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元
在国家的规范文件中,医疗保障出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等概念。它们各自的内涵是什么,彼此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应有内容和基本功能,基本医疗保险从实施之日起就确立以大病保障为主,医保基金就是“保命钱”,“保命”就是“保大病”,“小病”不会殃及生命,也没有必要去保。这是政府举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初衷。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政策。重特大疾病不是一般的大病,一般的大病在基本医保中有保障了。重特大疾病是指少数人所发生的“灾难性卫生支出”,需要通过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以及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加以解决。但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属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决非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再建一个独立的“大病保险”制度,更不应出现“政府办医保,大病交商保”等概念上的混淆和路径上的迷失,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