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方扬
2012年3月2日,某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一楼盘正在安装的3部客梯进行检查,发现3部电梯的厅门、轿厢等都已基本上安装到位,但安装单位未能提供电梯监督检验的相关见证材料。经调查:这3部电梯是2012年2月中旬开始安装,在此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已与本市的检验机构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且安装之前已经通过电话联系了检验人员,因检验人员太忙未能及时到现场监检。期间,安装单位未将制造、安装等相关资料送给检验人员进行审查。经发函至检验机构进行协查,确定这3部电梯均未经监检。在如何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时,该县质监局案审会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装单位已与检验机构签订了监督检验协议,且开始安装前又与检验人员联系过,电梯未经监检的责任在检验机构,对安装单位不予处罚,仅责令其限期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违反了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九条第一项(即: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这3部电梯均未投入使用,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梯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违反了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九条第一项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请各位同仁对本案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