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家弘
20 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的刑诉法修正案,都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包括两项基本内容:第一是非法证据的界定;第二是非法证据的处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以立法为基础,但是立法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往往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或灵活性,给规则的适用带来困难。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
首先,从非法证据的界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排除所有非法证据,为此法律应明确哪些必须排除,哪些可以不排除。然而,法律规定的语言既有精确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非法证据的界定亦具有模糊性。
其次,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灵活性来看,基于多种价值观念的考量,世界各国一般都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别对待的处分方式,往往把非法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明确规定必须排除的;另一类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排除的。一些国家对于可以采纳的非法证据还采取了降低证明力的处分方式。从立法角度来看,这种灵活性可能是必要的,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就会使规则的适用陷人难以统一的境地。
再次,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疑难性来看,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是遏止刑讯逼供,但这一目标在现实中遭遇了困扰。非法证据规则不够具体、明确是阻碍其有效适用的原因之一。虽然两个“证据规定”提升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认定等疑难性问题尚未解决。
最后,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规范性来看,在当下中国,司法行为的整体环境不容许司法者享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来说,这种限缩尤其重要。具体明确的排除规则有助于提升法官的抗干扰能力,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
因此,人们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罗万象且尽善尽美的法律规则,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实践中面对具体案件时进行解释性适用,而司法判例就是这种适用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