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丽
(山西省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山西运城044000)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来实施,而那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并没有真正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工作之中。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一些重大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一些区域和资源开发的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的规划,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对环境的影响会更大,一旦由于决策不当而引起一些失误,将会给很大范围内有时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环境质量带来重大的损害和危害。
一是“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存在机构不全、能力不足、资金不够、管理缺位的问题,造成了一些地区和部门违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不到位。由于行政管理体制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加之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往往难以建立起行政审批的有效衔接,因而造成了个别部门对环评工作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未批先建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有的环保部门重审批,轻监管,管理粗放,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致使很多建设项目长期违法试生产,不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2010年6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75家被抽查的环评机构,30家出现质量或管理问题,比例高达四成;282份被抽查的环评报告书(表),48份被认定为“质量较差”,比例约为17%;40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因违规被点名批评。有专家指出,约有60%的环评机构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内容弄虚作假,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等。
有的环评机构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非法把环评业务委托给其他没有任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坐收管理费,严重扰乱环评市场正常秩序,造成环评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影响环评工作质量,败坏环保工作声誉,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公众参与一般有公众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但目前大多数项目采用的都是公众问卷调查的形式,在内容和格式设计上程式化,公众调查流于形式。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主要由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来执行,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往往会采取故意回避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尽量选取受益公众的措施,公众参与的范围受到影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难以得到充分表达,真正需要表达反对意见的声音难以上达有关的决策机构和部门。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为此,要强力推进规划和区域环评,所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要继续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度,并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站式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等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网审批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推进规划环评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充分发挥同级政府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依法追究违反环评审批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要健全完善联动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内部工作协调,增强上下级协作,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职能,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与日常现场监察的联动机制。二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是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环评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三要严把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关。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规范要求,加大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查力度,对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措施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得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内部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建立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审批。四要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查,落实对超标超量排污企业公示制度,全面推广项目验收工程监理制度,改变“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现象
首先,继续深化环评机构改革。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深入持久地推进环评业务与环保系统所属的科研院所脱离,逐步解决环科院变成‘环评院’、监测站变成‘环评站’的问题。环评业务必须由真正独立的环评中介服务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来承担。要严格禁止环保部门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更不允许环保部门以各种明示、暗示方式,推荐、介绍、指定环评机构,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报”。其次,切实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严格淘汰机制,对弄虚作假、环评质量低劣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分析指标不完整、评价方法不科学、措施建议不可行、环评结论不明确的,要依法降低环评机构的资质等级。第三,加强对环保审批人员的监管。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监管,强化监督,对环保审批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互通,形成合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违规部门和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一要坚决禁止各环评机构借证、卖证、转包或变相转包和超证经营等行为。二要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质量关,对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一年内被退回累计达2次的环评单位,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暂停该单位本年度开展环评业务。三要建立和完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技术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技术评估机构,暂时无条件的地区,可与有关机构合作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评估机构队伍、能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增强评估机构对环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四要建立环评考核制度和抽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工作质量、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对其办公条件、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工作业绩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日常和年度考核结果以及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在环保网站上公布。五要严格处理违法行为。发现环评单位或个人有违规行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一要落实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二要切实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中,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真正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要主持制定公众参与的相关实施细则,通过有效措施,来真正提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及时了解公众参与工作情况,并及时针对公众提出的各类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疏通和解决。三要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和内容。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四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民参与、全防全控的环保监督格局。
环评审批受到的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对于环评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环评队伍建设。对责任意识淡薄、综合素质不强的审批人员要及时培训、提高,对不符合环评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作。随着环保部门地位提升,环保系统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新领域,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也已成为违纪违法的“高危地带”。要深刻认识环评领域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公与私”、“是与非”、“得与失”的关系,不用公权谋私利、徇私情,不存麻痹心理、失衡心理和侥幸心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任何一种法律法规、制度,都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逐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近十年来,在科学地预见环境问题、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世界是变化发展的。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要顺应时代潮流,紧跟时代步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得到自我完善,才能更好地融入环保工作实践,这必然会有力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1]《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几点意见》,潘岳,《环境保护》2005年第2期。
[2]《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刘云伟,《绿色科技》2012年第2期。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姜可、李洪艳,《科技信息》2010年第29期。
[4]《试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张慧娟,《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5]《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许桂兰,《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