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3-01-30 08:16孙凤权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2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定罪盗窃罪

文◎孙凤权

[案情]2012年7月左右,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因无聊采用撬车窗、砸玻璃的方式多次偷开他人的农用机动车,并在使用当日或次日又将燃油耗尽的车辆随意停放和丢弃,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找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侯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侯某某偷开机动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车辆被找回并没有丢失,故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某某采用撬车窗、砸玻璃的暴力方式偷开机动车,之后没有主动送回原处而是随意丢弃,车辆经公安机关侦查才得以找回,侯某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且车辆被找回前客观上已经属于丢失状态,故构成盗窃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4月4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里应当限制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的解释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意编造练习、游乐的理由,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个案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车主之间有无亲属、朋友等关系,推断嫌疑人偷开车辆时的真实目的。同时,2013年4月4日两高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1项中的“丢失”和第2、3项中的“遗弃导致丢失”其含义是有区别的,可见该规定在不同犯罪情形下对车辆“丢失”认定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应区别对待。从本案看,侯某某并未因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故应适用2013年4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第10条第1项的规定,不应随意套用第2、3的规定,即适用“丢失”而非“遗弃导致丢失”的标准和要求。侯某某和被盗车主之间无亲无故,侯某某采取撬车窗、砸玻璃方式偷开机动车,偷开后没有主动送回原处,失主也没有自行找到车辆,最后是公安机关侦查才找回了车辆,那么,在公安机关找回车辆之前,车主已经失去了车辆,侯某某丢弃车辆,使得侯某某也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侯某某又无送回车辆的想法,车辆实际上已经处于被“丢失”的状态。

“丢弃”与“丢失”对定罪的影响。“丢弃”强调故意丢掉,有心为之;“丢失”强调无意的遗失。丢弃的主观恶性比丢失更为严重,是一种主观的故意。就此类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将偷开后的车辆随意丢弃,在主观上更显恶劣,如果放纵恶意的“丢弃”行为反而打击无意的“丢失”行为,有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本案中,侯某某采取撬车窗、砸玻璃方式偷开机动车,偷开后没有主动放回原处,因车辆燃油耗尽而随意丢弃,车辆被丢弃后处于不被保护和失去控制的状态,随时可能损毁甚至永久性灭失,侯某某主观上并没有归还的意思,具有非法占有而不仅仅是使用的目的。此类案件,如果只因犯罪嫌疑人自己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无法认定其主观盗窃意图,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肆无忌惮的不断去偷开机动车却面临永远无法锁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尴尬局面。

该案经重庆市石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侯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被盗车辆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猜你喜欢
机动车辆定罪盗窃罪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一起机动车辆火灾事故的调查
场内机动车辆综合安全评估方法的研究
打击奸商,定罪没商量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需求发展研究
从“占有关系”重新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若干问题探析
锈蚀法显现机动车辆发动机号码可行性分析1例
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
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司法适用及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