谈判集团的“碎片化”和国际减排机制的“退化”。2012年底达成的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以下简称德班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希望“拨乱反正”,使气候变化谈判回归到应有的轨迹上。
议定书落实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规定附件I缔约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种温室气体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诺期内必须比1990年降低至少5%。议定书还参考了各国的不同能力和国情差异,为附件I名单中的不同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设置了有差别的减排承诺,以整体实现上述5%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议定书下不需承担此类强制性的减排目标,但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以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别的合作减排。议定书标志着在公约框架下正式形成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订总量控制目标,之后在附件I缔约方进行分解)、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上,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出现分化: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担减排目标。这一分化对后续谈判的影响越来越严重,直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整体谈判实力。随着谈判的不断进展和关注角度、立场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小集团”越来越多,2012年达到14个之多;两个传统阵营之外更出现了“环境整体性”和“卡塔赫纳”两个“跨阵营”集团,谈判集团呈现“碎片化”趋势。
进入21世纪之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和排放开始快速上升,不满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极力转嫁责任开始呼吁新的减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会议(COP13)上通过的巴厘路线图是20年谈判的一个转折点。整体上,巴厘路线图延续了公约和议定书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响应IPCC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动起来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呼吁,也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有区别的义务性质和履约方式定下了总体基调。但是,巴厘路线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MRV)的适当国家行动(NAMAs)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非附件I国家的履约义务开始增加。
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哥本哈根协议不仅首次在公约文件中认可了2℃度全球目标,更隐晦地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减排机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减排/减缓目标,但对发达国家实施类似于议定书下的“三可”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这种新的“自下而上的减排保证”(pledge)+“统一核查机制”(review)的全球减排机制逐渐显现,原有的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减排机制受到很大挑战并开始动摇。随后的《坎昆协议》将《哥本哈根协议》内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认了2℃全球目标,2012-2020年间的减排安排框架基本尘埃落定。
2011年公约大会通过德班平台,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大会结束了历时五年的“巴厘路线图”谈判,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结束谈判,德班平台工作计划发布。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在多哈实现了平稳过渡。从2013年起国际气候谈判将转入到以“德班平台”为主的“一轨谈判”,目标是到2015年底形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protocol,法律约束力强)”、“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约束力未知但应该弱于前者)”或“经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约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实施[1],气候变化谈判由此进入转折期。
为构建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将温升幅度控制在2℃之内,在过去20年谈判经验基础上,随着研究和谈判的进展,不同的设想纷纷出现。总体而言,这些构想可以大体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以及两类之间的某种过渡形式。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来涵盖一系列不同的国际气候政策构想。从理论上讲,严格的“自上而下”机制应包含很强的全球协调性、得到普遍认可和追求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和时间进程表、共同遵守的规则机制(如市场机制)、严格的进度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遵约机制;“自下而上”机制则相反,没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协调(或者所谓的协调仅局限在少数国家),各国自行安排相关行动,进展情况由国内核查制度来确定而不接受国际核查,也没有国际遵约机制约束[2-3]。总体而言,《京都议定书》是“自上而下”机制的代表(虽然它的覆盖面一直备受争议),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协议》所确定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是一种近似的“自下而上”机制。
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一定时间段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体减排目标和国别减排责任,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介入降低减排成本。此外,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制定了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应的遵约机制[4]。
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主张各国自主提出减缓目标和行动,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机制,无国际遵约机制。至于所达成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美国强调“对称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发达国家之外的国家都应该接受相同的约束力[5]。此外,美国一直努力将气候变化纳入公约外多边机制对话之中,并倡导建立了“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MEF)”、八国集团(G8)、20国集团(G2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等国际集团和组织也纷纷涉及气候变化议题,通过集团共同立场或国际组织决议对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机制形成影响[6]。通过这些公约外机制发挥影响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机制的重要内容。
2013年4月德班平台第二次会议之前,各缔约方应主席要求就谈判内容提交提案。根据这些提案,主要缔约方对“2015年协议”的立场如下:
欧盟:以气候变化进程引领者自居的欧盟一直倡导建立覆盖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统一减排框架”[7],并将其作为接受议定书二期的首要条件[8]。德班平台达成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下,以欧盟为主的部分发达国家接受了议定书二期,使议定书在法律上延续下去。2013年3月以来,欧盟开始就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在欧盟提案中[9],欧盟重申2015年达成的协议成果应该是一个覆盖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同时,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联盟、独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联盟(AILAC)等众多集团与欧盟一样,支持制定新的议定书,甚至强调其在覆盖范围、减排强度、实施力度上均要超过《京都议定书》。此外,欧盟也认可各缔约方的减排承诺应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确定,有所区别的“光谱式”(spectrum)多元化国家减排承诺是可以考虑的。
美国:一如既往,美国反对“自上而下”的减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谱式”多元化国家减排许诺结构,同时,美国提出了“轴辐式协议(从中心向外辐射状,hubspokes)”概念[10],即构建一个所有缔约方参与的、相对恒定的、包括关键设计要素的“轴协议”(hub agreement),围绕这一作为核心的“轴协议”,就细节问题达成一系列具体、可实施、不一定所有缔约方参与、便于修改的“辐决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构成一揽子协议体系。“轴决定”强调国内的地区、企业、NGO等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减排合作,并高度重视公约外多边机制的作用。“辐决定”游历于公约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缔约方参与,也不需要遵守公约原则,其参与行为体可以是主权国家之外的行为主体,实施内容也可以和现有的各种公约外机制紧密结合。
因此,未来减排机制的设计方面,欧美之间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欧盟以达到2℃温控目标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减排任务,强调全经济范围和全体国家的参与,希望通过强有力的体制约束达到目标。而美国则提出减缓需要加强现实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温控目标仅能作为参考而不具有强制力,减缓仍应建立在各国自愿性贡献上。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成为下阶段谈判的主线之一。然而,这种分歧并不影响欧美在针对发展中国家时的“联合一致”,如强调全体缔约方、不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法”等,矛头直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排放大国。此外,澳大利亚提出了具有三层结构的新协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辅以各种有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性条款和制度,并将国家时间表作为附录,该方案在某种意义上结合了欧美的主要观点,有可能弥补欧美之间的分歧,值得进一步关注。同时,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LMDC)也在众多问题上保持了相对一致,正在成为气候谈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必须由全球行动来解决。已有科学认知告诉我们全球长期浓度目标越低,越要求更快的减排速度和更广泛的参与,而且越早行动相应的减排代价就越低[11]。尽管尚存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温升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ppmCO2当量上下,相应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并持续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机制远远不能保证此目标的实现。议定书二期所覆盖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缔约方排放量的35%(全球总量的14%),锁定的减限排承诺相比1990年降低18% -19%,远远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缔约方到2020年整体减排25% -40%的目标;即使考虑其它附件1缔约方和非附件I缔约方的自主减缓目标和行动,到2020年,距离实现2℃目标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亿t CO2当量[12]。这种趋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扭转,全球升温将超过4℃[13],人类可能面临不能承受的灾难性后果。如果我们认真对待2℃共识,那么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机制才能为所有国家提供足够的互信并激励尽早开展实质性减排活动。
实际上“自上而下”机制(京都议定书)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视的减排成效,引领了世界低碳发展潮流。首先,议定书激励、加速了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低碳产业和市场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新能源技术成为经济危机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新领域。欧盟2009年通过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确定了强制国别目标;议定书所确定的灵活机制为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同样在议定书下承诺减限排目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权交易、碳税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第二,议定书促进了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CDM项目超过7 000个,签发的经核证的排放量(CERs)近13.6亿t CO2当量。欧盟成员国投资了超过50%的CDM项目,日本投资的项目个数超过10%。一些CDM项目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农村脱贫、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第三,大多数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国内整体排放都出现了明显下降,完成京都目标没有悬念。以欧盟为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渗入欧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过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国家的低碳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其他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参加灵活机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标,而从来没有批准议定书的美国和退出议定书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别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除关于德班谈判成果框架、原则和减缓这一系列焦点问题外,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的重大关切,是共区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目前谈判的关键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将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统一归为实施手段,以此形式与减缓、适应等问题并列,其旨在把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作为一般性实施手段,而弱化其作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要支持承诺的实质。同时,发达国家强调私营部门在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将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义务转化成市场化行为,从而使发达国家免于承担其责任义务。在2013年4月的波恩会议上,几乎所有缔约方都不否认适应是“2015年协议”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家认为适应行动应在现有适应机制基础上继续加强,继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与危害问题在多哈会议突然升温以后,这一议题依然是波恩会议的重点之一,这一问题对推动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的长期资金承诺依然没有见到任何具体计划,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OECD国家用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额呈现下降趋势[14],绿色气候基金依然面临无米之炊。德班会议初步建立了以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为基础的技术机制,在多哈会议上技术机制谈判模糊触及知识产权问题,部分发展中国家表示满意。波恩会议尚未就德班平台下的技术转让进行进一步谈判,但可以想象随着新技术机制在2013年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发展中国家对该问题的谈判诉求仍将长期存在,发达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也很难妥协。
在公约谈判进行的20年中,中国的经济总量增长到世界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国CO2排放占全球28.6%,已经超过欧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国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过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发达国家。随着这种结构性力量的增强,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特别是气候公约谈判中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6]。
在公约谈判中,中美欧仍是决定未来谈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联手都会对谈判格局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对2015年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欧美之间的分歧越来越明显:欧盟虽然暂时同意从“自下而上”的“自主许诺+审评”模式入手,逐渐按照一定的标准提高各国减排力度,但其实际上追逐的仍是通过公约体制最终实现“自上而下”全球统一行动机制,这与美国的“去中心化”或“虚中心化”的松散机制立场仍有本质性不同。中国虽然还没有很明确地表示立场,但在避免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对国家发展造成硬性约束这一点看,中美态度比较接近,这也成为奥巴马政府推崇气候领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中美签署《中美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认识到“气候变化危害和全球应对努力的不足”,中美两国应“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包括大规模的合作行动”,并承诺将在2013年建立气候变化工作组。美国在中国外交战略中始终居于首要位置,将气候变化纳入中美整体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义的。但是由于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团结不仅在气候变化领域,在整个中国的外交战略上同样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世界低碳发展趋势看,欧盟倡导“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议定书模式扩大化)也值得中国认真思考。
中国还没有将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大背景和全球经济技术发展大趋势密切联系起来。全社会对低碳发展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共识不够,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和道路没有透彻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这个概念远远没有纳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地方打着“低碳”的旗号,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外促内应成为推动我国发展模式转型的巨大动力[17]。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美丽中国”,还应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引导下逐步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与大国地位和形象相称的贡献。
从20年来国际气候谈判的路径和轨迹分析可以看出,气候变化谈判是一个复杂、多边和持续的政府间互动过程,既涉及到控制竞争更涉及到协调合作。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保证全球长期目标实现,但是各国对排放容量的竞争也在同步发展,竞争中合作贯穿气候谈判始终。整个过程见证了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东升西降”的走势,不同阵营之间和内部的差异性和交互性增多,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发达国家极力逃避历史责任,发展中大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体量”和地位逐步发展变化,所承担的责任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总体上看,由于种种原因公约下气候变化谈判的进展缓慢表现不尽人意,使公众对公约机制产生一定怀疑[18],“自下而上”的松散机制开始受到重视,弱化和偏离公约的趋势逐步显现,这对解决气候变化这样的复杂问题和全球长期目标的实现弊大于利。计划于2015年达成的关于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新安排应该汲取前20年谈判的经验教训,坚持公约原则和框架,明确方向,形成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新机制。
从理论上看,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外乎“技术解”和“契约解”两条道路[19]。前者只要求进行自然科学技术改变,人类价值或道德理念的方式改变可以是微不足道甚至无需提及的;后者则呼吁道德的限制作用以及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相互同意的相互强制”。从20年公约谈判的进程来看,虽然议定书强调了“契约解”的重要性并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但不容否认国际社会的答案始终在“技术解”和“契约解”之间游弋,并偏向技术解。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市场驱动型社会,单纯倚仗技术进步和市场力量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进程。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公共问题,是属于全人类的问题,只有达成“契约解”,即形成一系列共同遵守并执行的法律制度,“技术解”才会真正发挥作用。中国应该站在战略高度,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有力地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朝着更加合理、有效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编辑:李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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