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礼成,颜卫青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珠三角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认知差异分析
——基于1725份调查问卷的思考
翁礼成1,颜卫青2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根据1725份调查问卷,论文分析了珠三角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在自我身份、公平程度、群体差异、群体冲突和协调主体作用等方面的认知差异及存在问题,并为珠三角九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推进户籍改革,逐步剥离依附于户籍之上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福利,努力缩小群体间的心理距离;第二,坚决维护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大扶持低收入群体力度,努力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提高现有协调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为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提供缓冲区;第四,构建社会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预防与化解潜藏的隐患。
珠江三角洲;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认知差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改革开放前沿之地的珠三角地区,与经济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一大批非珠三角本地户籍人口(下称非户籍人口)高度聚集于此。这在促进珠三角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的同时,也引发了来自全国各地不同籍贯人口之间的交流与交锋、交融与碰撞等诸多问题,给珠三角社会管理带来新的难题和挑战。
为了解珠三角户籍人口①本文特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珠三角九市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与非户籍人口②本文特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在其居住半年以上的珠三角九市的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在自我身份、公平程度、群体差异、群体冲突和协调主体作用等方面的认知差异,探讨蕴涵在这些认知差异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笔者从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分别对珠三角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展开调查。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2068份,其中有效问卷1725份,户籍人口有效问卷1060份,非户籍人口有效问卷665份。通过对有效问卷的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
(一)自我身份认知
调查显示,一是两类群体自我认知差异明显,为两类群体之间的融合带来障碍。在回答“您是属于哪类群体”的问题时,户籍人口选择“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分别占25.38%、74.62%,选择“高收入群体”、“中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分别占19.01%、52.34%、28.64%。非户籍人口选择“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分别占15.04%、84.96%,选择“高收入群体”、“中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分别占11.15%、41.49%、47.36%。数据对比表明,非户籍人口选择“强势群体”比户籍人口低10.24%,选择“弱势群体”高10.34%;选择“高收入群体”低8.86%,选择“低收入群体”高18.72%。由此可见,两类群体关于自我认知差异比较明显。这种认知差异,通过户籍制度进一步固化,为两类群体之间的交流、交融带来心理障碍。二是绝大多数非户籍人口自我评价偏低,为他们难以安心在珠三角就业埋下伏笔。数据显示,户籍人口对自身收入认知基本呈现“中间高、两头低”的橄榄形状态,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超过八成的非户籍人口自认为是“弱势群体”,近九成自我认同“中收入群体”或“低收入群体”;偏低的自我评价,反映了低收入群体仍在非户籍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是收入预期与现实之间巨大落差的心理反映。这种心理落差,容易使他们产生忧虑、不安、自卑、叛逆等复杂心态,进而萌生了被剥夺感,甚至反社会心理。特别是随着房价及其他生活成本的大幅度攀升,非户籍人口的生活压力普遍倍增。这又驱使其中一部人游离于城市边缘,给珠三角地区的社会管理带来不能忽视的隐患。三是两类群体存在主观认同向下倾斜现象,给社会运行增添不稳定因素。必须指出,两类群体关于“低收入群体”的自我认知,并非以珠三角各市规定的最低月收入标准为依据。数据表明,户籍人口选择低于所在市规定的最低月收入①截至2012年1月,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为:深圳1320元,广州1300元,珠海、佛山、东莞、中山1100元,惠州、江门950元,肇庆850元。标准的仅有53人,占5.21%。这就是说,28.64%自认“低收入群体”的户籍人口,并非完全属于所在市规定的“低收入群体”,其中的23.43%存在主观认同向“低收入群体”偏移的现象。同理,在47.36%自认“低收入群体”的非户籍人口中,有高达42.68%属于向下偏移。进一步分析发现,非户籍人口主观认同向下偏移更加明显,给社会安全运行增添不稳定因素。正如李培林所指出的:“对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可能并不来源于客观阶级所划定的社会底层,而来源于那些在客观阶级的阶层中地位并不低,但相对剥夺感较强,在与参照群体比较中将自己认同在社会低层的那些人群。”[1]
(二)公平程度的认知
调查显示,两类群体关于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平程度等方面的认知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劳动就业方面,在回答“对工资与奖金”、“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晋职”满意程度问题上,户籍人口“满意”率(包括“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分别为70.65%、82.72%、76.91%、52.72%,而非户籍人口“满意”率分别为53.65%、71.17%、66.36%、38.2%。非户籍人口比户籍人口满意率分别低17.02%、11.55%、10.55%、14.52%。这种认知差异,是与劳动过程中,非户籍人口存在劳动薪酬偏低、劳动时间偏长、劳动强度偏大等现实相联系的。进一步调查表明,户籍人口对“发展机会”、“收入分配”、“工作与就业”公平程度的评价,觉得公平(包括“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的分别占82.52%、75.45%、73.44%;而非户籍人口公平感明显落后于前者,分别占67.12%、63.16%、60.54%。两组数据分别相差15.4%、12.29%、12.90%。可见,非户籍人口在上述选项认知上,公平感缺失更为明显。
在义务教育方面,在回答您对“义务教育”公平程度的评价问题上,户籍人口选择“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的,共占59.81%;选择“不公平”和“非常不公平”的,共占34.5%。而非户籍人口选择“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的,共占39.52%;选择“不公平”和“非常不公平”的,共占54.6%。数据显示,超过三成的户籍人口认为义务教育不公平,而持此看法的非户籍人口超过五成。显然,义务教育关乎两类群体的未来和希望。两类群体对教育公平认知不高、认知差距明显,进一步凸显教育这一民生工程在珠三角仍存在薄弱环节的现实,折射出教育资源在户籍与非户籍人口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充分反映了非户籍人口解决他们子女公平入学问题的强烈希望。
在社会保障方面,在回答对“社会保障”满意程度的问题上,分别有68.36%户籍人口、47.89%非户籍人口选择“非常满意”和“基本满意”,两者相差20.47%。在评价“公共医疗”公平程度上,58.39%户籍人口、41.33%非户籍人口选择“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两者相差17.09%。在评价“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公平程度上,58.66%户籍人口、40.06%非户籍人口选择“非常公平”和“基本公平”,两者相差18.6%。显而易见,户籍人口中对社会保障满意程度低于七成、非户籍人口低于五成的数据,凸显出珠三角社会保障与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之间尚存较大差距;而两类群体关于“公共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公平程度,以及“社会保障”满意程度的认知差异,反映了依附在户籍之上的社会保障在两类群体间的分配差异,表明了非户籍人口要求平等同享社会保障的强烈愿望。
概括地说,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分别在劳动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三个方面公平程度的认知差异非常明显,不利于两个群体之间的交流和情感的沟通,给构建包括两个群体和谐相处在内的和谐社会带来隐患。必须指出,我们不能因两个群体的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公平就沾沾自喜,放弃推进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是必须高度关注表达“不满意”和“不公平”,特别是表达“非常不满意”和“非常不公平”的群众。因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否,不仅取决于多数成员的社会认知,还取决于少数成员的社会观感。如果社会忽视少数弱势群体,对他们没有施以及时的权利救济和心理辅导,他们就会不断积累不满情绪,并从对现实不满转向对社会不满,最终就会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给社会安全运行带来难以估量的冲击。
(三)群体冲突的认知
数据显示,在回答“您觉得外来人员对30年来珠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问题时,92.01%的户籍人口、94.21%的非户籍人口选择“贡献很大”或“有所贡献”。两组数据相差不多。这说明,不管是户籍人口还是非户籍人口,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充分肯定非户籍人口为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在回答“您觉得珠江三角洲地区本籍群众对外来人员来就业的欢迎程度”的问题时,80.53%的户籍人口持“非常欢迎”和“基本欢迎”态度,77.61%的非户籍人口认为“非常欢迎”和“基本欢迎”。两组数据也相差不大。这说明极大多数户籍人口对非户籍人口来粤工作持包容态度,而这种包容态度,也获得大多数非户籍人口的肯定。在回答“您觉得珠江三角洲地区本籍群众对外来人员来居住的欢迎程度”的问题时,66.32%的户籍人口选择“非常欢迎”或“基本欢迎”,而选择这两项的非户籍人口占59.94%。这表明,六成多户籍人口对非户籍人口来粤居住持包容态度,这种包容态度,也得到近六成非户籍人口的肯定。由此可见,两类群体彼此间的敌视或冲突意识并不强烈。可以预见,他们之间直接暴发大规模冲突的可能性很低。然而,由于极少数户籍人口否认外来人员对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并对外来人员来珠三角就业、居住持“非常不欢迎”态度,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两类群体之间发生局部冲突的可能。进一步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珠江三角洲地区哪两类群体之间最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时,户籍人口从高往低依次选择“雇主与雇员”、“穷人与富人”、“干部与群众”、“本地人与外地人”、“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而非户籍人口依次选择“雇主与雇员”、“穷人与富人”、“本地人与外地人”、“干部与群众”、“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由此可见,“雇主与雇员”、“穷人与富人”、“干部与群众”、“本地人与外地人”等之间容易发生冲突,成为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的共识;其中,“雇主与雇员”、“穷人与富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最高。
(四)协调主体作用的认知
在回答“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间哪方面差异最大”的问题时,选择“社会地位差异”、“居住条件差异”的户籍人口分别占36.95%、33.76%,选择“居住条件差异”、“社会地位差异”的非户籍人口分别占40.52%、31.60%。这表明,户籍人口最关注自身社会地位的提升,其次是居住条件的改善;而非户籍人口则首先关注自身居住条件的改善,其次才是社会地位的提升。进一步调查显示,在回答“当产生矛盾或冲突时,您觉得首先要找哪个协调主体”的问题时,户籍人口从高往低依次选择“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工会”、“企业‘一把手’”、“政府”、“新闻媒体”、“其他”、“非政府组织”,分别占35.89%、21.06%、19.73%、13.39%、7.06%、2.66%、0.20%。而非户籍人口从高往低依次选择“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把手’”、“企业工会”、“政府”、“新闻媒体”、“其他”、“非政府组织”,分别占35.03%、23.19%、16.61%、13.32%、9.21%、2.14%、0.49%。这表明,绝大多数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都较为理性,均主观希望通过合情合理合法途径来化解矛盾或冲突。在回答“您觉得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下列协调主体在协调矛盾作用”的问题时,超过六成的户籍人口肯定“企业工会”、“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把手’”和“政府”的作用,超过五成的非户籍人口肯定上述协调主体的作用。这说明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在长期的博弈中,逐渐走向理智与成熟,为珠三角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软实力。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9.72%的户籍人口、11.7%的非户籍人口在回答问题时,选择“新闻媒体”或“其他”。而所谓的“其他”,主要包括亲友、老乡等,这就为单一事件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埋下了伏笔。特别是,分别有20.70%、20.02%、19.73%、20.84%的户籍人口认为“企业工会”、“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把手’”和“政府”在协调矛盾方面“没作用”,分别有25.77%、26.82%、24.49%、22.91%的非户籍人口持同样的看法。这反映出一些冲突不仅得不到及时解决、还存在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一)推进户籍改革,剥离依附于户籍之上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福利,努力缩小群体间的心理距离
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珠三角5616.39万常住人口被人为地划分为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两类群体,其中,户籍人口3024.57万,非户籍人口2591.82万。[2]显而易见,户籍制度已成为限制非户籍人口融入珠三角、阻碍两类群体有序流动与和谐共处的桎梏,迫切需要改革。为此,珠三角九市政府有必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从着力解决非户籍人口的实际问题出发,推进户籍改革。首先,做好充分调研。调研可涉及到非户籍人口的落户意愿、子女教育、住居条件、城市生活障碍,以及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劳动力等相关问题,为制定具操作性的非户籍人口入户细则提供依据。其次,剥离附加功能。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并非户籍本身,而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权益分配问题。因此,珠三角九市政府要依据上级文件精神,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之上的社会福利,使户籍发挥人口管理的单一功能;杜绝出台新的有关就业、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社会福利再度与户口挂钩的政策,使这些社会福利彻底与户籍脱离;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对非户籍人口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最后,推进配套改革。以往的实践证明,如果仅限于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的户籍改革,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户籍改革就不彻底,改革效果就不明显。因此,珠三角九市政府要协调好民政、教育、卫生、劳动等各部门,促使这些职能部门推进配套改革,使户籍制度与配套政策协同改革,以推进珠三角城市化进程;对造成非户籍人口在珠三角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3];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非户籍人口,要完善相关制度,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只有这样,附加于户籍之上的各种社会福利才会完全剥离,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才能逐步消除“我群”与“他群”的心理防界,才能在公平基础上实现和谐相处。
(二)坚决维护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大扶持低收入群体力度,努力倡导社会公平正义
非户籍人口的公平感缺失,主要原因除了依附在户籍上的权益分配问题外,还在于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济参与主体等藐视和践踏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促进两类群体和谐共处,使非户籍人口安居乐业、为珠三角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优势建功立业,珠三角九市政府还需站在维护非户籍人口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多项措施。在劳动就业方面,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非户籍人口,实行同工同酬,不能把是否拥有户籍作为招聘、晋职的条件;在义务教育方面,要支持招收非户籍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发展,扩宽公办学校招收非户籍人口子女的比例,逐步取消择校费,为非户籍人口子女在珠三角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在养老保险方面,要参照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先行先试,尽快推动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统筹制度,使每位非户籍人口终生绑定一个社会保险号,使社会保险不因跨市流动而需要转移,同时探讨跨省统筹的途径。另外,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建立财政拨付社会风险基金制度,加大公共资源在低收入群体的配置力度,把帮扶重点扩大到包括非户籍人口中的低收入家庭;帮助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倒闭而产生的失业人员,通过免费培训和就业辅导,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多渠道支持他们实现再就业;对贫困家庭的留守儿童给予关爱和就学补助,努力避免低收入群体的代际传承;采取财政划拨一部分、上级争取一部分、基层筹集一部分、社会各界捐助一部分、党费支持一部分等办法,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医疗补助;组织党员干部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就业指导、技术传播、技能培训,及时将社会的温暖送给他们;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建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为低收入困难家庭解决廉租住房等等。通过上述帮扶措施,倡导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两类群体的满意度。
(三)提高现有协调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为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提供缓冲区
调查表明,各有一成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尽管对“企业工会”、“中层管理人员”、“企业‘一把手’”和“政府”缺乏信任,但当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还是通过这些协调主体反映诉求的。这就为化解矛盾、避免个别矛盾群体化提供了机会,也对这些协调主体在调处矛盾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珠三角各市政府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在岗培训,帮助企业举办各类培训班,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完善干部任用制度,把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具有人际亲和力、懂管理善协调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和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要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指导力度,引导企业把为人正派、公道正直、善于协调各方利益的员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企业工会中来。另外,在回答“当产生矛盾或冲突时,首先要找的协调主体”问题时,仅有0.22%的户籍人口、0.49%非户籍人口选择“非政府组织”。极低的数据,充分反映了两类群体对非政府组织不甚了解的现状,以及我国非政府组织影响力弱小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作为一个不属于政府、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的非政府组织,在协调社会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珠三角各市政府要通过各种扶助措施,规范各类基金会、慈善组织、学术团体、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言行,确保这些组织在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发挥协调矛盾、团结各方、促进和谐的作用。总之,只有提高现有协调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协调矛盾的能力、切实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类群体之间的冲突才有缓冲区,才不至于激烈爆发并对社会稳定发展构成威胁。
(四)构建社会预警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预防与化解潜藏的隐患
如上所述,珠三角地区的社会矛盾并不局限于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矛盾,而是包括“雇主与雇员”、“穷人与富人”等各类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同时并存、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相互作用,在不同县市、不同镇村、不同行业还呈现出不同的倾向或侧重点。因此,多发性、多变性已成为现阶段珠三角社会矛盾发展的特征。为此,珠三角九市政府必须做到:第一,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力度。各市可安排专家学者对本市突发事件的参与群体、影响因素、类型特征、后果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评估,为本市预防及遏制突发事件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第二,制定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案。各市要对不同参与群体、不同诱因引发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突发事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第三,有效落实预防措施。要落实各级政府,尤其是落实镇级政府及所属村委员会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群体的排查力度,做好理顺情绪、消除误会、化解矛盾、畅通信息等工作,切实关心重点人群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第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市可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领导。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畅通信息,及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有关领导和人员能及时到达事发现场,根据预案,有效制止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将消极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要对事件参与群体、诱发原因、过程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做好积极而妥善的心理干预,内紧外松,严密细致,努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其他地区要举一反三,做好细致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化解于未燃状态。由此可见,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遏制突发事件、构建社会管理应急机制是化解包括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1]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60.
[2]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统计年鉴2011[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通知[EB/OL].(2012-02-23).http://www.gov.cn/zwgk/2012-02/23/content_2075082.htm.
责任编辑:杨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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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519(2013)05-0103-05
2013-04-16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课题(2012YB26)
翁礼成(1967-),男,广东潮州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思政部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发展研究;颜卫青(1968-),女,上海市人,法学硕士,广东警官学院思政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