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2013-01-26 04:48
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代表大会理事会

开栏语:2012年8月29日,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新成立的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业务单位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咨询和管理专家、学者组成,国土资源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目前,全国共有4000多家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共计10多万人承担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这支队伍在重大灾害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和重要隐患工程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

本刊从这一期起开设“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专栏,集中刊登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约行规、评先评优、资质审查、协会动态等内容,为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工程质量,开展交流与合作等提供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简称地灾防治协会,英文为China Associ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Prevention,缩写为 CAGHP。

第二条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业务的单位以及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地质环境管理服务,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市场,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自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服务质量;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开展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地质灾害防治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相关业务性工作。

(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规范、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进行统计,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对地质灾害难点、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专业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组织交流并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督查;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优秀地质环境成果的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七)组织有突出贡献、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与有突出贡献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网站、刊物,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九)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与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领域具有咨询、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凡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后,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单位具有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类型加入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由理事会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四)确定副会长分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组织起草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处置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设立、变更、注销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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