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高品 周雨臣
所谓“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指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的改造制度与行刑方式。“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对传统“6+1”教育改造模式的变革与匡正,是新形势下强化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司法部围绕新时期监狱工作如何实现创新发展,在全国监狱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2002年底开始在全国实施的监狱体制改革,2003年实施的监狱工作布局调整和监狱工作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三化”建设,2006年实施的监狱信息化建设等活动都对推动中国监狱的体制机制创新、改造本位的回归、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产生了重大作用,从而也为“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奠定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2007年7月4日,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在全国监狱系统正式推行。该《纲要》要求全国各级监狱机关要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规律,创新改造理念,完善改造手段,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在矫治犯罪思想、传授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罪犯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培训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1〕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正式下发为“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奠定了直接的制度依据。
2008年6月16日,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专题研讨班上所做的题为“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2008年6月25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副部长陈训秋在全国监狱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教育改造工作,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把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2008年10月10日,全国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副部长陈训秋作了题为“坚持首要标准,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报告。这是一次在中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这次会议标志着监狱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标志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由过去的软任务变为硬任务。此后,全国监狱系统很快掀起了贯彻郑州会议精神,落实首要标准的热潮。“首要标准”的贯彻和全面实施为“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俗称“35条”),规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要求,从安全警戒设施管理、狱政管理、罪犯劳动管理、罪犯教育管理、民警队伍管理、信息报告与处理管理等方面制定了35条监狱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在“35条”中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坚持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010年以来,我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和落实监狱工作“首要标准”和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精神,并首次对全国675所监狱进行教育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全面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使在当前监狱安全形势极其严峻的形势下,教育改造工作也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对有效遏制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势头发挥了重大作用。
1.“5+1+1”教育改造模式适应了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新标准、新期盼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转型继续加快,城市人口比重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现象日趋强化,社会活力不断增强,社会进步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在我国由单一的社会结构向复杂的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以前从未遇到过的社会矛盾: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引起普遍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城乡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大量新型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出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面临着新的复杂局面,城乡二元结构现象仍然长期存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到监狱工作,就是要不断加强罪犯改造工作,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将社会不和谐因素转化为社会和谐因素。“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构建,正是致力于强化罪犯改造质量的大幅度提升,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目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上是发展稳定的,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局面短期内还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在新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依靠法律武器严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监狱作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1+1”教育改造模式适应了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的根本要求和发展趋势,是监狱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落实和创新举措。
“5+1+1”教育改造模式适应了监狱工作的社会分工和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新标准、新期盼。从政治标准来看,监狱是国家机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为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工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从法律标准来看,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罪犯行刑的执法任务,监狱人民警察是刑事执法工作者。从社会标准来看,监狱是惩治邪恶、保卫社会的重要部门,通过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目的。从行政标准来看,监狱隶属于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是靠国家财政全额保障的公务消费机构,通俗讲就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和良好秩序的机构。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最希望和期待监狱提供安全稳定的监管环境、合格的新人产品和重新犯罪率的持续降低。20世纪80年代,我国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大概在6%—8%以下。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中公布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6%—8%。20世纪90年代,我国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大概在10%—15%以下。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关于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披露:1997—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8.15%,与1982—1986年监狱释放罪犯3年内重新犯罪率的5.39%相比,增长了51.2%。2003年全国押犯中重新犯罪分子(不包括狱内重新犯罪)有20万人,占押犯总数的12.86%;其中约20%的犯罪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伤;而造成经济损失逾万元的也超过了30%。21世纪以来,我国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大概在15%—20%之间。近年来,随着社会犯罪的增长,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也在不断攀升。据我国公安机关的有关调查显示:目前重大特大恶性暴力犯罪、重大盗窃犯罪和团伙犯罪,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表现嚣张、危害较大、反映强烈,其绝对数的升降直接决定着当前整个刑事案件的现状和趋势。而这几类犯罪多是刑释解教人员所为,一些地方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周期缩短、危害加重,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最危险的群体。“多进宫”罪犯增加,多进宫次数最长多达数次,这是以往历史上所不多见的。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但改造质量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诱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很多,如改造质量、社会适应、接茬帮教、社会控制、社会歧视、就业养老、环境影响、社会保障、狐朋拉拢等因素。在诱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各种因素中,改造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素。20世纪80年代末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罪犯在改造期间的改造表现,一般预示着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改造期间表现好的,重新犯罪率较低;表现差的,重新犯罪率则高。改造期间表现差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比改造表现好的重新犯罪率高出7倍。〔2〕没有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构成了重新犯罪的高发群体。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江苏省监狱关押的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抽样调查显示:在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中,74.8%的罪犯在刑释后因为没有谋生技能和一技之长而再次犯罪,53.5%的罪犯认为刑释后无法就业,是刑满释放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可见,“5+1+1”教育改造模式恰逢其时,重任在肩,任重道远。
2.“5+1+1”教育改造模式是对传统“6+1”教育改造模式的变革和匡正
我国监狱实施多年的“6+1”教育改造模式,其基本法律法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1994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时间尽管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比较笼统,比较原则,也有一定弹性,给监狱在落实这一法律规定时带来了很大困难。基于此,司法部于1995年6月下发了《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明确规定:(1)罪犯每日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不超过48小时,生产任务不满的监狱,经批准(省级监狱管理局)可以实行每周劳动5天,集中学习1天。(2)罪犯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3)罪犯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以安排在休假日,也可以安排在其他劳动日,由监狱视生产情况确定。(4)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应当安排罪犯休息。据此,我国监狱开始实行“6+1”教育改造模式,若生产任务不足,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须经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
由以上可以看出,传统的“6+1”教育改造模式是以罪犯劳动生产为本位的教育改造模式,罪犯每周劳动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罪犯教育只能安排在周一至周六的晚上(7:30-9:30)进行,由于罪犯白天劳动任务繁重,体力、精力消耗很大,每晚的罪犯教育效果也就常常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甚至出现“走过场”现象。而目前实施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则同“6+1”教育改造模式大为不同,它不再是要求教育改造服从劳动改造(实则是监狱生产),不再是以生产劳动为本位的基础上再来考虑罪犯“三课教育”,而是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自身的规律性出发,合理协调和处理二者的矛盾关系,把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看成互相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互动互惠关系。“5+1+1”教育改造模式的科学实施,不仅解决了教育改造工作多年由于教育时间不足而导致的淡化和弱化现象,也使劳动改造摆脱了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异化倾向,走上了一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坦途。
3.“5+1+1”教育改造模式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罪犯教育改造制度形态和矫正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无论从罪犯教育理论、罪犯教育内容,还是罪犯教育方法和中外罪犯教育比较研究等方面都成果卓著,特别是不少监狱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探索出了很多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新方法、新举措、新途径,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科学改造和教育矫治罪犯进行了有益尝试,这些经验和创新举措应该得到大力弘扬和推广。但是,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罪犯教育工作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淡化”或“弱化”现象,产生这种现象有“监企合一”体制藩篱的制约,有监狱管理机制和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渗透;有各级领导主观重视不够,视“教育改造为多余”,“当代罪犯不能改造”、“改造非监狱职能”等不良因素和观点的影响;也有罪犯教育体制、机制不健全,教育资源投入不足,教育时间不能保障,师资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改造评价机制不够科学等自身原因,致使有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极其薄弱,变成真正可有可无的“软指标”,使我国整体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近年来有所提高。“首要标准”的提出和确立,特别是“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大力推广和运行,为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回归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法制保障和社会舆论支持,是新形势下强化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举措。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提出,表面上看起来只是比“6+1”教育改造模式增加了1天课堂教育时间,但其实不然,它实则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罪犯教育改造制度形态,探索出了一条在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和押犯构成极端复杂的条件下,国家治理犯罪、矫正罪犯,与犯罪和罪犯进行斗争的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治模式。“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实施,表明了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是一种真正的“改造刑”或“矫正刑”,它始终把“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放在一切监狱工作的首位,始终倡导“人是可以改造的”科学理念,在行刑实践中注重突出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明确刑罚执行、劳动、监管、生活卫生等各项执法工作都是为教育改造罪犯服务的,都是罪犯教育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与西方一些国家理论上倡导“矫正刑”,而实际上呈现出的“监禁刑”模式有了本质性的区别。“5+1+1”教育改造模式找到了一条如何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犯罪思想和行为进行有效矫正,达到维护狱内监管改造秩序和降低罪犯刑释后重新违法犯罪率,实现“攻心治本”根本目标的有效途径,构建了一种当代社会罪犯教育改造的新型制度形态和教育矫正模式。
4.“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监狱对服刑罪犯刑事执法的全过程和全部活动的总称,包括武装警戒、监禁、刑罚的执行、管理、劳动、教育、生活卫生等各项刑事执法活动和过程。而狭义的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法中所规定的刑罚的执行,即指监狱对罪犯从收监到释放执行过程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
监狱作为国家的惩罚与改造机关,具有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两大职能,由此监狱广义的刑罚执行也包括行刑惩罚活动和行刑矫正活动。行刑惩罚活动包括武装警戒、监禁、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等行刑内容;行刑矫正活动包括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心理矫治、感化改造、环境改造、文化改造等行刑内容。无论行刑惩罚活动,还是行刑矫正活动都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可把行刑矫正活动排斥在行刑活动之外。
我国监狱当前推行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并不只是劳动任务减少1天,课堂教育增加1天这样简单的问题,而是全面涉及整个刑罚执行理念和行刑模式创新的大问题。它的实行意味着监狱行刑资源的重新配置,劳动、教育、管理三大改造手段行刑力量和行刑格局的变更;意味着监狱领导管理监狱工作重心的调整和工作目标的重新设定,需要组建或强化教育矫治机构和专门人员,树立专家治监理念,逐渐走监狱工作专业化或职业化之路;意味着罪犯管理和监狱安全防范视角的多维化和类型化,需要研究和应对教育矫治现场可能突发的事故隐患和应急事件;意味着全面提升民警的教育矫治水平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教育罪犯的能力,尤其是要学会运用监狱信息化手段、心理矫治手段和现代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否则就难以适应以改造为本位的监狱模式的新挑战、新要求。
全面推行和科学落实“5+1+1”教育改造模式,思想认识保障是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各级监狱领导对此要有理性思考和高度认识,否则这一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和落空。当前,针对实施“5+1+1”模式产生的模糊和错误认识很多,如认为“5+1+1”模式不适合监狱实际情况,不符合监狱生产和管理的实际,也不符合监狱民警的素质状况,监狱一无钱,二无人,三无场所,怎么实施;有的认为“5+1+1”模式只是增加了1天罪犯教育时间,拿出1天时间搞搞零星教育,如让罪犯看看电视、读读报纸、民警点评点评、搞些文化娱乐活动,应付一下就行了;有的认为“5+1+1”模式只是教育改造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做好做不好是教育科的事;还有的认为“5+1+1”模式是司法部的权宜之计,不可能长久实施,搞搞形式,应付一下上级检查验收就行了。针对以上这些模糊认识,必须对广大监狱民警,特别是各级监狱领导干部进行再动员,使他们深刻认识到“5+1+1”教育改造模式绝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也不是上级领导的简单决策和短期行为,而是高瞻远瞩,在理性处理当前监狱教育、劳动生产、管理、安全稳定等各种复杂矛盾关系中所寻求到的一种科学路径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首要标准”,大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的一种新型罪犯教育改造制度形态与矫正模式,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促进监狱职能从多元化向专门化转变,实现工作重心从严防死守向攻心治本转移”〔3〕的战略决策。
“5+1+1”教育改造模式出自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尽管也带有法律法规的性质,但其效力仍然不够强大。这一规定下发后,虽然各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贯彻落实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但全国整体实施状况和进度并不十分理想,个别监狱至今仍未开展和实施。虽然各自的原因很多,但无疑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法律效力规格有很大关系。“5+1+1”教育改造模式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模式的变更和调整,其涉及面相当广泛,也需要对监狱工作方式和工作重心加以调整,需要全监上下统一思想,协同作战,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力保障。因此,对这样一项如此重大的活动只靠部门规章简单和笼统地进行规定,往往是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的。
笔者认为,对“5+1+1”教育改造模式必须在监狱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建议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完善中的监狱法应把“监狱实行‘5+1+1’教育改造模式”作为一项法律条文明确进行规定。除此之外,司法部还应在此基础上及早出台《监狱“5+1+1”教育改造模式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规范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对此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效果进行全国性执法大检查,对实施不力和拖延实施的监狱进行通报和查处,以此推动“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全面开展和深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在坚持保障每周一天罪犯教育时间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对各“5+1+1”教育改造模式进行变通。如对新入监的罪犯和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实行每周两天或三天教育时间,即“4+2+1”教育改造模式或“3+3+1”教育改造模式。〔4〕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的监狱系统尚未真正建立起适应“5+1+1”教育改造模式的体制机制,监狱的体制机制更多侧重于安全防范,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监狱安全防范的体制机制,监狱所有的行刑资源都围绕着安全防范进行投入,尤其是监狱领导和管理民警责任追究制度,使得监狱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对罪犯的严防死守,确保不出事情,这种体制机制使民警不愿意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改造中,有些监狱甚至不允许主管民警晚上到监舍给罪犯开展个别教育工作,主要是担心出现问题。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使教育改造受到一定冲击和削弱,也无法使“5+1+1”教育改造模式真正落实。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全面实施,必须有完善的体制机制作为保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和完善。
1.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各级监狱领导落实责任监督机制
贯彻落实“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执法工作,各级领导必须无条件加以全面执行,决不允许加以妥协和敷衍塞责,要克服各种困难,凝聚全体民警的智慧和热情,全力以赴完成好这项强基固本工程。要像抓监狱安全管理一样抓“5+1+1”模式落实工作,切实把主要工作精力和各类资源向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转移。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全国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领导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把教育改造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干警。她指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摆正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位置,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广大民警业绩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民警扎扎实实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因此,司法部监狱局、省(市、区)监狱管理局以及各个监狱都要实行领导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监狱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实行教育改造联系点制度,监狱要成立由党委书记、监狱长任组长的“5+1+1”教育改造模式推行工作小组,监狱长要主抓教育改造工作,监狱要有一批专职从事教育改造的工作人员。要以权责划分为重点,以层级管理为轴线,建立分片包干、挂钩联系、承包督导制度。从上至下建立这样一套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权责对应、层级清晰的领导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教育改造格局。〔5〕同时,还应建立对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5+1+1”教育改造模式落实不力的领导不能重用和提拔,对造成工作失误和产生改造严重问题的直接责任领导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2.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持续良性推进的协调配合机制
要想使“5+1+1”教育改造模式得以健康和可持续推进,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狱协调配合机制。(1)实施监狱长(或主管改造副监狱长)主持的每周一次的各职能部门和监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针对“5+1+1”教育改造模式在运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困难与挑战进行全面协调,形成全面立体的既分工负责,又以教育改造为服务目标的良性格局。(2)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考虑把教育改造科提升为教育改造处(副处级),并成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委员会,从机构规格和层级上凸显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3)制定大教育改造计划,构建大教育改造格局,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将管理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改造、环境改造等内容纳入教育改造工作范畴,统一组织实施,并安排具体的评比验收活动,提升教育改造部门的统领性。要明确“5+1+1”教育改造模式推行中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确定各相关部门的服务和配合义务,如劳动改造部门在接单和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自觉服从罪犯一天课堂学习要求,避免与教学活动产生冲突和矛盾;政工部门要把转变民警思想,培养和培育一大批教育改造教师型或专家型民警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狱政和狱侦部门要自觉与教育改造部门进行配合,把在管理和犯情分析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给教育改造部门,并一道做好罪犯管理教育和罪犯情绪稳定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为教育改造工作扫清障碍,对妨碍和掣肘教育改造工作的人和事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等。
3.实施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稳步发展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5+1+1”教育改造模式作为监狱长期稳定和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监狱大力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必须有一套能够促进该模式稳步发展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首先,要建立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有效开展的约束机制。要明确规定对罪犯的课堂化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等任务是每一位民警的特定职责,把教育改造职责与民警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奖优评先、晋级晋升、奖金发放等活动紧密结合,并实行严格的约束和退出机制。对不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公开或消极抵触教育改造工作,不会开展系统性教育改造工作或在工作中造成罪犯违纪率升高、警囚关系矛盾激化的民警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现职岗位进行培训、学习,对经过培训依然成效不明显的,要调离管教民警岗位,并规定不能晋升晋级。其次,要建立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深化发展的激励机制。监狱应每年评选优秀民警教师、教育改造标兵、个别教育能手,并把民警的教育改造成效与民警的提拔晋升、立功创模、外出培训考察等各种优待政策挂钩,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上优先考虑。对民警在教育改造方面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进行肯定和激励,实施教育改造津贴或课时费发放制度,鼓励民警积极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课堂化教育工作,激发民警在罪犯教育方面的智慧和潜能,形成人人关心罪犯教育、每位民警均会开展深入细致的罪犯教育的良好氛围。
4.实施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有效开展和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有效开展和运行,必须建立在充足的财政保障基础之上。“5+1+1”教育改造模式不同于以往的“6+1”教育改造模式,它使教育改造更加正规化、学校化、制度化,因而所需资金也就会更多,更需要体制机制保障。笔者认为,“5+1+1”教育改造模式所需教育经费可从以下渠道解决:第一,加大国家及省级财政保障力度,并把教育改造经费作为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实施逐年动态增长机制。第二,保障教育改造经费专款专用,并优先用于教育场所、教育设施设备、教学器材、教育活动、师资费用、奖励评估等重点方面。第三,规范教育改造经费开支主体和权限,明确开支范围和项目,确保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对经费有权使用、有权支配。第四,健全完善教育改造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加强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堵塞漏洞,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6〕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监狱都尚未建立起一支专职民警教师队伍,“5+1+1”的实施主要依靠监区民警。由于监区民警工作任务多元,且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更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因而使得教育教学活动浅尝辄止,不能深入系统长期开展下去,也使特殊学校的正规教学活动不可能系统进行。有的单位虽然与地方中小学和中职或高职院校联合举办文化技术教育活动,但师资队伍依然没有固定化和长效机制,往往是合作一段时间就因为时间、精力、经费、教学效果等问题而不欢而散,难以持续深入开展。特别是罪犯思想教育活动的开展,由于没有专门民警师资,兼职民警往往上不了几次课就没有什么内容可讲了,教学质量也比较差,罪犯听课兴趣不浓,导致了教育改造上的形式主义现象普遍发生。
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要求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多元的师资队伍。开展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系统的课堂化教育教学工作,必须恢复和强化监狱特殊学校职能,依托监狱特殊学校开展系统正规的教学工作,而办特殊学校则必须有一支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我国监狱的实际情况,监狱可组建专职民警教师、狱内兼职教师、社会兼职教师和社会志愿者教师四种教师力量。相对密集或集中的监狱均可依托特殊学校进行正规化办学,通过分级分类把罪犯变成若干个班级,全面系统开展正规化教学。第一,监狱应组建一支专职民警教师,负责对罪犯日常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组建渠道可通过狱内公开竞聘或教学大赛进行遴选。还可通过社会招考公务员选拔一批师范院校毕业、学历层次较高、热爱监狱教育事业的优秀公务员作为新鲜力量。对专职教师民警可实行课时工作量考核约束制度,如可规定民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为10—12学时,鼓励民警教师多承担教学任务,可实行超课时费发放制度。第二,监狱应建立狱内兼职教师队伍,对于那些教育改造能力较强、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的在职民警,可通过自愿报名、试讲考核、综合评定等渠道进行选拔,对考核合格的民警发放聘书,聘为狱内兼职教师,并规定每周承担不超过4学时的教学任务,对这些民警的劳动发放课时补助津贴。第三,监狱可组建社会兼职教师队伍。通过公开招聘、到有关院校聘请或通过监狱与院校共建等途径,组建一支以文化教育、美育、技术教育、艺术教育等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师资团队,并组建社会兼职教师队伍人才库,所需费用可列入罪犯教育改造财政经费预算。第四,监狱还可招募和组建一支社会志愿者教师队伍。到大墙内帮教罪犯,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法明确规定的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职责。不少大学师生、社会有志人士、社会名流都非常愿意来到监狱进行帮教,监狱应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对他们发放荣誉证书,高度肯定他们的参与热情,监狱可象征性地对每位志愿者教师发放每年1元钱的志愿者工资,以弘扬他们的高尚义举。
在教学条件上,由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监狱办特殊学校活动,因而至今我国监狱一般都有特殊学校或教学楼,但由于多年来使用频率并不十分理想,导致教学实施设备老化,功能也很单一,有些监狱教学楼甚至还没有安装多媒体,教师上课依然是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不少监狱罪犯学习条件很差,教材很不规范,难以满足全面开展罪犯系统教学活动的要求,现代化的实验室和多功能室就更为缺少。有的单位近年来虽然投入了很多现代化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但使用率极低,更多是为了达标验收,这些都对“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全面实施带来了困难和影响。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有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作为基础和保障。所谓教学条件主要是指教学设施、设备、教材等教学基本要素。建立、健全和完善教学条件建设是监狱实行规范化办学,创建具有现代气息的特殊学校,大力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物质前提和基本保障。
1.加强教学条件建设要求加大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力度。首先,围绕规范化办学目标,监狱应加强现代化教学大楼建设工程。在教学大楼内,应有教室、多功能厅、会议室、图书室(馆)、阅览室等设施,这些是对罪犯进行系统化教学的基础。教室是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最基本的场所,是开展教学活动最起码的条件;多功能厅、会议室是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和规范教育的重要场所;图书室(馆)、阅览室是罪犯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科学利用业余时间,提高自身知识水平的重要阵地。其次,监狱应加强对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创建文化监狱、弘扬改造文化的需要,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设备对“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运行显得越来越不可缺少。当今很多监狱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已成为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部分,有些监狱已完全实现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幻灯、广播、录音、录像、电影、闭路电视、科学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能大大提高罪犯的学习兴趣,从而有利于教学效率的提高和教学质量的增强,同时也是把罪犯培养成为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守法公民的需要。再次,监狱应加强对罪犯开展文娱体育活动设施、设备的建设。文娱体育活动是罪犯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形式,也是文化监狱建设的必然要求。文娱体育活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适合当代罪犯的特点,能够使罪犯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陶冶,进而达到改造的目的。文娱体育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室、荣誉室、展室、书法绘画室、艺术活动室、乐器、俱乐部等文娱体育活动常用的文体器材和场地等。
在教学设施、设备建设中,监狱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逐步完善,使罪犯教育的物质手段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另外,对已经建设和购置的教学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指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教学设施、设备的损坏和流失,真正发挥教学设施、设备为罪犯教育提供物质保证和服务的功能。
2.加强教学条件建设要求精选和编写合适的教材。教材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的实际需要而编选的有关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教材是罪犯学习掌握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系统知识的重要工具,它便于罪犯预习、听课、复习和进行作业,以加深对教师授课内容的理解和吸收。教材也是民警教师进行教学的依据和手段,是教师备课、授课、考试、布置作业的基础材料。总之,教材是知识的物化载体,是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和凭证。可以说,教材的质量如何,是否适用于教育对象,直接关系着特殊学校的教学效果和罪犯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
“5+1+1”教育改造模式全面推行后,教材建设必将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各省及监狱的实际情况,思想教育系列教材可以由省级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牵头组织编写;也可以由各监狱根据自身思想教育需求组织编写。考虑到“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实施,各监狱将会体现出自身的特色和不同模式,各监狱适宜组织编写特色教材,而共性教材则由省局牵头组织编写,如浙江省乔司监狱探索出一条以“服刑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为改造路径的教育矫治模式,正在组织编写适应其特点的系列教材;又如浙江省第一监狱组织编写出了《服刑人员改造核心价值观读本》等。至于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相关教材,在没有编写合适的教材前,可先使用中小学国民教育系列教材和职业中学或技能学校学习培训教材。同时还应编写或选取美育、艺术及地域文化和风土人情的相关教材和课外读物,从而能够为罪犯教育教学活动的全面开展提供教材保障。
“5+1+1”教育改造模式在全国实施和推广两年多来,有些监狱逐渐探索出了一套对罪犯有效开展的教学内容,但绝大多数监狱仍在逐渐探索过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教学内容体系。据笔者调查的几所监狱来看,有的监狱把“1天”的课堂教育内容定位在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有的监狱把教学内容定位在开展文学欣赏和唐诗教学;有的监狱没有明确的教学内容,由各监区自己掌握,监狱不作统一要求。这些足可看出,“5+1+1”教育改造模式所依托的教学内容体系并未真正形成,而是带有强烈的随机性和临时性。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推行,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必须统筹考虑,对“6+1”教育改造模式下的内容体系重新进行整合与创新。笔者认为,“5+1+1”教育改造模式下教育改造的主体教学内容可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美育、改造文化教育等。其中思想教育又可分为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学会做人”教育)、劳动教育、管理教育、心理矫治、恶习矫正、人生观教育等;文化教育又可分为扫盲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提高教育等;技术教育可分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岗前培训、生产中技术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美育可包括自然美育、社会美育、劳动美育、艺术美育、改造生活美育等;改造文化教育包括一般文化教育、主题文化教育、环境文化教育、节日文化教育、行为文化教育、规范文化教育、精神文化教育、回归文化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地域文化教育等等。
尽管“5+1+1”教育改造模式已推行两年有余,但个别监狱未引起高度重视,并没有实质性进展;有些监狱虽然开始启动,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是监狱并未整体联动,统一协调,统一组织,而是分别由各监区组织,这就导致了步调不一,形式多样,参差不齐;二是尚未明确职能部门,尤其是没有真正建立起教育教学组织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的教学实施计划,而是零打碎敲,极不规范;三是没有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开展不利的监狱和部门没有实施有效的督查和追究,致使“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运行还不够规范。
实施规范的“5+1+1”教育改造模式运行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全面贯彻落实“5+1+1”教育改造模式,必须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罪犯教育教学宜采取特殊学校办学模式,每年可设置两个大学期,每个学期23周,以每周16学时(1天课堂学习6学时、周一至周五每晚19:00—21:00各2学时共10学时)计算,每个学期共计368学时,全年合计736学时。具体课程安排如下:1天课堂学习的6学时中,上午4学时为思想教育课程;下午2学时为技术教育课程;周一、二、四晚为文化教育课程;周三晚为思想教育专题片和教育讲座播放时间;周五晚为队务活动或主题文化教育时间。1天课堂学习可根据监狱实际情况确定,但笔者认为最好不要放在周六开展,因为周六是法定休息日,不利于监狱集中全部警力开展教育活动,最适宜放在周一至周五的任何一天进行,周六可组织劳动改造活动。其次,应根据监狱实际情况,探索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笔者认为,教学组织形式宜以监狱为单元在特殊学校统一开展,按照统一教学计划有序开展;分散型监狱则适宜以监区为单元统一组织。在教学中可采取学分制模式,规定每学期罪犯应选学分,罪犯只有修满应得学分并考试合格,方能视为通过。罪犯教育应以班级为基本教学单元,文化技术教育的班级应以罪犯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高低进行编班;思想教育的编班适宜以分监区组班,且一个教学班级不宜超过60人。罪犯在学习期间,分监区主管民警为教学班主任,并应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使“5+1+1”教育改造模式收到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有一系列科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运用其中。从总体上来看,尽管“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新形势下一种对刑罚执行模式和教育改造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并使得监狱教育所遵循的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的指导思想能够得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但是要想在当今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使“5+1+1”教育改造模式真正实现其目标的最大化,在罪犯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必须首先进行创新与发展。笔者认为,当前罪犯教育改造中,应当坚持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服刑现实教育与社会回归教育相结合;课堂集中教育、分类教育矫治和个别化矫正相结合;课堂化教育、网络视音频教育与电化远程教育相结合;狱内专门教育、狱外社会帮教和社会无缝对接相结合;民警针对性教育、罪犯自我改造与狱内外良性环境支持相结合,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罪犯教育取得最佳改造和社会效益。
从监狱办特殊学校的角度来看,根据罪犯教育教学的内容和对罪犯改造和造就的需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学课程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可采取理论灌输、案例剖析、互动研讨、社会参观、观看教学专题片、写自传、评自传和撰写改造心得等形式;文化教育可采取讲读法、形象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技术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可采取岗前培训法、技能训练法、模拟实训法、回头浪子现身说法等方法;美育和文化改造教育可采取形象教育法、活动训练法和寓教于乐法等方法。科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实施,需要有与之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训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作为基本保障,如活动室、训练室、电教室、文化娱乐室、艺术活动室、模拟实训场等。如浙江省乔司监狱为了推进罪犯出监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出监分监狱设置了“回归中心”,使罪犯可在出监前学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生存本领和实用技能,“回归中心”成为对罪犯进行模拟训练的重要场所。
“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全面深入实施,必须建立一整套规范的评估与考核模式。从目前我国监狱“5+1+1”教育改造模式的运行看,不少监狱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评估与考核模式体系,对罪犯的教育矫治评估还处在起步阶段,评估数据还有待进一步证实和跟踪;对特殊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与评价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的信度和效度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和验证。
笔者认为,“5+1+1”教育改造模式下的评估与考核模式建设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5+1+1”教育改造模式的科学实施和良性运行,离不开科学严谨的矫正评估工作。评估是教育矫正的前提和基础。罪犯教育的评估主要包括入监甄别、人身危险性评估、犯因性鉴定评估、改造质量评估、教育教学改造成效评估、出狱前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等等。罪犯教育只有建立在这些有效的评估之上,只有全面掌握了犯情、狱情信息,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和方法,也才能真正改造罪犯。
其次,“5+1+1”教育改造模式的有力推行和全面展开,离不开自上而下的评估考核与监督制约。“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一项新制度、新模式,它的有效实施建立在领导高度重视、理念先进、制度约束、措施到位、资金支持、师资警力调配、劳动及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罪犯支持配合等多重因素基础之上,因而这样一项新制度、新模式,在实施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甚至抵触和抗拒。基于此,必须自上而下进行考核监督。司法部应及早制定《“5+1+1”教育改造模式监督考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师资保障、教学课时、教学效果、考评办法、罚则等考评指标,并对全国各地监狱执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拒不执行的监狱领导采取处罚性措施等办法来保障该制度的强力推进。
第三,各监狱针对罪犯教育各项活动和内容进行分门别类的测量和评估。监狱的罪犯教育活动,不仅表现在特殊学校所开展的系统教育教学活动方面,而且表现在每位主管民警的集体讲评、个别教育、顽危犯改造、犯情分析、心理矫治、行为训练、监区文化活动组织等日常教育矫治等方面,这些都必须纳入到民警的责任制考核中,细化为可操作的考核因子,并以月度为单元进行考核记载,年度汇总后,将考核结果与民警的精神奖励和物质激励挂钩,以此激励和约束民警必须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对监狱系统开展的以特殊学校为主要形式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则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采取不同的考核评估办法,如文化教育可采取闭卷考试和开卷考查的理论考核模式;技术教育则可采取理论考核和实地操作考核、评级考证相结合的模式;思想教育则可采取理论考核、撰写改造心得与学习前后改造表现比对评价相结合的模式;美育和文化改造教育可采取知识考核、美丑辨识、品位提升、活动表现、精神风貌等综合评价的考核模式。罪犯的考核成绩与罪犯整体奖惩考核挂钩,明确规定罪犯教育改造成绩不佳的罪犯不能申报减刑假释,以此提升教育改造考核的硬度、力度和效度。
〔1〕http://www.360doc.com/relevant/99651309_more.shtml。
〔2〕卢琦:《关于“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研究与思考》,载《燕城之窗》,2008年第4期,第22页。
〔3〕〔5〕〔6〕罗冈:《关于“5+1+1”教育改造模式保障问题的思考》,载《中国监狱》,2011年第3期,第42、43、43—44页。
〔4〕刘世恩:《实行“5+1+1”模式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载《监狱理论研究》,2010年第5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