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监管中供方符合性声明模式的应用

2013-01-24 02:01王力舟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3年3期
关键词:供应商机构监管

张 峰 王力舟 乔 雨

(1.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郑州 450003;2.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1 前言

供方符合性声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以下简称SDOC)[1],也被称为“制造商符合性声明”或“自我符合性声明”,是商品合格评定领域一种常用的合格评定模式。这种模式在减少重复检测、减少新产品上市时的时间延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和自贸区组织鼓励和优先采纳的合格评定模式。

我国已加入WTO十一年,目前正积极推行自由贸易区战略,以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市场份额。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使其更能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欧盟、新西兰、巴西、加拿大、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WTO成员在SDOC模式应用和相关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本文深入剖析了WTO相关成员应用SDOC模式的案例和经验,总结归纳了该模式的监管机制、适用条件和关键要素等,并对其在我国现行检验监管制度下的应用提出了建议。

2 WTO相关成员应用SDOC模式案例分析

2.1 欧盟在低压电气领域的经验[2]

低电压指令(LVD)是欧盟电气安全法规体系最重要的技术法规,它规定了一定电压范围电气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旧低电压指令(73/23/EEC)始定于1973年,1993年CE标志指令(93/68/EEC)对其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27日欧盟发布了新LVD指令2006/95/EC,旧指令也于2007年1月16日被废止。在低电压指令中,欧盟确定了对低电压设备的合格评定采用SDOC模式,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评价,如果符合法规要求,制造商签发符合性声明,直接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在这种模式下,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不需要政府机构和公告机构(第三方机构)介入。但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督是必须的,在监督机构对产品的符合性产生质疑时,公告机构可以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报告。

监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对产品实施市场监督,对于不合格产品,可采取以下措施的一种:警告和罚款;要求采取措施符合指令的要求;禁止分销或销售;禁止进口。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还有权要求相关的公告机构提供有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

低电压指令的SDOC模式被欧盟认为是产品监管的一个成功案例。它一方面促进了欧盟产品技术法规的简化,推动了欧盟共同市场的形成;另一方面将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相分离,大幅消减了新产品上市时的时间延迟,简化了管理程序。

2.2 韩国在汽车领域的经验[3]

2003年,韩国对汽车的管理从型式批准模式转为SDOC模式。其步骤是:①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将其汽车的测试机构在建设交通部进行注册;②由测试机构对汽车进行测试;③测试通过后,制造商进行符合性声明并在汽车上贴上相关标签;④将车型规格等告知建设交通部。

在实施SDOC模式之前,韩国1992年实施了汽车的召回制度。转为SDOC模式后,召回制度依然是汽车后市场监督方面最重要的制度,当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安全有关的缺陷被发现时就会被召回。截止目前,大部分的召回都是由于安全缺陷而不是因为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大部分召回都是制造商的自愿召回,政府主导的强制召回非常少见。

韩国认为制造商的技术水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以及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是采用SDOC模式的前提条件。

2.3 加拿大在电信设备领域的经验[4]

加拿大在电信设备领域采纳了SDOC模式,主要适用于4大类产品:终端设备(电话、传真等)、无线电设备、广播设备(主要是接收端,如电视机)以及干扰发生设备(如计算机设备等)。终端设备于2002年引入SDOC模式,它的建立是基于《ISO指南22》,因为当时ISO/IEC17050尚未发布。对于终端设备,有关测试要在加拿大工业局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并且要在加拿大工业局进行注册,设备标识必须包括注册号和型号、制造商等其他信息。对于广播设备,有强制性的注册要求,但不要求必须在官方认可的实验室检测;干扰发生设备对注册和实验室检测都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加拿大对终端设备和广播设备规定注册要求,主要是基于便于市场监督,因为注册能给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联系信息。

加拿大采纳SDOC模式主要基于3方面的因素。①技术和工业的成熟度决定了监管者和公司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经验丰富程度;②所覆盖的产品风险比较低;③有一个有力的验证和执行产品符合性的法律框架,监管机构具有监督和执行的能力。

此外,加拿大认为应逐步推广SDOC模式,引入SDOC模式要与工业界进行充分沟通,并且通过使用国际标准来促进SDOC模式的应用。

2.4 巴西的经验[5]

巴西规定市场监督计划要优先评估产品与健康、安全和环境有关的要求。巴西结合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信息,采用风险分析的方法来选择采取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符合性评定方式,包括认证、检验、检测以及SDOC模式等。

但巴西强调SDOC模式只适用于对消费者健康安全或环境保护造成中低风险的产品,例如角铁、无缝钢管、一次性打火机等,其目标是为了保证用足够的信心和最低的社会成本使产品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巴西在应用SDOC模式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消费者的成熟度、行业质量状况、有关费用以及国际标准ISO/IEC17050的要求等。此外,巴西还规定对于采取SDOC模式的产品应该定期通过市场监督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应高于采取第三方符合性评定模式的产品,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巴西市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市场采样和送认可实验室测试,如果发现产品违规,可以没收产品或禁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2.5 新西兰的经验[3]

20世纪90年代晚期,新西兰借鉴欧盟的低压电气设备指令引入了SDOC模式,适用对象为特定范围的中等风险产品(由新西兰与澳大利亚一起根据产品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共同选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会造成高风险的小范围产品,新西兰仍实施上市前审批的管理制度。针对电气设备的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新西兰要求供应商做出符合性的声明并存档备查。此外,新西兰建立了针对供应商产品责任的一般管理制度,无论是否需要正式的声明,供应商都需对产品安全负责。

新西兰的后市场监管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①与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协作分享市场监管中产品符合性的信息,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②行业内各方对市场的监督,例如供应商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测试,然后把结果告诉监管者;③监管机构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

新西兰根据其SDOC模式应用的实践经验,认为SDOC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①一个前提条件是存在一个众所周知、国际上统一并公认的产品标准,这样可以使供应商很容易地、精确地声明他们遵守和符合的是何种标准。②在实行同一标准的平行市场内或者监管机构间存在相互认可协议并且SDOC模式的规定相互一致时,SDOC模式能够良好地运行。③制造商与供应商有良好的关系和沟通,制造商清楚知道供应商所遵循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2.6 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6]

中国台湾地区把安全风险较低的产品如计算机部件等作为SDOC模式的适用对象,标准、计量与检验局(BSMI)会公布产品适用的标准及相关的技术文件,一份完整的SDOC文件包括必要的技术文件以及供方签字的关于所适用标准的符合性声明。但与欧盟、新西兰等有所不同的是,符合性声明之前的产品测试必须由BSMI本身或其认可的其他测试实验室来进行。

BSMI市场监督措施包括: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分析风险因素,实施产品检查,监督制造商的产品召回或改进,向消费者和供应商提供信息和建议。BSMI市场监督的场所包括产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展示以及使用地点。对于不合规的产品的处罚措施有禁止生产、销售或进口,限期纠正或罚款。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2003年和2004年市场监督检查的结果,相比于采取其他符合性评定模式的产品的违规率,实施SDOC模式产品的违规率相对较高。这一方面说明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是保证SDOC模式成功的关键因素,SDOC模式在简化程序、减少技术管制给制造商带来益处的同时,还应该必须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另一方面说明在应用SDOC模式时,还必须考虑行业技术能力水平、对虚假声明的处理能力以及是否具有足够和适当的资源、人员和权力来执行有效的市场监督行动等,如果违规率持续居高不下则说明需要加强后续监管或者采取更严格的符合性评定模式。

3 SDOC模式的监管机制

通过对欧盟、新西兰、巴西、加拿大、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WTO成员应用SDOC模式的案例和经验分析,可知一个成功SDOC模式的监管机制应包括以下6个关键要素。

3.1 产品责任制度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证明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不承担任何产品责任。

韩国、新西兰等都规定了供应商的严格产品责任,供应商不仅要对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而且对存在的安全缺陷也要负责(即使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当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安全缺陷时,消费者可以对产品供应商进行索赔,监管机构可以对产品或供应商依法进行处置。

这种产品责任制度一般应通过国家制定产品责任法来确立,以促使供应商为避免较大的违规责任成本而加强自律把关,只向市场投放安全和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SDOC文件

虽然无论有无SDOC文件,供应商都负有完全的产品责任,但SDOC文件在SDOC模式中仍有着重要作用。

①通过SDOC文件,供方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它把提供安全、合法产品的责任更加清晰地赋予了供应商,而无论有没有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的参与。②通过SDOC文件,使中小企业的供应商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应当符合的具体相关技术规定。③SDOC文件及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也是监管机构开展市场监督活动对产品进行符合性验证的基础。

因此,SDOC文件及其支持性文件编写、追溯以及后续保障措施也是SDOC模式监管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虽然欧盟、巴西、韩国、加拿大、新西兰、中国台湾地区等WTO成员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但随着国际标准ISO/IEC17050-1:2004“合格评定-供方符合性声明-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ISO/IEC17050-2:2004“合格评定-供方符合性声明-第二部分:支持性文件”的发布,以及各成员逐渐认识到采取基于国际标准的SDOC模式可以确保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和更加便利于国际贸易,ISO/IEC17050国际标准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协调、统一各国有关SDOC文件及其支持性文件的编写、追溯和后续保障措施的作用。

3.3 产品标准

SDOC模式的目的是简化管理程序,并不是降低安全、健康和环保等相关政策目标。多数情况下,法规层面规定政策目标、符合性评定程序、监管模式等,产品技术要求通常由相关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在对某种产品采取SDOC模式监管时,需要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统一公认的产品标准,这样可以使监管部门能很明确地规定产品满足什么标准就是符合要求,也可以使供应商很容易、精确地声明他们遵守的是什么标准。欧盟之所以能对所有低压电气设备采用SDOC模式,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有一个成熟的欧洲电气技术标准体系且其中75%以上与国际标准相同。

3.4 测试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测试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是产品符合性评估的基础技术机构。尽管采用SDOC模式时,很多情况并不强制要求第三方机构干预,但SDOC文件所需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支持性文件。特别是大部分自身没有测试实验室的中小供应商,更是需要这些基础技术机构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来测试他们的产品,指导和帮助他们编写技术文件。另一方面,政府监管机构在监督工作中也需要测试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持,测试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通过被委托或授权的方式参与到市场准入或后市场监督的过程中。

SDOC模式实现了从技术向监管的重点转移,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由企业承担,政府全力做好监管和违规处理,而技术工作由基础技术机构承担。

3.5 风险管理机制

根据对欧盟、加拿大、巴西、新西兰、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成员应用SDOC模式案例分析,普遍基于风险分析来确定应用SDOC的范围和具体措施。特别是在由第三方干预的符合性评定模式转为SDOC模式时,会采用多种方式减少初期的风险。例如,把SDOC模式限制在某些中低风险产品类型上;分步推进SDOC模式的应用范围。

SDOC模式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监管干预,但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往往还需要采取或保留某些前市场干预的措施来平衡某些风险。例如,要求使用官方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技术报告;在签署SDOC文件前要求经过官方注册,取得注册号等。

3.6 市场监督机制

市场监督是指监管机构对允许投放市场的商品进行合格评定,以检查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实际符合性。无论是否采用SDOC模式,都需要市场监督,但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对于SDOC模式的成功应用非常关键。除了有完善的市场监督法律体系和具有足够资源、人员和权力来执行有效的市场监督行动的监管机构外,市场监督机制还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产品的市场抽查机制;

—对虚假或误导的符合性声明的处罚机制;

—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机制,包括产品召回制度;

—进口产品的入境检查、不合格退运处理机制等;

—产品标识和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等(需要注意的是,ISO/IEC17050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提供SDOC产品标识,但是如果提供了标识,该标识应能与任何第三方认证标识清晰区分);

—产品风险预警通报机制。

例如,在巴西,对于实施SDOC模式的产品,监管机构通常在6个月后对声明进行首次抽查验证,此后每年进行年度验证,目的是验证产品是否与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报告相一致。当监管机构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产品将被从市场上撤回。

在欧盟,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建立了专门的预警通报机制。其中针对非食品类消费品的通报被称为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通报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简称RAPEX预警系统。RAPEX预警系统每周公布由欧盟成员国上报的危险产品情况,包括详尽的描述产品的信息、潜在的危险以及上报国采取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不受危险产品的伤害。

4 进出口商品质量合格评定与SDOC模式

4.1 引入SDOC模式的意义

(1)对于监管机构,SDOC模式能够降低其前市场干预的行政成本,从而使监管机构能够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后市场监督。引入SDOC模式可以在不妨碍履行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简化市场准入程序,更加便利国际贸易;当发现产品不符合时,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确由供应商而非证明机构承担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通过减少使用更多侵扰性的市场干预措施,引导并鼓励业界自律。

(2)对于供应商,SDOC模式能够减少其费用并提高竞争力。在选择产品测试地点方面提供了灵活性,可以避免因合格评定机构的地理位置引起的歧视;减少了外国指定实验室强制性检测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供应商遵从法规的成本,减少了产品进入市场需要的时间,这将导致对消费者更便宜的产品,使其具有更强的持续竞争力。

(3)SDOC模式还有利于促进产品创新和改进,可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具有他们(而不是监管机构)认为重要特征的产品,同时又保障消费者免受虚假或误导性的标签或广告。

4.2 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如何应用SDOC模式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的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中适时引入SDOC模式,对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工作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对SDOC模式基本理论的探讨[7]以及WTO各成员应用SDOC模式的案例和经验分析,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应用SDOC模式,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应用SDOC模式应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原则,应首先在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许可的框架下开展应用,将SDOC模式作为与风险等级、诚信水平、分类级别相关联的一种基本监管模式,与推进进出口商品的风险管理、诚信管理和分类管理有机结合,并在应用中逐步完善相关的产品责任制度和市场监督机制。

(2)应用SDOC模式须按照把握系统方法的原则,系统考虑SDOC模式监管机制六个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确定应用SDOC模式的适当范围和具体的实施方法、步骤、程序等。

(3)应用SDOC模式应遵循标准化的原则,依照国际标准建立应用SDOC模式的规范、指南和标准,指导企业、技术机构和监管机构正确利用SDOC模式,并奠定国际贸易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基础。

(4)应用SDOC模式应把握前瞻性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互联网技术,加强国际合作和写作,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基于互联网的SDOC体系以及一个全球性产品危险和故障缺陷反馈、分析、预警、快速反应体系。

(5)应用SDOC模式还应把握平衡性原则,不能片面追求便利贸易、降低成本、简化程序,必须不妨碍安全、健康、环保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1]ISO/IEC17000: 2004“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S].

[2]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electr_equipment/lv/index.htm./.

[3]MINUTES OF THE MEETING OF 22-23 MARCH 2005 G/TBT/M/35 24 May 2005.

[4]Canadian Experience with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SDoC)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Presentation for the WTO TBT Committee Workshop on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Geneva, March 21, 2005.

[5]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12 August 2004, G/TBT/W/240.

[6]Follow-up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16 March 2004, G/TBT/W/195/Add.1.

[7]张峰. SDOC模式基本理论与应用初探[J]. 检验检疫学刊,2011,4: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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